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规避手段多样化和税收政策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和完善税收政策法规。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对策建议,可以有效解决涉外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加强税收监管力度有助于防范涉外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可以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涉外企业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提高税收合规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针对当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加强税收监管和完善税收政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差异性、规避手段、政策不确定性、监管力度、完善法规、合规意识、管理体系。
1. 引言1.1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外企业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转。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上。
由于涉外企业跨国界经营,其税收问题涉及多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因此对于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合理处理,可以促进各国间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上。
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
只有加强涉外企业对税收问题的重视,才能够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经营。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合规意识,对企业、国家和国际税收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是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
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近年来,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不断得到改善和完善。
这一改善是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的需要,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下文将从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
首先,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体系得到了完善。
2024年我国出台了最新的《对外投资者税收保护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权益和纳税义务,同时对外商投资者进行税收保护,加强了对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所得在国内的抵免范围和切实操作的具体要求。
其次,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操作流程和条件得到了明确和简化。
根据以往的实施经验和外商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我国税务部门对外税收抵免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简化和明确。
外商投资者只需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税务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与核查。
同时,我国还在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经济特区开展了税收先行试点,对外商投资者进行制度性探索,进一步提高了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三,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相关政策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外商投资日益活跃,国内公司境外所得也逐渐增加。
针对这一趋势,我国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完善对外税收抵免制度。
例如,我国在一些涉外经济合作园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在境外所得的税负。
与此同时,我国还与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了企业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更加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提高了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国际认可度。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方面的合作协议,并参与了政策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国际合作机制。
这种全球合作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国际认可度,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税务支持和保障。
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摘要】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本文提出了以下若干建议:加强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优化涉外税收征管模式;简化税收手续,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对涉外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通过这些改进,可以更好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涉外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调整,以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推动税收征管更加科学、高效、规范。
【关键词】涉外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宣传、税收优惠、征管模式、简化手续、违法行为、惩处、信息化建设、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税收政策在维护国家税收稳定和吸引外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涉外税收政策亟需改进和完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加,如何更好地引导和管理外资企业的税收行为,成为我国税收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为此,本文将对我国涉外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1.2 目的说明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针对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建议,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收环境,吸引更多外资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加强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优化涉外税收征管模式,简化税收手续等措施,促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更加完善和有效。
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使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2. 正文2.1 加强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是我国改进涉外税收政策的关键一环。
