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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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从一个小笑话来展开由浅入深的讨论,这个笑话是这样说的:有一个小伙子谈女朋友,两个人骑车过马路的时候遇到红灯,小伙子停了下来,姑娘一冲过去了,对小伙子说,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做什么大事,拜拜了。后来小伙子出国了,在国外谈女朋友,又骑车遇到红灯,这回小伙子学聪明了,立马冲了过去,姑娘在后面大惊失色:“MYGOD,你连红灯都敢闯,还有什么事你不敢干。”又拜拜了,小伙子非常郁闷。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从这个笑话可以分析出很多道理。
一、人治和法治这两个制度的内涵及外沿
首先,红灯代表了法律,对待同样的法律法规中西方的人们的法律思想反应却大不相同,对待法律规定的反应截然相反,可以这样说,这两种思想的形成代表了人治和法治的划分标准:人们乐于遵守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时刻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持社会次序,这样叫做法治社会。反过来讲,不管制定了多少法律,制定了多少法律规范,涵盖了社会所有方面,但人们不愿意去遵守,需要统治阶层运用国家暴力来维持法律的执行,这样的社会就叫人治社会。通常的概念就是:高度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叫人治社会,高度民主制的社会叫法治社会。举几个例子来粗略讨论一下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与区别:
1.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商鞅第一个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并且用法家理论作为变法指导思想,试图以法治国,公布了大量法律,甚至在商鞅变法失败被秦王处死后秦国依然在使用他制定的法律,从而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商鞅在秦国实施了法治的变革,但我们从来没有把秦朝看成法治社会,因为在秦朝的法律规定中,“弃灰于市”都要受到很严格的处罚,人们不愿遵守严苛的法律而进行反抗,最终造成秦王朝的覆灭,这就说明,统治者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律不会得到法的遵守者的认同,法的实施需要统治者借助国家暴力机器来强制执行,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这叫人治,更谈不上以法治国了。这个例子还说明了法的制定与法治的关系:制定人们自愿遵守的法律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2.汉高祖“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初,为了避免苛政,提出了 “约法三章”,即只制定了三条法律,这称得上是早期的法治萌芽。为什么只制定三条法律叫法治萌芽呢?没有众多的法律条文怎么能称得上是法治?因为,没有了繁杂的律令条文,统治者就缺少了随意进行压迫、剥削的借口,社会主要矛盾只有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而一些社会中的次要矛盾也以
拥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以协商或
交给共同认可的裁判者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因为早期的统治者才从被统治的地位中摆脱从来,思想上还能为被统治者着想,也从上一统治者的失败原因中寻找延长统治时间的方法。这就是早期法治的萌芽,是高度中央集权制统治下受压迫的人们对自身权利地争取的结果,这种斗争随着人们的个体能力地提高、有不断提高自身所享受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要求的情况下会不断产生。但是,人们不断提高自身权利与地位的要求和斗争会被统治者认为是一种严重危害自身统治的因素而加以铲除,这就是为什么汉朝统治者到后来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的原因。统治者制定越来越多的法律来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甚至超越法律使用“莫须有”的罪名来进行刑罚,形成典型地人治社会。
