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学习学生管理三境界人治法治文治的学习心得体会
班主任,天下最小的主任,却拥有天下最大的世界,因为它承载着众多孩子心灵的梦想,而班主任工作事无巨细,琐碎繁多。
学生的个性各不相同,学生的思想纷繁复杂,学生的信息包罗万象,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认为:做好班主任,搞好班级管理有三种境界,一是基于儒家文化的“人治”,强调班主任的个人魅力与权威意志;二是基于法家思想的“法治”,强调班级规章制度建设对学生的约束与管理;三是“自治”,基于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强调班级文化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律发展。
下面从这三种管理境界的角度对班级管理的方法读点体会,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与大家共勉。
境界一:人治——事必躬亲,引导督促初当班主任,大多选择的是这一路线。
这种人治的管理模式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班级管理,它强调班主任是权威、发号施令者;学生是服从者、被动接受者。
班级管理模式是注重管,疏于理;注重人治,少德治;注重急功近利,少长远眼光。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班级管理会有初步的成效。
尤其是“严厉、凶狠”的班主任,能让学生在敬畏中无条件地顺从。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班主任往往疲于应付,学生也叫苦不迭,造成师生关系的隔阂与紧张,更不利于班集体建设与学生的个性发展。
不可否认,班主任工作非常繁重,特别是初当班主任,对于班级管理事事过问,凡事包办,对学生以命令和管教为主。
班级事务需要处理,老师家长需要联系,安全事故需要防范,学生成绩需要考虑,文体比赛参加,评比考核需要注意等等,日复一日,身心疲惫,班级日趋稳定,付出总有回报。
但凡不在场时,比如临时开会,班级的自修纪律就不尽人意,通此情景,逮住几个学生,批评教育一番。
学生看似信服,更多却是口服心不服。
一有空当,调皮学生扰乱纪律现象复燃如初,有时像“保姆”,苦口婆心,千叮万嘱,有时像“警察”,威严指责,简单惩罚,有时像“消防员”,万分火急时来赶场。
总之,凡事都一管到底,缺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人文教育,一定范围内只能保证短期的班级平稳,也助长了学生的依赖心理,不利于班级的自主发展。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决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浅谈班主任工作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班主任工作中的“人治”与“法治”作为一名七年级班主任,面对着五十一张充满稚气而又富有个性的面孔,我真不知从何入手。
据了解,我这个班的学生基础普遍差(年级前30名只有3人),尤其是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更是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对此,我曾悲观、失望,甚至放弃过。
但后来,我想,教书育人是我们的天职,只要尽了我的最大努力,也就问心无愧。
于是,我便树立了这样一个信念:重在过程,不刻意追求结果。
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在班级管理中实施了“人治”与“法治”,即由学生操作、班主任控制的模式。
结果,效果还相当不错。
所谓“法治”,即学会运用控制理论管理班级。
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定向控制,取得班级管理的主动权。
即事前给学生输入控制信号,使学生掌握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如开学初,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目标——“争创团结、友爱、积极、健康、向上”的班集体,再通过班干部、全体学生畅所欲言,发表民主管理班级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写得越多越好,再交到班主任这里,形成较一致的、可操作性的微观性的小目标——《班级操行评分细则》,并张贴在教室里。
这样,学生心中便有了奋斗目标,再让个人目标与集体保持一致,有的放矢地朝着宏观目标奋进。
第二、定序控制,把握班级管理的全过程。
为了使班级管理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有条理,可采用定序控制的方法。
科学地安排好每周的班会课、晨读课。
我是这样操作的:第一步:每天由班干部定时在全班作一次公布,哪些同学在哪些方面表现得不好,按《班级操行评分细则》该扣多少分的就扣多少分;哪些同学表现出色或有哪些好人好事,该加多少分的就加多少分。
在这个环节上,班主任针对学生出现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做好教育、引导,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第二步:每周星期五下午放学后请凡是有记载的同学将本周的记载情况交给统分的同学,下周星期一将全班学生在上一周的操行实际得分评出来,并登记在教室的《班级操行量化表》上。
第三步:根据《班级操行量化表》上的得分,被扣分的同学按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写一定数量的小字或抄一定数量的英语单词或做一定数量的数学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证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在法治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和判断力做出决策,而不是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
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法治的情况下,法律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惩罚。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混乱,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和喜好来做出决策,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
在法治的情况下,政治家必须依靠自己的才能和政绩来获得政治地位,而不是依靠权力和财富。
这有助于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政治家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以及促进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嘿,你说这人治和法治啊,就像我们生活里的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但仔细想想,还挺有意思的。
就拿我们小区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那天我下楼扔垃圾,看见小区广场上围了一群人,叽叽喳喳的,好不热闹。
