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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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
资料收集:田荣荣
报告撰写:刘欢苗
PPT制作者:刘蓓
报告者:周颖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一村民自治组织概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1984年以后,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乡政村治作为国家治理农村社会的政治模式,是指乡(镇)按照国家行政的运作方式组成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乡镇以下则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靠自筹资金,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什么是村民自治?简单地讲,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即村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结构主要有两层,即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和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是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自治性的职权,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文化活动,管理和维护村里的集体财产,服务与协调村经济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部分是协助乡镇政府履行行政性的职权,如推行和促进农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产品的订购合同等义务
二现今蓝田县三里头村村民自治组织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状况
伴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村民自治正式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普遍推行,蓝田县的三里头村也开始实施了村民自治,自己管理本村的事务,从人民公社的集体生活中脱离出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的村民还是比较积极的,自己当家做主的热情和不可磨灭的集体精神促使大家积极投身于本村的建设中,整个村子还是比较和谐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思想的转变,文化价值观的转变,各种不良风气的腐蚀,经济利益的驱使等等各种因素,村民自治的矛盾也渐渐凸显来,极大的威胁着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对本村的经济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就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将村庄治理的权力归还村民群众。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进展相当迅速。但是,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突出矛盾。
(1)村民自治制度执行不力,运行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但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依法治村的现象,致使已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执行。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现象、新因素,而相关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显得滞后,致使部分村民自治行为难以寻找到充分的制度依据,导致了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农村的不安定性因素扩大。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强行拆除的状况,置国家的法律不顾只为一时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奖惩制度不完善。在自治过程中对一些值得赞扬的行为为给与积极地肯定,并且只规定村级组织、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对公共权力组织及村干部的行为过错,缺少责任追究和罪错惩罚的具体规定。面对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大量违法、违规事件,缺乏司法救济的渠道和机制,由此造成近年来村民上访和抗争事件频发,构成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3)村干部选举存在走形式和虚假现象。按照国家法律,村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但是据周颖同学讲从小到大,他们的村长都是同一个人,村委的领导班子几乎也都没变过,有时候说的是选举,只是走个形式,让几个人去村委办公室开个会就算是选举了,村长依旧是村长。有时候有人想当某个小官就去给村长或者其他的村干部送红包,送礼物等干一些行贿的事情,官自然也就可以当上了,选举只是个过程而已。
(4)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关系存在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应是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而在广大农村完全是乡政府管理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没有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的各种应属于其的职能。完全成为乡政府的隶属机构了。
(5)村委和村党支部存在勾结关系,以权谋私现象。村党支部本应是党的代表,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来领导村民自治,二者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是在三里头村村委和村党支部相互勾结,为了自己的私利置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不顾,有什么好事都是他们获利,村里的房子也是村长和村支书的最高且位置最便利,经济条件最好。例如拆房赔款也是他们拿得最多,而且从中克扣村民的合理赔款,中饱私囊。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依法健全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其民主参与的意识,让村民自治做到实处,真真切切的做到村民的自我管理。
(2)建立符合本村的奖惩措施,提高村民自愿服务于本村的积极性,建立相关的条例,法规依法约束村干部中的不合理行为,对情节极其严重的应给与严肃处罚,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3)建立“村民自治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级人大直接领导,在村一级由村民代表大会领导,其他任何领导和个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干预。督查工作督有查委员会依据法律和规章对相应辖区的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包括村委会直选、村级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县(市、区)级以上进行抽查。乡镇和村级必须全面督查。督查结果通过媒介进行公布,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各级行政
职能部门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标准而且工作突出的给予嘉奖,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纠正和免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对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政纪或免职处分。在村一级,依照法律召开村民大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
四综述
诚然,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是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问题的出现,矛盾的凸显不可避免。村民自治在中国也实施了这么多年,必然有其不可代替的优势,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报以支持的态度,相信它在未来的历程中能够不断的完善,真正的做到村民自治,为本村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