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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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调整计发。
(三)1999年12月3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四)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五)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后勤产业管理科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二)由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设银行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建设银行工资卡账号上;非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中国银行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学院帐户再转发个人。
(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即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优惠政策者,从登记结婚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
(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五)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产业科负责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备案。
(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校后勤产业科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七)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十一)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300个月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总额折算的月数。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学校负担部分(占总额40%):
1.住房基金(扣除单位按20%留用的部分);
2.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3.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住房维修支出后的资金;
4.其他收入。
(二)省财政负担部分(占总额60%):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
1.审查教职工提交的《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广东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查函回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