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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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实施已经产生了轰动效应,短短十余年来,它不仅吸引了中国人的视线,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它不仅吸引了新闻媒体的注意力,而且也掀起了学术界的研究热潮。那么作为一种全新的农村社区制度,村民自治在我国实践十年来的实际运行状况到底如何呢?它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意义呢?本文就试图对于这些人们最关心的村民自治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村民自治运行的实际状况

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推行10余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农村都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各地都在进行村民自治的广泛宣传和深一步的探索发展。但是迄今为止,到底有多少农村的村民自治已经达

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那种应然的状态呢?从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所作的调查来看,我国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距离我们所期望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统计数字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基本结论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真正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村民自治的要求的农村仍然占少数。对于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分类:

1.张厚安的三分法

对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状况,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张厚安教授等人于90年代初从村治的角度提出了“三种类型”说。张厚安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第一是自治型的村。指强化自治功能,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好的村。这类村为数不多,大约占全国总数的25%。第二类是行政型的村。指强化行政功能,同时建立村公所的村治。这类村大约占全国村庄总数的10%。第三类是

混合型的村,指在形式上虽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但是其性质和运行方式未能摆脱传统模式。一般而论,是表象自治化,实质行政化,或兼有自治型和行政型的特点。这类村大量存在于全国各地,大约占全国总数的65%。

2.欧博文的四模型说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的欧博文(Kevin J.O'Brien)教授从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家任务两个向度,将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分为二种类型的四种理论模型:一类是达标的示范村。即达到国家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较好,村民自治的自身状况和客观效果较为理想。另一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不完善的村。这类村又分为三种类型:(1)瘫痪村。村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村民的制度化参与和国家任务完成均不理想。(2)专制村。村民的参与程度低,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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