我们应该加大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外资企业清楚了解到我国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我国投资。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摘要】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税收公平和打击跨境税收逃逸,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管不到位和规范不明确等。
这些困境的根源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和执行不力等因素,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具体表现为税收规避、信息不透明和风险难以控制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跨部门合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有效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各种违规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与稳定。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困境、问题、完善建议、发展方向、监管加强。
1. 引言1.1 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防止其通过跨境利润转移等手段逃避纳税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保障财政稳定,还能有效打击跨国公司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
与此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建立也为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虚构价格、转让定价、债务转移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确保所有企业在中国市场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
完善反避税制度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议价能力,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
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发展的关键环节。
我国应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现行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存在的困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监管不够全面和及时,导致一些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税收,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是指在跨境经济活动中,某国纳税人在另一国家
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其本国纳税时抵免其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政策。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避免纳税人因在多个国家缴纳税款而遭受双重征
税的困境,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以下是三个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例题:
1. 假设某国企在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利润已经缴纳了外国所得税,该企业在回国后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请说明该企业如何进行境
外税收抵免。
2. 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分别在A国和B国缴纳
了所得税。
在A国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而B国的税率较低。
请解释
该公司如何通过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来优化其税务筹划。
3. 某个个人在国外工作并缴纳了外国所得税,回国后又需要缴
纳本国的个人所得税。
请说明该个人如何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避免双重征税。
这些例题涉及到了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境外税收抵免问题,涉及到了税收政策、税务筹划等方面的知识。
在解答这些问题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双边税收协定等因素,以及相关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从而全面理解和回答这些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这三个常见问题要重视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1052021年5月·山东国资国资实务 | ACTUAL PRACTICE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具有一定复杂性,“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税收政策方面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饶让抵免:一种特殊“税收优惠”饶让抵免是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的应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据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进行税收饶让抵免处理时,应当以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我国与投资国税收协定中存在饶让条款后,方可做税收饶让抵免处理。
完税证明:境外税收抵免“必需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有效的境外完税证明,是企业办理境外税收抵免的“必需品”。
企业在准备完税证明时,需要注意税种性质、取得时间和一些特殊规定。
在税种类型方面,不看名称看性质。
可抵免的境外税款类型通常是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不同国家(地区)所得税名称不同,因此,不论完税证明上标识的名称是什么,只要该税种为所得税性质,就可作为可抵免的境外税款。
对于完税证明取得时间,部分“走出去”企业担心影响当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在未获得相应完税证明时,就对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抵免处理。
根据《企业境外境外税收抵免:这三个常见问题要重视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如果“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晚于该年度汇算清缴终止日(5月31日),企业可以追溯计算该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额。
因此,建议企业在取得完税证明后再做税收抵免处理。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责任,导致国家无法获取应有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也积极采取反避税措施,以保护本国税收利益。
本文将就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分析国际税收逃避的原因。
国际税收逃避可以理解为在合法范围内,通过利用税收漏洞和不完善的国际税收法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义务。
跨国企业往往借助各国税收体系的差异和薄弱环节,通过内部转移定价、设立离岸公司、借款利息扣税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免税地区,从而减少纳税责任。
此外,个人通过隐藏资产、虚报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等手段,也可以逃避纳税义务。
为了应对国际税收逃避问题,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涉税信息,打击税收逃避行为。
同时,加强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在税收领域的合作,共同制定国际税收准则与标准,促进全球税收治理。
其次,改革国内税收制度和加强税收执法能力也是防止国际税收逃避的关键措施。
