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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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三条根据第三采气厂生产实际,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
(一)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轻烃储罐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输气干线上动火;
3.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2.天然气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轻烃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集配气站内设备及盛装易燃易爆介质容器和管线上的动火;
3.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4.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5.各种甲醇罐、油罐、污油罐、丙烷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6.气井单井接入生产干管的动火连头作业;
7.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内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气井单井和新干管及进站总机关连头作业,气井井口处动火;
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4.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5.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气、输油、甲醇及含油(醇)污水管线上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工业动火,包括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生产区域内设置固定动火区域进行管线、设备预制、维修的动火作业。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