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牧厅政务服务窗口抽调工作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宁党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4〕10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区属国有大型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到2015年基本完成的要求,统筹做好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需要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从严控制。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设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宁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副主席工作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部分副主席工作分工调整如下:郝林海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教育、农林水牧、粮食、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教育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粮食局、扶贫办、供销社、农垦局、移民局、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大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宁夏师范学院。
联系自治区气象局、三北林业局、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北方民族大学、宁夏理工学院。
李锐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民族宗教、公安司法、外事、国家安全、城乡建设、内外商务、贸促博览、招商引资、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监狱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外办(侨办)、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局、人防办、博览局。
联系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
联系协调自治区伊协、银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建设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宁夏分行。
赵小平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统计、政策研究、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宁东管委会。
联系协调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民航宁夏监管局、民航宁夏空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公司、宁夏调查总队。
屈冬玉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史社科、地震等方面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宁农[科]发[2009]34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宁农(科)发[2009]348号)各市、县(区)农牧(业)局:为了促进我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依据《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任务量化、指标细化、宜于操作、便于督察检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二○○九年五月)为了促进我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依据《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任务量化、指标细化、宜于操作、便于督察检查的要求,制定本考核验收细则。
第一条宁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小组办公室(区农牧厅科教处)负总责,建设管理小组办公室考核首席专家及示范园区;首席专家负责考核专家团队成员。
第二条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一经审批,原则上3-5年不变。
项目实行“三制”管理,即责任制、合同制、监理制。
1、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小组与首席专家签订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责任书;2、首席专家与项目所在县(市、区)农(牧)业局及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建设合同书;3、建设管理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单位签订质量监理委托书。
第三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分层考核的办法,建设管理小组办公室考核首席专家及示范园区,首席专家负责考核专家团队成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宁政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以下议事协调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组长: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成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沈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崔晓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力自治区民委主任田成江自治区监察厅厅长杜正彬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学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赵永彪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杨玉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刘天锡自治区卫生厅厅长王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马云海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梅廷彦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董玲自治区扶贫办主任王永忠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刘卫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党组书记、社长张杨强宁夏广电总台总台长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钊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李金英自治区妇联主席张慧自治区团委书记薛塞峰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赵小平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机管局局长范宏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成员:康占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谢金山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高贵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杨树森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郭建川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赵惠宁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郑德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许学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陶雨芳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胡仲秋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胡鑫德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黎志毅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张军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肖延锋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赵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宁政办发[2007]197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反映和掌握全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行业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和实施主体(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二)调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
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王玉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刘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李锐自治区副主席田明自治区主席助理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黑智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廷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人防办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李春阳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马力克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0c1f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f.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现通知如下:一、成立自治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慧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副组长:任高民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杜正彬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成员:娄晓萍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贾捷频自治区文明办专职副主任利爱国自治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邓建忠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紫霞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李文明自治区宗教局副局长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李春劳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马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吉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有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佘瑞东自治区团委副书记范淑琳自治区妇联副主席马友谊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娄晓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整宁夏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刘慧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副主任:任高民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杜正彬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委员:戎生灵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新君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高虹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戴涌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吉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康占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方彦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周东宁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王法正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王炜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刘锦旗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杨文栋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冯建民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金延龙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陶国生宁夏军区副参谋长申明珠武警宁夏总队副参谋长邓万卿宁夏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刘静宁夏红十字会副会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王凤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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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牧厅政务服务窗口抽调工作人
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牧厅政务服务窗口抽调工作人员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
农牧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窗口于2008年5月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以来,窗口累计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181233件,没有出现延期办结、被投诉现象,窗口多次获得“红旗窗口”、“群众满意窗口”、“先进窗口”“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多人次被政务中心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服务之星”、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窗口工作人员采取由行政审批事项单位轮流选派的方式进行,截至2014年底,各单位选派人员已轮流一遍。
为了保证农牧厅审批工作的连续性,需要继续在厅属单位抽调工作人员从事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调单位及人员
厅属具有行政审批职能或行政执法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单位及人员详见附件)。
二、调换程序及时间
根据《农牧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名额分配表》,每年抽调4人进入服务窗口工作,工作人员由厅农村经营管理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
原则上每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窗口组织新抽调人员跟班培训和业务交接,次年元旦后正式着装上岗。
三、窗口工作及人员管理
1.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期间,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接受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
2.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进行;日常考核情况由中心定期通报农牧厅,年度考核结果由中心评定后送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3.年度考核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因考核不称职、工作长期表现不好被政务服务中心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3年之内单位不得重用和提拔任用。
4.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需要,通过培训、学习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四、有关要求和待遇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政务服务中心《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宁组通[2014]130号),窗口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连续3年获得政务服务中心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列为后备干部人选,在干部任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时应向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倾斜;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时,把窗口工作经历和表现作为考核考察的内容之一,听取政务服务中心的评价和意见。
附件:农牧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名单
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农牧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