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
法学概论 案例一
案例二
张某,原就职于某大酒店,后离开该酒店, 应聘于另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 统就在张某原就职的大酒店内。当他欲前往 该酒店时,却遭到该酒店的拒绝。因为该酒 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辞退 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店。” 而张某新应聘的公司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限内 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败。请分 析,大酒店有权拒绝张某进入该酒店内上班 吗?大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有效吗?如果违 法,它侵犯了张某的哪些基本权利?
案例一
1995年12月,某医科大学做出决定,从 1996年起该校不可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 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习惯之一, 为保护公共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 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 头。在此后的1996年初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 草和健康大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 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 开始医学院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请依据宪 法知识思考,医科大学“不招收吸烟学生” 的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案件分析1. 关于《合作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1)关于甲公司提供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关于乙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产品的义务,乙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纠纷,通过分析合同合法性、产品质量和付款义务等方面,最终得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判决结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合同的合法性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 产品质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律概论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公共绿地资源日益紧张。
某市某区有一块公共绿地,占地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位于该区中心地带,是该区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这块公共绿地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事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计划在该公共绿地附近开发一个大型住宅小区。
某公司为了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打算将公共绿地纳入小区规划范围内,将其改造成一个私人花园。
为此,某公司开始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试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共绿地的使用权。
然而,在协商过程中,某公司发现该公共绿地被部分居民非法侵占。
原来,自2016年起,一些居民开始在公共绿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种植蔬菜、花卉等,并将其视为自己的私人领地。
某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理。
2018年6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非法侵占公共绿地的居民共有20余人,其中部分居民在公共绿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已达20余处。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公共绿地的生态环境,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法律分析1. 非法侵占公共绿地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绿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依法划拨给城市居民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公共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侵占、破坏城市公共绿地的;”2. 违章建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学概论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四)
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民。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 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 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心 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 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 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 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 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 安机关抓获。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 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 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 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 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 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 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 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 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问题】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 共同犯罪人?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 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 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 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 合。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精心的法学概论案例图文稿
精心的法学概论案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民法部分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
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
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
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
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
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
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8 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
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
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案例1[案情介绍]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 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名字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针对该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于法无据,应当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法律中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B学校和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案情介绍]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讯(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不知其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宣判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冼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法律概论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二人系邻居,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0年3月,张某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的篮球场,供自己和朋友们休闲娱乐。
然而,在篮球场搭建过程中,张某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扰民。
李某家位于张某某篮球场附近,由于篮球场搭建,李某家夜间经常受到篮球运动产生的噪音影响,导致李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休息。
李某多次与张某某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某以篮球场为兴趣爱好为由,拒绝配合。
2020年7月,李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篮球场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搭建篮球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拆除篮球场,并赔偿李某因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上诉法院审理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噪音扰民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搭建篮球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已构成侵权。
2. 张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合理。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某拆除篮球场并赔偿李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4. 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概论(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科学。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学在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卫生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
患者李某因感冒就诊于某医院,经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
该院为李某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建议其住院治疗。
李某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然而,在住院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与讨论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首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经调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李某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次,医院的过错是否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赔偿患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侵权人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经调查,李某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为10万元,因此,医院应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100万元。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⑴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施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尽管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应受到较多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尽管存在目的的正当性,但不能超出适当的范围,手段的采取不能超出可能获得的利益。某省的这种做法存在着替代行为,也可以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更轻的手段。这种断然拒绝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直接作出决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四】
【案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而改建的央赣路占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而且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意见》中也明文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提供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⑸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首先对案例进行一个简单的描述: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做了科学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它们直接影响着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判断,在客观方面,黄某和李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在主观方面,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他们不仅对犯罪持故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
(完整word版)法学概论复习参考-4案例分析
简答题:案例分析:1.中学生余某, 16周岁, 身高175公分, 但面貌成熟, 像二十七、八岁。
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 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
后托人认识李某, 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
不久, 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针对此种情况,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答案提示:(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 且尚未独立生活, 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 享有追认权, 经追认, 该合同生效, 如不追认, 该合同无效。
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 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 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问:(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案提示:(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3.李某准备将一套西服拿往干洗店干洗。