3.唐律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也是制定法律条文最完备的朝代,【唐律】不光在中国历史上辉煌一时,也对亚洲国家造成深远地影响,在整个世界上也可以称得上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能否把唐朝称为法治朝代?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唐律】中刑法和民法的条文,刑法条文要远远多于民法条文。统治者制定【唐律】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统治制度,而不是为了维护被统治者的个人权利,只是为了维护社会一定的稳定而制定了少部分的民法来调节社会次要矛盾,【唐律】不会为作为社会成员的被统治者制定任何的民主权利,既使在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为被冤枉的人申述的程序,也是为了让统治者能更好地对官员进行掌控、进而有效统治社会的需要制定的。统治者从没有过把自己放在和被统治者同样的社会地位上的想法,也从没有为被统治者着想、为普通社会成员调节各种社会次要矛盾的必要,所以也从来没有大陆法系中民法典出现的可能。【唐律】是一部完美的刑法,一部完美的行政法,但永远称不上是一部完美的民法。在中央集权制的社会,永远也不会有一部表达普通社会成员民主权利的、一部将所有人放在平等地位的民法的出现,所以中央集权制的社会,也永远谈不上法律制度的完善。没有权利、没有平等、一个普通人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的社会绝对不会称为法治社会。
4.清朝师爷
在清朝的时候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师爷这种职业法律辩护者,这是法治国家才有的职业,这说明清朝已经向社会的法治化迈了一大步。师爷的出现表明了两个问题:1、被统治的人们大众争取自由民主地斗争取得了很大的胜利,迫使统治者不得不给予民众一定平等的地位。2、统治者已
经意识到光使用国家暴力机关的暴力手段已经不能有效地实施统治了,必须要使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来达到稳定社会,从而有必要开始维护法律的尊严。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对社会的能动作用越来越大,个人能力的发挥对统治者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个人对社会地位和各种民主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这种现象强行压制会带来更多的反抗,也越来越达不到有效的结果,清朝“文字狱”的效果远远没有秦朝时的“焚书坑儒”大了,残酷压迫带来的反抗越来越大,甚至连作为最高统治者的雍正皇帝都被杀死,所以后来的统治者不得不给予民众更多的自由权利、更高的法律地位。民众对自由权利行使时不可避免的对社会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统治者为自身统治的需要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于是对一些社会次要矛盾的解决采用民主的手段,即法律手段,从这个时候起,统治者才真正意义上开始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当生产力发展,个人能力大于集权制统治者的暴力压迫手段时,统治者才需要法律,才来维护法律的威严。
5.海洋法系判例法的制定
我们一直普遍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就是法治国家,从海洋法系中案例法的形成可以大概理解一些法治国家的“法治”内涵:一件从未发生过、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评价标准、但必须要判断是非与否的案件,由民众选出评判人员评论案件的道理,再由有资格的法官进行判决,最后制定成成文法于以颁布。从这个法律制定过程的本质来看,法治不是先有法才有治,而是先有“人”后才有法,这里的“人”是指享有民主权力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法治”也可谓“人治”。人们会问,这种民主制度不就是法治吗?还是那句话:先有人,后才有法,民主制度是人制定的,不是天然产生的,也不是形成后就自然有效的,需要人不停地维护、完善和执行。这种由人来制定制度、维护制度、执行制度,叫“人治”。
中国历来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人们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中国历来是人治社会,即使到了现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也不可能马上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制度。而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是法治国家。这里我们要弄明白两个思想误区,第一就是,人治是人对社会的治理,是皇帝或统治集团发布命令,法律的作用不大,而法治是法律的作用大于人为。第二就是法律的完善性是决定人治与法治的标准。明白这两个道理,我们就不会把“人治”当成猛虎,把“法治”当成医治各种社会
弊端的灵丹妙药了。
二、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形成原因讨论
本文开始的是一个老笑话了,讲的是几十年前中国法律的制定
情况,在现在,大多数人们都已经相当自觉地遵守红绿灯了,同样的法律规范会在不同的时间形成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是因为法律规范形成的原因不同,法律规范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的条件不同。换句话说,人治与法治、中央集权制与高度民主制所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原因是不相同的。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完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的产生、发展、完善,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们不得不从人类社会制度产生前的生物进化开始讲起,再来讨论人类社会制度建立后的社会学。由于是两种形态及制度的区分,所以更多的时候是用对比的方法来进行讨论。
