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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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

(一)定义:

肠易激综合征( 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范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

IBS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 10-20% 。根据我国北京 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 7.26% ( Manning 标准)和 0.82% (罗马标准)。消化内科门诊符合 IBS 的患者达 15.9% (罗马 III 标准)和 18.5% (罗马 II 标准)。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

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

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排便后腹痛缓解

•可见的腹部膨胀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 25% 的时间)

•黏液便(超过 25% 的时间)

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

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

•症状 ( 患者报告,表格形式 ):

•病史超过 2 年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

不重”

•腹泻和便秘交替

•体征 ( 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 ESR> 20 mm/2h

•血白细胞 >10 000 cells/μL

•贫血 (Hgb 女性 < 12 g/dL ,男性 14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

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

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

•至少 3 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腹部疼痛或不适 :

•排便后缓解,和 / 或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 / 或

•伴粪便性状改变

•和

•至少 1/4 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 2 个或 2 个以上的症状: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 >3 次 / 天,或 <3 次 / 周)

•粪便性状改变 (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四)罗马标准Ⅱ

1996 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 2003 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 , 经过 4

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 , 即“功能性胃肠病第 2 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

球共识”,在 1999 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

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至少 12 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 3 个

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

•排便后症状缓解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

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

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

2005 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 年美国胃肠病学年

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 Gastroenterology 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 3 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 3 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 2

条或多条

•排便后症状缓解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 ( 外观 ) 改变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

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 ( 或 ) 不适出现的频率至

少为每周 2 天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 6 个月,近 3 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

•排便次数改变:排便每周≤ 3 次或每天 > 3 次

•粪便性状变化: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排便费力

•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

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1. 对病程的要求

2.IBS 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 IBS 分型作了简化 , 仅根据粪便性状 (Bristol 粪便评分表 ) 进行分类:

腹泻型: >25% 的时间排稀糊便 , 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 <25%

便秘型: 25% 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 , 而排稀糊便时间 <25%

混合型: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 >25%

不定型: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

3. 症状评价标准: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 . 中的症状“缓解”。

4. 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 FGIDs 包括 IBS 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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