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几点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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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几点

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引言

建设工程往往造价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施工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纷繁复杂,需要处理的各种文件可谓数量庞大,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也是环环相扣。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施工企业都应当超前的把握各个阶段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否则,一旦风险发生,势必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甚至有可能是灾难性的损失。为此,施工企业只有做到准确分析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障施工活动的合法、顺利进行,以达到企业所追求的“进度”、“安全”、“经济效益”的施工目的。

根据施工过程的一般规律,整个建设工程由众多环节组成,如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等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风险,本文以施工企业为角度,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阶段,选取其中的几个方面,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并提出一定的防范对策。

二、合同交底工作未受重视带来的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应当是一切施工环节的基础,熟悉工程内容就是熟悉合同约定。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众多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毫不夸张的说,每一个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

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当置于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分项工程)的起始阶段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出现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完全了解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情形。因合同交底不力导致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工作人员仅凭以往的施工经验,而忽略了每个合同双方约定内容的特性,这样会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未按约履行合同,而导致对方(业主、分包商)向施工企业进行索赔;或者当对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施工企业亦未能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合同交底不力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兹举一例,以说明问题。笔者律师事务曾经向某高速公路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在对建设工程项目部进行工程履约法律风险检查时发现,总承包人(委托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款,但是项目部工作人员并未按照约定在工程计量时进行扣款,虽然分包人此时并未退场,但由于扣款的基础资料缺失,导致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扣款金额问题上发生争议。究其原因,居然是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不熟悉所致,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哪些材料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扣款,合同交底工作未受到重视。

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的交底工作,使合同交底常态化、规

范化,组织项目负责人、财务、物资、计量、技术等各个部门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交底,并把每次合同交底工作形成书面记录。

三、工程进度未按约完成带来的风险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迟延问题频频发生,已成为困扰众多施工企业的大问题,而“大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处理工期迟延的约定,往往极大的偏向于业主一方,如双方约定:当发生工期迟延,业主有权按每日为单位,直接扣除施工企业较大数额的计量款。此外,施工企业能够延长工期的条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干脆直接约定施工企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延长工期。

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工期延误处理规则的约定高度重视,如合同条款过于偏向于业主方,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也应当提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通过多次谈判,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尽量争取合同利益。其次,在施工阶段,对非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出说明,经业主书面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函件、收文登记等),同时,应及时形成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将来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的索赔、反索赔的证据。能够成为索赔、反索赔的证据包括以下形式:(1)会议纪要、(2)来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6)

工程照片、(7)气象资料、(8)各种验收报告。

四、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风险

分包商带来的风险。有的建设工程往往因为工程量巨大,需要将大量专业性质、劳务性质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笔者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某高速公路工程为例,该工程存在十余家专业分包商及劳务分包商同时在现场施工的状况,这就蕴含着大量的分包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由于分包商施工能力、资信状况参差不齐,遇到分包商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时,将导致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严重后果。

材料供应商带来的风险。在很多材料商起诉施工企业的案例中,法院根据工程项目的材料员所出具的收据或欠条判决由施工企业偿还材料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这些证据有可能与真实的供货情况及欠款情况是有差距的,甚至这些证据都有可能是伪造的。另外,有的材料供应商甚至利用与施工企业进行供货结算对账的方式,来改变原合同的诉讼管辖条款,例如,材料供应商在传真给施工企业的结算单中,增加了改变原《供货合同》管辖条款的文字内容,将受诉法院变更至材料供应商所在地,施工企业的材料员往往不予关注而直接盖章确认。

针对分包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相应施工资质的

法人单位签订;其次,当分包商消极怠工、未能按工作指令完成工程量时,要及时形成书面证据(会议纪要、通知、影像资料等),严格依照合同予以扣款或罚款,并将扣款或罚款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分包商。当然,扣款、罚款的处理涉及到分包合同条款的设计,此并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再赘述。再者,对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及其施工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管控,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避免由总承包商对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责任。

针对材料供应商可能造成的上述风险,本文的建议是:首先,双方有必要在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或本供货合同指定的材料员,并将指定材料员的基本信息写进合同)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再者,在合同中,就协议管辖的问题,可进行类似如下条款的约定:双方若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方可生效。

五、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带来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算的风险,一般而言是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所埋下的隐患,但在合同履行阶段会全面爆发出来。因施工企业有专门的预算人员,故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即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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