东西方民族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人类进化的过程以及身体结构略有不同,东方民族的身体结构比起西方民族的身体结构要稍微的弱小一些,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较弱小的生物体更多是以团体的方式生活,这样可以提高个体的生存率,而较强大的生物体由于处在生物链的高层,数量不会太多,以个体的、小团体的生活方式可以更多的得到生存资源,虽然人类东西方在这方面的差别很微小,但不可避免地由个体生产力这个基础带来了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上的上层建筑的一些差别。东方民族的团体生活意识较强,在团体生活中习惯于由团体中的强大者作决断并且服从以及跟随强者,慢慢地就形成了由上而下的统治方式。虽然日本和韩国受美国民主制度的影响巨大,但社会制度深处依然存在着中央集权统治的形骸。而西方民族,拿电影中的林则徐说的一句话:“吃饭拿的都是刀叉”,统计证明德国的肉类消费量是世界第一,这就说明西方民族的身体素质比较强悍,个体强大就需要更多的生存资源,就需要竞争与抢夺,在同等武力下的战斗,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就需要一定的妥协和规范,这样慢慢就形成了所谓的民主制度和所谓的法治。与其说它是民主,不如说它是一种武力平衡下的妥协,因为一旦这种平衡被破坏或消失,那么其中一方就会张开獠牙猛扑上来,民主与法治就会荡然无存。西方国家一再叫嚣要别的国家民主,但它从来不会给予弱小的国家与自己国家平等的民主地位和其他西方国家相同的民主待遇,就是这个道理。狮子不会给绵羊平等地位,绵羊也永远不要妄想和狮子高谈和平,民主这个单词永远是弱肉强食的遮羞布。
三、人治与法治的优劣对比及发展窥探
从以上禅述可以这样说,人治与法治都有各自的优
点和缺点,人治可以使优秀的领导者,整合整个社会资源,团结各个个体,从而带领整个社会走向繁荣,也可能让一个不良的领导者带领全社会走向衰败。法治给
予了社会个体充分的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但是一旦个体自由发展缺少了制约,并且个体能力能起的作用过大时就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随者人类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的这种危害可能是无法预料的,甚至可能危及整个人类社会。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人治与法治并存千百年是合理的,同时整个人类发展史也是人治与法治的斗争史。不光是东方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度和西方的充分民主制度的斗争,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自身的发展史也是民主与集中制地战斗史。每个国家的政府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的变化,都是人治与法治斗争的结果。中国古代有汉高祖刘邦灭秦后的“约法三章”,到清朝的刑民诉讼制度,就是民众不断争取民主法治地战斗。罗马帝国时代元老会与最高行政官凯撒的斗争就是对高度集权制的抗争。,不管是哪一个国家也好,哪一个时代也好,只要一个政府不去追求建立一个民主集中制相对平衡的组织形式,那这个政府就会被消灭。这是历史无数次证明过的。中国历经了多少朝代,每个朝代大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旧朝代的统治者用严厉的法律来剥夺财富和维持统治从而造就了新朝代的来临、新朝代建立初期以法治国或以仁治国从而带来一定时期的繁荣、新朝代走到中期后统治成本越来越高、统治者越来越腐败(这是高度中央集权制统治方式的必然趋势)就颁布越来越多新的更严厉的法律来剥夺财富和维持统治从而进入一个新的恶性循环。而西方国家的表现方式是一个个帝国的兴起和衰落,从罗马帝国到日不落帝国再到超级大国的美国,一个比前一个帝国更完善的国家组织形式依次更迭,二战中一度强大的德国最终战败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那种所谓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是一种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方式。现代社会中,中国与美国作为东西方国家制度及政权形式的代表在思想意识方面有较大争论,中国不满美国的高度自由化,美国害怕中国的高度集权制,各有各的优越感,反过来自己的国家各有各的制度缺陷和危机感,谁也不能说服对方,其实说起来就是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建立一个民主与集中制完美结合的、政府统领国家的最好的方式方法。中西方争论也好,国家自身制度缺陷也好,最终在一个国家内部都会逐步走向民主与集中的相对平衡与完美结合,这就是人治与法治,民
主与集中制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