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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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2.1.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2.1.2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销售和加工,呈活体固有色泽和组织状态。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2.3 污染物限量

2.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3.2贝类毒素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2.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4.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冷冻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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