国家应对税收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填补税收漏洞,确保税法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同时,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国企业和个人的调查和审计,对涉嫌逃税和避税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推动全球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加大对非合作地区的国际税收压力,也是防止国际税收逃避的重要策略。
各国政府应该建立国内合适的税收政策,通过激励措施吸引国际投资,防止企业跨国转移至低税率地区。
同时,加强与“避税天堂”国家的合作,通过协商和压力推动这些国家共同遵守国际税收规则,减少税收逃避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各国政府需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改革国内税收制度,加大税务执法力度,同时推动全球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
个税汇算中如何合理申报境外税收抵免
个税汇算中如何合理申报境外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汇算是每年纳税人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如何合理申报境外税收抵免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很多人可能会有一定的境外税收,如何在个税汇算时将这部分税收进行抵免,成为了不少人烦恼的问题。
本文将就个税汇算中如何合理申报境外税收抵免进行探讨。
首先,在进行个税汇算时,应当准确了解什么是境外税收。
境外税收是指在国外因工作、投资等活动所产生的纳税义务,通常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资本利得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境外所得到的收入往往也是需要缴纳相应税款的,但在进行个税汇算时可以通过合理申报实现抵免的目的。
其次,在申报境外税收抵免时,应当搜集和保留好相关的税收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纳税证明、所得来源证明、税务清算证明等。
在汇算申报时,这些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核实你的境外税收情况,减少可能的申报错误和纳税风险。
最后,在申报境外税收抵免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税法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应该在个税汇算表中填写详细的境外税收信息,并在适当的地方进行标注和声明。
同时,还需要保留好相关材料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综上所述,个税汇算中如何合理申报境外税收抵免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纳税人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搜集税收证明文件,遵循规定的操作流程,在申报时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关记录。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境外税收的抵免,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确保个税汇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个税汇算,实现合理的税收减免。
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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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企业所 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 定 中 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
文 1王煜 随着我 国经济全球化 进程 的不断推进 ,
不完 善。我国财税 法律对可 以抵免 的外 国
国家 间的交 流愈 来愈密切 ,各种跨 国公 司 不断增 多 ,跨 国贸易 也得到 了极 为迅速 的 发展 。与此 同时 ,国 际双重征 税 的问题 也 愈来 愈突 出 ,这 给各 个进 出 口企 业的发 展 带来 了沉重 的经 济负担 。为了促进 国际 贸 易 的顺 利 开展 ,我 国税法进 行了相 应 的修
性的生产 经营 活动 ,而这其 中可能会 涉及 到多层的境外的中间控般 公 司的交易模式。 税额抵 免等 。这 一政 策 的提 出 ,对 于 国内 境 内 、境 外应缴纳 的税 款所得 总额 ;实际 在这种模 式下 ,境 内的居民性 企业会 掌握 外贸 易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缴 纳 的税 额应 该包括 两大部分 :企 业在 中 企业 的资本或 者股 权 ,但是 中间 的一些公 我 国企业 所得 税 境外 所 得抵 免规 国境外实 际上 已经直接缴 纳或者 间接负担 司多 为境 外企 业。这 种情况在 我 国市场经 但是 , 这种经营模式下 , 定概述 的、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也就是说 , 济活动 中越来越 多。 国家财政部 以及税 务总局 下发 了 《 关于 抵免法规 中的主要有两种抵免形式 ; 直接抵 间接抵税 的规定 是否使 用 ,法 规并 没有给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 问题的通知 》, 免 和 间接抵免 。前者指 的是 ,对纳 税人在 出合理的解释。 进一步 明确 了企业计 算境外 所得税抵 免 的 国外缴纳 的税 款进行 直接抵免 ;而 后者 则 最后 ,法规 中对 间接抵税 的计算规定不 相 关项 目,以及 计算境 外所得 税 实际税额 是指 ,对 那些 非居民企 业 ( 跨 国纳 税人 ) 具体 。正如 上面所 提到 的,财 务部发 布 的 和抵免 限额 的具体 方法 。下面 ,笔 者将对 非直接缴 纳 的税款 ,可 以用其来抵 免其居 文件 中已经对税额 的计算公 式进行 了明确 该规定 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阐述 。 住 国内部 的纳税 义务 。间接 抵税主 要用于 地 规定 ,但是 该公式 的应用却 不能得 出准 企业在按照规定抵免所得税税额之 前, 跨 国子母 公 司之间 的税 收抵 免。近 年来 , 确 的金额 。同时 ,由于 子公 司向母公 司缴 必须提供 由中国税务机 关出具 的税款 所属 我 国企业所 得税境 外所得抵 免规定在 进一 纳 税款 以及税后利 润 的时 间不 同,导 致计 年度 的相关的纳税凭证等。由此可以看 出, 步 地完善 ,确 实为 我国处理 各种税 务问题 算结果 不精确 。除 此之外 ,间接 抵税 过程 企 业所得 税境 外所得 可以抵 免的税额 必须 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 。 中所此采用的汇率也不明确。 符合以 下几个 条件 :这 部分税 款必须 来源 完善我 国企 业所 得税 境外 所得 抵 我 国企 业 所得税 境 外所得 抵 免规 于中 国境 外 的所 得 ,并 且按照 中 国境 外法 定 中存在的 问题 免规定的相关对策 律及 相关的要求或规定而 必须缴纳 的税款。 针对 上面 所提 到的问题 ,笔者认为 ,相 对 于那些直接抵税 的情 况 ,规定 中都有 也就是说 ,这些税 款并 不是 中国境 内税收 了较为 明确 的要求 ,因此 ,其处理 过程也 关人员 必须进一步 完善以下 几个方面 的工 相 关 的法律条款 所规 定 的;这 部分税 款是 相 对简单 。而对于 间接抵 税 的情 况 ,由于 作 : 限于企 业所得税 性 质的税款 ,跟 税款 的名 各 种主客 观限 制性 因素的影响 ,处理 过程 进一步完善间接抵免 的控股条件 。为了 称 无关 ;这 些可 以抵免 的税款仅 限于 企业 还 不是很 完善 。根 据 当前企 业所得税 境外 进 一步促进 国家与地 区之 间的贸易顺利 进 应 当缴 纳 的,也 确实 已经缴 纳 的税 款 。也 所 得抵免 的相 关实践 ,笔 者总结了 当前该 行 ,我国与其 他 国家都 签订 了相应 的税 收 就 是说 ,对 于企 业没 有缴纳 义务 的税款 , 规定 应用 过程 中,间接 抵税规 定中存在 的 协定 ,同意在控股 1 0 %的情况下可 以抵免。 即使 企业 实际缴 纳了 税款 ,我们 也不 能对 问题 。 而企业所得税 中的 “ 2 0 % ”的控股规 定应用 其进 行抵 免。另 外 ,对于 企业在 境外 所得 我国间接抵免 的控规条件并 不一致 。当 相对 较 少。因此 ,为了鼓励 我 国企业对 外 税 的缴纳 限度超 过抵 免限额 的情况 下 ,如 前 来说 ,企业 所得税 法规 中关于间接免 税 投 资 ,相 关部 门应该进 一步降低 间接抵 税 果企 业已经连续四年都 已经 出现这 种情 况 , 的规 定是 “ 直 接或者 间接持 有外国企 业百 的持股比例 。 那 么在第 五年 时相 同情 况下 ,该 部分税 款 分之 二十 以上 的股 份” ;但 我国的对 外税 明确 间接抵税 的层级判定规则。层级 判 也可以抵 免。 收协 定中 明确 规定 “ 持 有股份达 1 0 %以上 定的合理与否 ,将会对 间接抵免产生十分重 企 业所得税境 外所得 抵免税额的计算要 就可 以抵 免”。特别 需要企 业注意 的是 , 要 的影响 。为 了保 证企 业的利益 和促进 经 遵守 以下规范 :扣免 限额的标准计 算方法 根据 国际法 优于 国内法 的原则 ,此时可 优 济发 展水平 的不断提 高 ,我 国财政 部对 某 为 :根 据企 业所得 税 的相关规 定 ,中国境 先适用对外税收协定 ,即 “ 持有股份达 1 0 % 些海 外控股公 司或 者其 他被认定 为实际 管 内境 外所得 应缴 纳 的税金总 额 来源 于某 以 上就可 以抵免 ” ,这 在企 业进行对 外股 理机 构在 中国的外 国企业进行 间接抵免 的 个 国家或地区的应缴纳税款 的所得额 /中国 权投资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 层级判定放宽了限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改善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
