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人治辨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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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人治”辨析
姓名:陈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江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党的十七大前后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使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和法治入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论述了人们对法治和德治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长,应该从总体上加以审视;第二、三部分是正文,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含义及其关系。第四部分是结论,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
一,导论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主张人治的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有一部分人因为获得了权力,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和机遇而取得了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则认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圣人能够永远不犯错误,引领人们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在人治者眼中,法律只是统治他人的工具;而在法治者看来,法律本身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服从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更加具有优越性,但人治却一直存在于历史的舞台中。它们之间的斗争从未结束过。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出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理论界,法治的优越性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将从人治发展到法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的拙见,回答以上问题。同时也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使读者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确立的重要意义。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4】。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5】。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6】。
三,法治、人治、德治辨析
(一)法治与人治辨析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法律规则得以实施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变化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而且法律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人的能动性的影响,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要遵守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影响,而不是逾越法律发挥作用,这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治”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方式,曾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于世界各国,并被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法。然而,现代世界许多的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法治”这一治国方式。这是由两者的特点所决定的。
“法治”是民主的产物,“人治”是专制的产物。“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法治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人治”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因此,“法治”和“人治”是对立的两方面,两者互为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避免“人治”的弊端,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法治”主张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依据。没有被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权利,既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任何权利,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一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他所讲的就是合乎法律性。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法治”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孕育权利的摇篮。没有法律权利的一切权力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权利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所以,以法为治的治理活动要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或心血来潮。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以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利的滥用和个人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