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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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2.1.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2.1.2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销售和加工,呈活体固有色泽和组织状态。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2.3 污染物限量
2.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3.2贝类毒素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2.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4.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冷冻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