改善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经济往来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完善的。
我国现行的抵免制度在过去基本上满足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了国际双重课税,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往来。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对外投资也迅速增长。
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使得对外投资企业能得到正常的税收待遇,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改进完善。
一、我国现行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为抵免法(税额扣除法)。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消除国际双重或重复征税的方法。
它是指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低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一般来说,抵免法有三类: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以及多层抵免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对抵免对象的规定:规定抵免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二)计算境外所得额,应分以下两种情况: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指的是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2、非全资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指的是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而且规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对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1、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分国但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限额。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解读: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08 21:07转自中国会计视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明确了此文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新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在1997年发布财税字[1997]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文件,因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此文件自动失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境外所得的计算办法一直未明确,尤其境外权益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在此背景下,此文件的出台解决下以下问题:一、文件适用的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税所得共分为六类: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其他所得;二、确定当期能抵免境外所得税需要计算的项目共四个项目: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后果是,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项为零。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所得计算。
强调了两点:一是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支出需要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方能扣除;营业利润不论是否汇回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1、抵免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3、计算:(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讲过)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简化: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的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所得国外税率国外税国内税率国内税差额税额(%)额(%)额款甲国总公100 35 35司乙国分公100 30 30 35 35 +5司丙国分公100 35 35 35 35 0司丁国分公100 40 40 35 35 -5司4、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1)按照境外法律及规定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最新整理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最新整理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间的交流愈来愈密切,各种跨国公司不断增多,跨国贸易也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
与此同时,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这给各个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我国税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对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所得应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与国内居民企业相类似的优惠,包括境外税额抵免等。
这一政策的提出,对于国内外贸易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规定概述国家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相关项目,以及计算境外所得税实际税额和抵免限额的具体方法。
下面,笔者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阐述。
企业在按照规定抵免所得税税额之前,必须提供由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相关的纳税凭证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可以抵免的税额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这部分税款必须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并且按照中国境外法律及相关的要求或规定而必须缴纳的税款。
也就是说,这些税款并不是中国境内税收相关的法律条款所规定的;这部分税款是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跟税款的名称无关;这些可以抵免的税款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的,也确实已经缴纳的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没有缴纳义务的税款,即使企业实际缴纳了税款,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抵免。
