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人治辨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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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人治”辨析
姓名:陈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江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党的十七大前后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使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和法治入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论述了人们对法治和德治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长,应该从总体上加以审视;第二、三部分是正文,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含义及其关系。
第四部分是结论,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
一,导论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
主张人治的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有一部分人因为获得了权力,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和机遇而取得了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则认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圣人能够永远不犯错误,引领人们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在人治者眼中,法律只是统治他人的工具;而在法治者看来,法律本身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服从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更加具有优越性,但人治却一直存在于历史的舞台中。
它们之间的斗争从未结束过。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出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的优越性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将从人治发展到法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的拙见,回答以上问题。
同时也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使读者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确立的重要意义。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4】。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5】。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6】。
三,法治、人治、德治辨析
(一)法治与人治辨析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法律规则得以实施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变化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而且法律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人的能动性的影响,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要遵守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影响,而不是逾越法律发挥作用,这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人治”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方式,曾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于世界各国,并被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法。
然而,现代世界许多的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法治”这一治国方式。
这是由两者的特点所决定的。
“法治”是民主的产物,“人治”是专制的产物。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
现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法治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
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
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和“人治”是对立的两方面,两者互为天敌。
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避免“人治”的弊端,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法治”主张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没有被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权利,既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任何权利,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这一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
其二是法学上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他所讲的就是合乎法律性。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
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
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法治”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孕育权利的摇篮。
没有法律权利的一切权力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权利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
所以,以法为治的治理活动要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或心血来潮。
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以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利的滥用和个人独裁。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
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
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
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
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
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
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
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
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关系网。
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摇摇欲坠,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败。
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都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律”。
“法律”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法律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在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
“人治”强调领袖至上,也包括两反面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将自己的意志、言论变为法律。
其二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物。
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中去,并使之得以执行。
所以,政权领袖的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往往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诺弱的君主或者昏庸的君主,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
,(二)法治与德治辨析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
在内容上,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互吸收、互相促进。
德治先于法治而产生。
国家和阶级还未产生,就有德治。
德治是约定俗成的,而法治需要国家制定认可。
这是基于前一点而产生的。
德治只强调义务,法治既强调权利又强调义务。
德治比法治的范围要广泛,而法治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德性。
德治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
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不仅仅是立法的原则,而且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转化而来的,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在功能上,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转变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准则。
法律主要靠他律,靠外在强制力去发挥作用。
道德主要靠自律,靠内在自觉性去发挥作用。
法律强调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是外部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求人们在内心和行为上的高尚。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道德标准。
超出这个标准和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因而必须用国家的强制力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条“底线”。
例如:说谎、骗人、诈骗三种行为。
说谎要受到道德谴责。
骗人需要负民事责任。
诈骗则要受到刑法制裁。
这里“底线”是说谎。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德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以来,加强了法制建设。
然而有少数人却认为,有了“法治”就足够了,过多的担心“德治”会恢复到“人治”的地步。
认为强调“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一种否定。
这是对“以德治国”的一种曲解。
强调“法治”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绝不是否定和排斥法治,而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
我们强调“以德治国”的德治与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的德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德”是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封建道德。
(2)我们所说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文明的国家的德治。
(3)我们提倡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德治。
因此,两者相互支撑。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
两者的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三)人治与德治辨析
德治、人治其实是相互依存,互为根据的。
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则又需要德治。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人治在治国的方法上经常含有贬义。
而德
治作为蕴含褒义的治国方法则被普遍认同。
这是由于二者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所造成的。
下面我们对两者进行以下比较。
人治常见于生产力落后的封建时期。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
人治作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方式,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过积极地作用。
但是也存在者巨大的弊端。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文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人治也逐渐显现出了它与时代的不相适应。
德治具有它自身的优越性,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以君主为统治核心的封建社会,德治多是以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角色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
统治者用封建的道德规范来束缚人民的思想,使人民将“三纲五常”“忠君报国”“三从四德”等一些封建伦理纲常内化在人民的心中,为封建统治者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德治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又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徒法不足以治国,徒善不足以为政”【1】。
所以德治与法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在主体上:“人治”的主体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拥有绝对的权威,独立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做出决定。
统治者的意志被寄予在国家的法律当中,作为国家最终的行动准则。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君主具有最高的权威,对人民具有生杀大权。
国家的兴衰往往寄托在君主一个人身上。
睿智、英明的君主就会使人民富足、国家强盛。
昏庸、懦弱的君主就会造成社会动荡,民不聊生。
“德治”的主体则是单个的人。
每一个自然人都是“德治”的主体。
每个人都对国家的兴衰富有历史使命。
人民作为国家的最小组成部分,是构成国家的重要元素。
如果每个公民都具有良好的道德,那么必然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使国家繁荣富强。
反之,每个公民都以自身的利益为首要目标,缺乏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必然导致社会风气败坏,政治腐败,国家积贫积弱。
在依靠力量上:“人治”依靠的主要是外部力量,但也有内部因素的作用。
国家最高统治者统治权威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封建的伦理思想对人民的思想束缚。
在我国封建社会,主要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发挥的巨大作用。
例如:忠君爱国,三纲五常,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思想,从而保证了封建皇权的至高无上。
在外部依靠力量上,主要是依靠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对人民的威吓作用,使封建统治得以稳固。
但是这种统治方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
例如
某朝篡位,挟天子以令诸侯,宦官专权等情况在漫长的历史上也屡见不鲜;“德治”主要依靠的是内部力量。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都会受到内心道德的约束。
从而使人们的外部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
外部的强制力量只是起着辅助作用,不是决定因素。
周文王时期就有“画地为牢”的典故。
孔子也说过,如果人人都能从内心上严于律己,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景象。
四,总结
在对法治、德治和人治进行了辨析之后。
就不难明白现在我国为何要像强调法治那样去强调德治。
我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
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
经济活动中,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仅凭法治只能治标,依靠德治才能治本。
重提德治,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
认真领会它,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程燎原江山著《法治与政府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周凤举著《论现代法的精神》,群众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3)彭明程歗主编,《近代中国的思想历程(1840-194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4)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
(5)参见《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9月版
(6)李万岁《人治、法治、德治--治理社会的三种基本方式》,《行政与法》(月刊),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25页
(7)参见上海炎黄文化研究会编,《法治与德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6月版;曹刚
著,《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8页;王子今,《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宣传与实践》,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2月(第6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