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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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规范
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不配置停车位指标,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自行车小型汽车旅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30.3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20.25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10.1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20.5-1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0.8工业类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3-0.5商业零售车位/100m2建筑面积40.5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21.5-2.5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0.3-0.6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0.8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0.5-1电影院车位/100座103-6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车位/公顷占地面积510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3020-25
学校中小学校车位/100名师生50(中学)15(小学)0.4大专院校车位/100名师生505工业单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多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住宅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户10.6旧区经济适用房车位/户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迁安置)车位/户20.5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户10.8新区经济适用房车位/户20.25安置房(市政工程拆迁安置)车位/户20.5别墅车位/户11.5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第七十二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2.7~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第七十三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第七十四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要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七十五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七十六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
设置开口。
第七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八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九条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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