另外,对于企业在境外所得税的缴纳限度超过抵免限额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经连续四年都已经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在第五年时相同情况下,该部分税款也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要遵守以下规范:扣免限额的标准计算方法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税金总额* 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应缴纳税款的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缴纳的税款所得总额;实际缴纳的税额应该包括两大部分: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上已经直接缴纳或者间接负担的、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
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引言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时,获得的进口税款能够按照一定比例抵免其出口商品应缴纳的出口税款的一种制度。
对外税收抵免制度在贸易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外贸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善中。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情况。
1. 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意义对外税收抵免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外税收抵免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强其竞争力。
通过减免出口商品的出口税款,企业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优势。
其次,对外税收抵免制度可以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由于出口商品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使得出口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更具有吸引力,从而增加了出口商品的需求,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
此外,对外税收抵免制度还有助于引进外资,促进了外商投资的增长。
2. 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从多个方面进行,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a. 对外贸易政策的不断优化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不断优化是改善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不断加大对外经济合作力度,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不断开放市场。
特别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贸易条件,包括减免关税、优化贸易流程等。
这些政策的推出为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持。
b. 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扩大适用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我国在对外税收抵免制度中不断扩大适用范围。
过去,我国对外税收抵免主要适用于一些出口扶持型产业,如纺织、服装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已经适用于广泛的产业和产品,包括汽车、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
这一举措进一步刺激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促进了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免抵退税的惑与解
免抵退税的惑与解引言免抵退税,是指个人或企业购买海外货物后,可以在离开或进口货物的国家时,根据政策规定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
免抵退税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旅游消费。
虽然免抵退税政策给游客和进口商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常常引发一些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免抵退税政策的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免抵退税政策。
免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免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因国家而异。
一般来说,免抵退税政策适用于个人或企业购买的海外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奢侈品、服装、电子产品等。
不同国家对退税金额的限制和退税流程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购买海外商品时,了解相关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是很重要的。
免抵退税的优势免抵退税政策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诸多优势。
首先,免抵退税政策可以降低购买海外商品的成本,让消费者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到所需的商品。
其次,免抵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激发跨境消费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此外,免抵退税政策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游客来到当地旅游,促进旅游业的兴旺发展。
免抵退税政策的限制与注意事项然而,免抵退税政策并非没有限制和注意事项。
首先,不同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了解相关规定。
其次,在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时,个人或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购物凭证和相关证明,如购物发票、护照等。
此外,部分国家还要求购物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限制才能享受退税政策。
因此,在购买海外商品时需要仔细阅读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免发生退税被拒绝的情况。
如何申请免抵退税申请免抵退税需要按照具体国家的规定进行操作。
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业购买商品后,需要在离开或进口货物的国家的海关处办理退税手续。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购物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海关工作人员会核实相关信息后,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然后按照规定的退税比例进行退还。
为了更顺利地申请退税,提前了解退税流程和所需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免抵退税的效益与展望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个人和国家都有一定的效益。
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摘要】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要加强涉外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简化税收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和透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税收;推动数字经济税收改革,适应数字化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总结反思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改进涉外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展望未来,应该继续完善税收政策,建议实施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税收政策的国际化。
