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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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昌州政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州政发〔2012〕4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州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中共昌吉州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跨越、科学执政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有限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昌州政发[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发[2007]1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和措施。

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自治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到"十一五"末,在全州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7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平安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持续深入推进平安昌吉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平安建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平安建设日常工作,接受平安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平安建设智能化水平,健全完善数据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行业领域数据信息资源,为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等平安建设活动提供数据支持。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211087198722 .html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9/F211087198940 .html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view/3784645.htm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311087198740 .html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311087198627 .html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n资源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8/E311087198848 .html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311087198633 .html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9/E311087198980 .html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311087198743 .html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0/117021731184175 5.htm.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n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38 .html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39 .html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579155.htm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084 7.htm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271 7.htm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1997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畜家禽卫生防疫条例(1995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2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件(1965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劳动人民协会组织章程(1956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装自卫队暂行办法(1956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主改革实施办法(1956年)西康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条例(1952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xxgk-fggw/2881/1/25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441 9.htm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0148 1.htm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44 .html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90/F311087199077 .html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211087198750 .html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211087198638 .html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8/E211087198855 .html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158号【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2【实施日期】2007.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1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二日自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和自治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3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新时期加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我州不同程度出现了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造成农民不断上访,给我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县市都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土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州城规委人员组成(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卫生监督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城镇第二节乡村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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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昌吉州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的指导下,我州各类专项规划已陆续开展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和区、州规划审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专项规划编制质量,确保其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现就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市(县)、镇(乡)、村庄规划均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由自治州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涉及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及空间布局、设施配套、空间资源利用等内容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人防等专项规划,按照区、州相关规定,由组织编制的自治州有关部门报州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由州规划委员会审批。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日
——结束——。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10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精神,扎实推进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农村生态示范创建蓬勃发展,"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保新机制开始实施,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形成了城市和农村污染防治齐抓并重的新局面。

但自治州农村环境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和垃圾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农村饮水安全还不能完全符合标准;农药、化肥、地膜的大量无序使用,造成土壤、农产品的污染;一批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正在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监管监测能力还十分薄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2〕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州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二)主要内容1.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2.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昌州政办发〔2012〕1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2011年4月4日)、《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传〔2011〕9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通过清理,取消、下放和确认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各部门本着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了具体的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按照清理工作确定的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即对“区、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经清理,州直6个部门共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1项(附件一)。

二、按照清理工作确定的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市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下放给县市审批的原则。

经清理,州直4个部门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5项(附件二)。

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共84页word资料

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共84页word资料

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昌吉市位于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昌吉地处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的城市产业密集带上,全市土地总面积8215Km2,折合1232.2万亩,其中山区面积501.6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40.7%;平原面积400.4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32.5%,沙漠面积330.2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26.8%。

昌吉市市区位于乌鲁木齐以西,东距乌市中心35Km,西距石河子市118Km,北距五家渠市28Km,312国道从市区穿过承担了部分城市道路的功能,乌奎高速公路、北疆铁路从城市南缘经过,使得我市成为北疆各地通往乌市的交通要塞。

在2019年修编的《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9—2020年)》中将我市的城市性质确定为:乌鲁木齐都市圈的副中心、卫星城市;自治区重要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基地。

昌吉市现状建成区面积为30.4Km2,28万人;规划2019年建成区面积为36.8 Km2,35万人;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42 Km2,45万人的中等城市。

市区整个地形南高北低,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平均坡度10.6‰。

城市发展方向:可以概括为东优、西扩、南进、北调。

东优:优化东部区域的用地结构,调整城市入口区域的景观形象;西扩:城市远期发展方向为向西;南进:近期内,城市的发展轴沿世纪大道、北京路向城市南部区域推进;北调:现状城市北部区域为城市旧城区,规划期内需要对用地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

规划构思:四条城市产业发展带城市住宅产业发展带:发展服务全市、全州,吸引部分乌鲁木齐客流,针对不同客户群的不同类别的住宅。

城市教育产业发展带: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以分校的形式吸收乌市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入。

城市工业产业发展带:主要发展低污染,节水型的制造业,吸纳乌鲁木齐市的中低端产业扩散以及各地希望进入乌市都市圈的相关企业。

城市物流产业发展带:利用地缘、土地和交通优势,发展以仓储业、运输为主体的物流业,争取成为面向天北经济带和第二欧亚大陆桥的物流基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区、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五条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于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包括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绿化,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

第三条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绿化目标和工作计划,分级分部门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昌州政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3〕4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委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日自治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规划〔2013〕1114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自治州将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意义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纲要》,体现了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区、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纲领。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及时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国家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自治州“三个率先”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原则(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全面评估规划实施情况,侧重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准确的判断,找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发〔2016〕14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发〔2016〕14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发〔2016〕1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6年9月27日自治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应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

《目录》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自治州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政府财政投入或贴息的企业建设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外国政府及机构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对使用上述资金的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编制等费用支出;(六)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昌州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8日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真实、准确,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项目资金支出咨询评审工作的通知》(昌州财经办发〔2014〕7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昌州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各县市政府投资主要应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的产业发展项目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州有关精神,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州国土资源局2003年3月20日)为认真贯彻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自治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落实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各种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原则治理整顿要坚持自查为主、实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

1、自查为主。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

治理整顿工作以县市自查自纠为主,州级对县级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指导。

2、突出重点。

治理整顿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主要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已于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共治和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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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作者:cjghj 时间:2011-05-09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月2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和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包括边境口岸、工业园、农业园、矿区、农场、林场和牧场等独立场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有序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财政困难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实行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城乡规划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自治州城市、镇和特定区域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辖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

特定区域应当纳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城市规模、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并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相衔接;(二)综合水、土地等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性质与定位、发展规模、步骤、建设标准和中心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布局;(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四)统筹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二)合理确定镇、乡的发展目标、职能、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牧区城镇化进程;(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四)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系统;(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上一层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近期内迁并撤销的镇、乡和村,可以不编制规划。

第十二条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三)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四)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自治州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与相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县(市)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乡规划、村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60日内修改完毕,并且重新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具有传统建筑艺术、历史文化内涵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设立规划专篇,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要求,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编制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进行方案征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论证,并且将审查论证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

第二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重要建筑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由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报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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