但干洗店规定: 凡是因洗衣店原因致使衣物受损的, 最多按洗衣费用的3倍赔偿。
李某现向你咨询以下法律问题, 请回答:(1)干洗店的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我国《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哪些规制?答:(1)格式条款;(2)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 一方只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 所以《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了规制。
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②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③说明的义务;④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⑤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 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 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法律概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为某知名作家张三,被告为某出版社李四。
原告张三于2010年创作了一部小说《青春无悔》,并在国内某知名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3年,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出版的杂志上连载了与《青春无悔》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岁月如歌》。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在其出版的杂志上连载了与《青春无悔》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岁月如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最终定稿][修改版]
第一篇:《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法学概论刑法案例题王莺桦
法学概论刑法案例题王莺桦案例一:1、19xx年6月14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
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
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
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
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
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干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案例二:2、吴呆,男,20岁,宋某,男,25岁,一人均为农氏。
因缺钱化,一人商定去抢赌场。
20xx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手持菜刀,宋某手持铁榔头,窜至甲村准备抢赌场,恰因赌博的人都不在赌场而未抢成。
11月2日晚11时,二人又手持凶器,来到乙村,打算抢乙村的赌场,因当晚未设赌局,又未抢成。
11月6日凌晨2点,二人又持凶器窜至丙村,因赌场已收场,人员已散,也未抢成。
后二人被村民揭发,被抓获归案。
问:吴某与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三:3、刘某(女,20岁)于某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男,25岁)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浮心,刘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墙,下面有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
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抬起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
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
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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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民法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
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
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
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
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
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
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8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
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
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
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
A得知后找到B,要求B 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
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
问:(1)什么是不当得利?(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9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
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
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司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
甲女儿知道后。
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
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
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
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
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
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
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
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这个案件?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
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13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
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
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
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
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4临时推销员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
看到该镇土产商店减价出售核桃。
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
甲把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谁买的谁负责处理”。
甲只好另行办法销售这些核桃。
出售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副食品商店催要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
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15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
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
后来有人检举。
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16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
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
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
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
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
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
如何处理?17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改嫁。
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
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
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
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
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
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如何处理?18 这道题目是关于某人立了三份遗嘱,与01年的一道案例分析某人的三份遗嘱类似,所以略过。
我想今年不会考遗嘱了。
19 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父子分得4间房子。
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料,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
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自己的房子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甲死后,儿子要将四间房子卖掉。
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子自己应当分得2间,弟弟只可以去卖他分得的两间房子。
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20 甲生于1974/3月1991年4月进入某厂当工人。
同年11月,他不小心将乙的一个录音机摔坏,乙要他赔偿。
甲说没有钱赔。
乙找到甲的父亲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丙还认为,甲现在没有满18岁,是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车间代甲赔偿损失。
这个问题如何处理?21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
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
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2 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所。
因为乙长期在外工作,平时都是甲一人居住。
1970/1月甲未证得乙同意,卖掉该房屋。
1990/4月,乙回乡探亲才知道这事情,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
此案该如何处理?23北京某公司于1985年1月10日就其完成的“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天津某公司于1984年独自完成“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并于1984年12月组织生产,1985年1月15日向这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1)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刑法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甲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
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2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甲要负刑事责任吗?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3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
下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
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
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4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
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下的松树砸死。
对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砸去,那个人应声倒地。
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
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6甲、乙两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挑衅,两人打起来,乙被打倒在地,乙在地上捡起石头也把甲打倒在地,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当场死亡,乙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7甲和乙是邻居,两人有矛盾。
一天雪后扫雪,甲故意把院子里面扫出的雪都堆在乙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伤。
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正当防卫?8甲带领一不法团伙同另外一不法团伙斗殴。
在斗殴中,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甲一只手抵抗,一手掏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9 这题与01年的案例分析紧急避险类似,都是长途客车与货车相撞。
略过。
10 这题和02年仓库保管员放火一模一样,略过11 甲与仓库值班员乙约定,乘乙值班的时候甲来仓库盗窃财物。
届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任甲窃走大量财物。
事后两人平分赃款,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12 甲乙丙三人遇到两个女青年,三人一起上前拦截搂抱。
两个女青年大声呼救“抓流氓”,甲恼羞成怒,抽出匕首向一个女青年刺去,造成该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13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里,他带领两个孩子到乙家盗窃,他进入房间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传递。
结果窃得大量财物。
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14甲1982/12/24出生乙1984/12/10出生兄弟两人在丙(解除劳教人员)的教唆下,多次进行枪劫。
1998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的时候,甲和乙被同时抓获。
他们三人各自负何种刑事责任?15 甲1954/4/17生于1998年7月到8月间,借为邻人乙(某中学女生,1984/10/31生)补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
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1998/9/19再次行窃的时候被抓。
他们两个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16甲在1990年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管制1年。
服刑后,更加仇视人民政权。
在1998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刑法》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某甲前犯之罪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犯之罪距前犯之罪超过5年,根据上条规定,某甲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累犯?17甲犯盗窃罪后,潜逃外地,过了一段时间,感到无处容身,于是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全部盗窃罪刑,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18 无业青年甲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不少现金和贵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