只有这样,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才能更加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涉外税收政策、改进、建议、监管、简化手续、优化政策、国际合作、数字经济、税收改革、未来展望、实施措施。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猛,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等涉外活动不断增加,涉外税收政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涉外税收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我国的涉外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法律规范不够精细的情况;税收手续繁琐、税负过重等问题也制约了我国在涉外领域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提高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水平,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加强涉外税收监管,简化税收手续,优化税收政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数字经济税收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识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对于涉外税收监管方面,由于国际商务活动的日益复杂和频繁,涉外税收往往会面临监管难题,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
税收手续繁琐费时,容易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意愿。
我国税收政策体系繁复,税种繁多,税率较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简化。
国际税收合作也亟需加强,跨境税收征管存在很大挑战,需要与其他国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随着经济的数字化进程加快,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也亟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外国所得税抵免与国际税收协调
外国所得税抵免与国际税收协调税收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涉及外国所得税抵免和国际税收协调的议题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外国所得税抵免与国际税收协调问题展开探讨。
一、外国所得税抵免的概念与原则外国所得税抵免是指纳税人在一国居民实施跨国经济活动获取所得并在另一国也需要缴纳税款时,通过抵免外国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机制。
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的实施,根据国际双边、多边协定以及国内法规定进行。
在国际双边、多边协定中,通常会规定源国可以对来自他国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同时也会规定抵免原则,即纳税人在本国缴纳的税金可以抵免在外国应缴纳的税款。
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纳税人被同时征税,确保跨国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合理。
二、外国所得税抵免的作用与意义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在国际税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
首先,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不存在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他们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将会同时受到源国和居民国的征税,这显然不公平。
通过抵免机制的建立,纳税人在居民国缴纳的税金可以抵免在源国应交的税款,避免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其次,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不仅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更体现了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相互支持与合作。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跨国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性与挑战外国所得税抵免机制的实施需要国际税收协调的支持和配合。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各国根据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通过信息交流、制度合作和法律统一等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在国际税收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税制和税法差异较大,这给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带来了困难。
其次,税收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也是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税收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对于国际税收协调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抵免法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税收抵免;税收;所得税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际税收抵免法是防止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以及体系进行了重新调整。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所得税体系比较完善,但与“走出去”战略有关的税法内容还不成熟,不仅给我国鼓励境外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使企业境外经济活动受到了影响[1-3]。
我国要改变国际税收抵免规则,不断优化税收抵免法,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
通过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使境外企业投资者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境外与境内企业的竞争力,激励更多优秀的海外投资者投资,推进“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顺利和稳定。
有关部门需要对目前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抵免法进行优化,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从而让境外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境内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
在国际税收抵免法发展中,可以结合国际惯例,有效利用资源对所得税抵免制度进行完善,适应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加强消极所得税管理,使各国国际税收制度趋于一致。
1应用现状1.1境外税收抵免政策越来越完善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之前的两套税法,明确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国际税收政策体系,借鉴和参照惯例,引入了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并采用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将资本输出中性作为基本原则,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过程继续采用了抵免法,将间接抵免法作为减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之一;结合国际惯例,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引入进来,建立并完善了纳税制度。
2010年,我国颁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抵免程序等进行了规范[4]。
1.2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国家税收协定我国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同时对我国对外投资环境进行优化,提高了我国税收服务质量。
同时,在与发达国家谈判时,加强了税收协定,进一步对税收划分方式以及征收标准进行了有效完善。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2018/8/19 11
(续)
纳税年度的确定
境外分支机构 ——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 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不一致的调整 美国财政年度:10月1日-9月31日 日本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2018/8/19 12
(续)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 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 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 计算抵免。
应特别注意(但不限于)的几项成本费用 非居民企业比照居民企业有关规定计算
2018/8/19
15
共同支出的分摊比例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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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国不分项
我国对居民企业从每一个非居住国获
得的所得,无论所得的形式,以该国 的总所得为基础,分别计算各国的抵 免限额。
2018/8/19
21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为: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 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 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 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 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 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 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 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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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问题和对策,首先要从现在的制度现状谈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颁布以后,新企业所得税第23条规定境外税收抵免的对象为居民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税额分额不分项的原则,2009年12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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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问题和对策,首先要从现在的制度现状谈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颁布以后,新企业所得税第23条规定境外税收抵免的对象为居民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税额分额不分项的原则,2009年12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有关措施的通知》,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原则性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编写时,当年的税务总局很少编写税务指南,只是以文件解释文件,当时发布了125号文件之后,应外界要求借鉴了香港的税收指引,对比较复杂的税收条款做解释性的指引,编了一个操作指南,它既有指引性也是文件性的。2010年开始一号公告发文,以上这些文件加上新税法搭建了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国内法的基本框架。2011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两个文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年4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油气企业在境外企业的一些通知,对国外税收抵免的规定进行了一些突破。一是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计算境外应纳税总额,对走出去的特定行业的企业施行不分国和项的进项抵免。其中综合抵免属于试点的性质,目前还是探索阶段。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税收抵免制度可以总结为四大方面:第一,突破了所有制的限制,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第二,突破了税收居民的限制,允许非居民企业境外税额进行抵免。这一突破了缓解了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问题,是一大进步。第三,突破了直接抵免的限制,新税法既有直接抵免又有间接抵免。突破了原来的简易性规划,按照原来的33%税率的一半执行。新的抵免方法提供了更宽泛的选择,包括两部分内容:既有定率抵免还有一部分称之为免税法,新的抵免办法简易办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定率法;一部分是免税率。现在这种新的简易办法适用范围比较窄,现在为止也没有做调整,长远来看有一些免税法下一步还会进行充分的考虑。未来的方向,不会是一个简易的征收办法,有可能发展成原则性、方向性或者基本的制度规定。第二部分,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主要问题和应对策略,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问题比较多的点。第一类,是关于完税凭证的问题。现在有一些企业提出来无法获得境外的税收完税凭证如何抵免?这也给税务部门提出了难题,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还要求抵免,答案就是不行。因为没有税务机构能够做出规定,在纳税人没有取得境外的完税凭证情况下实施抵免。那么,有税收凭证但是签订主体不一致能否抵免?这个回答是肯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会同大企业司和国际税务司进行了典型调研和专题调研,结论是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操作。也就是说,对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可能是窗口公司在境外签订合同,对方只认窗口公司,税收凭证开给窗口公司。在境外取得收入缴税的企业是真正施工的企业,这个开头开的不是它,使得企业境外税务抵免这个政策无法实施。从原则来讲,应该是名实一致,税务上很难判定这张完税凭证是开给A公司的,但是B公司要进行税务抵免,这件事情说起来容易、监管起来非常难。凭证不一致情况很多,纳税人可能是对外承包施工企业,搞的不是这种建筑土木工程,而搞的技术信息工程的企业可能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对此,所得税司也会尽快发布一个公告,将这个问题妥善解决。纳税人完税凭证,甚至无法界定其是否是税务凭证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的包括凭证滞后和不规范。国税总局曾经想汇总各方信息发布一个凭证大全,收集各个国家的税收凭证,帮助纳税人鉴别各国的税务抵扣凭证。但是这个工作量太大,税务总局很难做到。虽然可能对方国家通过情报交换来取得,但是那些没有建交的国家没有义务提供帮助中国来做这项工作。所以,纳税人提供的凭证最好纳税人看得懂税务部门也能看得懂,这需要做很多的工作。现在各种凭证变化很快,也很难追踪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要从制度层面上来实行。第二类问题主要是目前,税务减免规定很多,但是缺乏一个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就是境外税收抵免的管理办法,针对这些抵扣的遵从的问题缺少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关于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移交税款的问题,现在比较高的呼声是强调综合抵免。现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主要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主要强调资本输出的中性概念,抵免法下真正做到资本输出的中性,抵免制度是比较好的制度,也符合我国以往税收征款实践。现在实施新税法之后,这个条款如果改成综合抵免法律层面太复杂了。从理论上来讲,恐怕还不能简单的说综合抵免就优于分国不分项,这两种抵免方式只是对抵免限额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综合抵免和分国不分项都是抵免,从结果来讲可能差不多。只是在某些极端的情况,可能综合抵免略优一些。比如说走出去的企业项目很多的那种。但是,从简化管理和降低工作量来讲,综合抵免呼声比较高。现在我们综合抵免允许走出去的石油企业在境外开展石油开采作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可以率先实行综合抵免,到目前为止执行情况也没有突出之处,这几家企业也没有实证的数据说他们采取这种方式和原来的分国不分项相比,优势在哪里节约的税款是多少,降低的工作量是多少,这里面没有实证数据支撑。第三类问题,是扩大间接抵免层级的问题。境外所得抵免税制主要为了简化纳税人的纳税核算,一般的间接抵免都是限定三层,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一层好二层好三层好?国外不限层级也有五六级的,中国放几层好?真正到海外一般是五到六层,如果真正意义上间接抵免三层是不够的,后来对石油石化和另外一家企业特批实施到5层。对于层级不够的问题,间接抵免来说对企业应该实行拓展抵免层级。三层是2008年新税法探索阶段制订的,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发展情况三层不够用应该放到五层和六层,只是它放开的方式相关部门在研究。目前各部分讨论的结果是希望有选择的放开,对特定的走出去的有限制的放开,比如说海外的承包工程或者配合“一带一路”都可以考虑。第四类问题,是跟会计学有关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问题。现在境外所得概念采取抵免法大部分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税收管辖权,要求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必须按照本国税法进行调整。纳税人在境外要交多少税,不是直接认对方的帐,而是要按照本土的税法重新算帐,那么差异肯定存在。这种差异面临调整的问题,中国的税务理论和实务界也在讨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千差万别,纳税调整的难度比较大,对税收征管双方业务水平要求比较高。从走出去企业反映的情况,现在看来这方面的处理应该考虑遵循从简的原则,是否一定要按照本国的税法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问题,如果从简考虑可以放弃这个原则,比较理想的选择就是按照投资对象国的税收法律规定确定企业的纳税额。现在争议比较多,对现行法律突破比较大,下一步能否变成现实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第五类问题,是有条件的实行单边税收饶让。严格来讲,税收饶让不是中性的原则处理,而是机密性的税收处理,税收抵免本身不是优惠,税收饶让是优惠。目前,我国的抵免办法里面税收饶让只认税收协定安排,有饶让条款在税收抵免里面才认可,没有饶让的条款就不认可。当时制订财税[2009]125号文的时候,形势和现在不同,当时考虑的是国内法的饶让严格按照协定的饶让条款,没有实施所谓的单边饶让。老法对困难抵免认可,对饶让这部分没有规定的特别清楚。现在走出去的企业道路艰辛、环境恶劣,不能简单按照税收规定办,恐怕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很多企业从利比亚撤回时候蒙受的巨大的损失,当时有企业提出能否税收抵免上做一些考虑?虽然按照规定是无能为力的,但今后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恐怕要在单边饶让方面预先考虑。当然前提是建立在对方国家能够提供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国家严格按照税率规定执行,我国的这些条款也是没用的。最后是一些小问题,比如境外企业盈亏抵补的问题,老法下外资企业税法中没有限定境外境内盈亏互抵。现在税法规定的是单边,暂时在税收抵免方面也很难突破,其实单边抵补也好,境外抵补对企业也不一定都是有利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果。还有就是境外资源整合比如说重组导致法人主体变更问题。重组,最重要的概念就是连续经营的概念,存续企业还是继续经营,这个经营活动在存续企业中继续实现,这个角度讲很多债权债务是延续的,税收优惠也是延续的,只是现在的办法和规定中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支撑。这个从原理角度讲是成立的,但是需要做进一步的文件解释和文件支撑。再有就是关于境外项目计提的风险准备扣除的问题,现在所得税企业提出来要计提风险准备问题,在上海自贸区搞政策试点时也有企业提出这个问题。要不要计提风险准备?有一些国家是允许的,支持企业走出去。但是我们国家计提风险准备的绝大部分集中在金融企业,对其他企业在风险准备还没有开启,下一步是否会放开还会慎重考虑。如果一直是纯粹抵免法情况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对海外渗透程度加深,企业风险问题就摆上日程了。那么,下一步税收抵免的方法将会进行重大调整,可能抵消掉企业风险准备的调整,这就要观察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方向。关于改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建议,这是一种前瞻性的思考。现在参考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国际政策发展趋势,也借鉴一些国家兼顾本国企业打击国际避税的一些做法,我国应该考虑采取所谓的免税法,有一些学者也提出这个观点。这个观点并不是新观点,很早就有人提。目前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对境外所得均采取了免税法,这是国际的潮流。通过免税法可以解决当前抵免法下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境外所得享受境内同样所得税收待遇的问题,储备金制度等等管理上的一些问题都解决了,从管理上讲非常的便利,是真正意义上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此理论上和业内的讨论都比较多,可以进一步研究。另外,关于西部大开发的问题,财税字[2010]53号文件规定了西部地区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比如说2010年1月1日起,在新疆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刚好卡在这个规定上了,可能它真正的项目批准建设性都是在这之后,那么如何界定什么叫“新办”?如果按照工商登记的标准它就不是新的,但是这家企业的实质和经营内容都是新的。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取消“新办”的字面规定,对于这类企业直接给优惠政策。进而言之,如果非要是“新办”的企业才给优惠,对已经存量企业怎么处理?权衡的处理办法就是允许在它的剩余年限给予优惠。国际上,比如欧美国家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也愿意针对新成立的企业,是一种扶持的方式,强调引导性。比如,新疆缺乏基础设施投资,国家现在提出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哪个企业来搞都给一个5年免税,这样之后各个公司就都来了,就达到了引导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在政策没有给优惠的时候就已经在那投资了,政策的期望是吸引潜在的以及要来没来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强调“新办”也有一定的道理。最后一点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一些部分发展中国家,个人纳税人税负比较重,那么对到这些国家的企业员工和个人工资能否给税收优惠?目前的监管意见认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抵扣不完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抗,在境外工作的员工每月在3500元之外还可以享受1500元附加抵扣费用,这个优惠还比较合理,暂时应该没有太大的调整空间。(本文主要观点整理自7月1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一带一路”涉税服务公益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宋哲演讲)上一篇:房地产税启动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