我这人好奇心重,就凑过去瞧了瞧。
原来是两家邻居因为楼道里放杂物的事儿吵起来了。
一家说另一家在楼道里堆了好多纸箱子、旧家具啥的,不仅影响美观,还妨碍走路,万一着火了,那可就是大麻烦。
另一家呢,就觉得那些东西都是家里暂时用不上但又舍不得扔的,放在楼道里也没占多大地方,而且又不是只有他们家放。
这两家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声音越来越大,脸都涨得通红。
这时候,小区里一位热心的大爷站出来了,想当和事佬。
大爷说:“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别为了这点小事伤了和气。
咱都各让一步,那家把杂物收拾收拾,规整规整,别挡着路就行。
” 大爷这话说得在理,大家也都觉得有道理,纷纷点头。
那家人也答应了,说回去就收拾。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过了几天,我发现楼道里的杂物还是原封不动地在那儿。
原来那家只是嘴上答应,根本没当回事儿。
这下可好,另一家不干了,直接找到物业去投诉。
物业来了之后,态度很明确,说这在楼道里堆放杂物是违反小区规定的,存在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清理。
然后还贴了通知,写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嘿,你还别说,这一招还真管用。
那家一看动真格的了,赶紧把杂物都清理走了。
通过这件小事儿,我就琢磨啊,这人治和法治其实都挺重要的。
一开始大爷出面调解,这就是人治的一种体现。
大爷靠的是自己的威望和人情世故,用讲道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呢,比较温和,大家也容易接受,能缓解一时的矛盾。
但是,如果遇到不讲理的人,或者像这次,只是口头答应却不行动,人治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而法治呢,就像一个硬杠杠,它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谁要是违反了,就得承担后果。
它不会因为你个人的意愿或者借口而改变,一视同仁,非常公平。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哲学思考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 on Administration through Power & Administration through Law 作者: 张兴波
作者机构: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云南曲靖
出版物刊名: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81-84页
主题词: 人治 法治 法制社会 哲学 辩证统一关系 人 主观能动性 主体
摘要:人治与法治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二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统治方式这个统一体中.在人治产生的同时,也就有了法治的萌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治逐渐为社会所抛弃,而法治因素却逐渐成长壮大,最终将取代人治.但是,法治对人治的否定不是全盘抛弃,而是辩证的否定,即扬弃.法治社会并不是不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反,人的主观能动性显得十分重要,企图以有限的法条规范无限的客观法律事实和现象,把人当作法条操作机是不切实际的,也是十分幼稚的.法治社会的主体依然是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
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
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
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
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在这个案件中,法治的确是起到了决定因素,即使许多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但最终的判决依旧是辛普森无罪。
正是由于辛普森花重金聘请了最好的律师,由于司法的纰漏和人为的失误使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成为一个大笑话。
但是如果因为这样就一边倒向人治也是过于极端。
我们国家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许多法律工作者进行无情的打击。
特别是1957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在十年浩劫中,个人专断、依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并且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
就拿张子善和刘青山的案例来说,当时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之所以加“或缓期两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有回旋的余地。
而据有关资料记载,周恩来将这些报告送交毛泽东,见毛泽东看后许久不语,就问:
“主席的意见呢?”xx说出两个字:
“死刑”周恩来说:
“万一有人出面讲情呢?”毛泽东又是两个字:
“不准”。
其实就他们两个贪污的数目来说,比起其他人的款额算是比较少的,但是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毛泽东就下了死刑的指示。
我们暂且不从法
律来分析,单单看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当时贪污受贿的风气,这一举措的确是效果非凡。
这也体现了人治的弊端:
随意性、主观性、神秘性和滞后性。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利益共同化。
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要求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市场经济要求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假贩假活动,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这一切,都是人治所无法达到的,非法治莫属。
所以说二者其实是互相补充,互相共存的,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先导的位置不同罢了。
不过是怎样的途径,工具只是一种方法,重要的结果。
哪个工具能真正最好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两者的极端化都是不正常的现象,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只有当所有的因素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时,才是整个事物最佳的状态,就好像化学平衡一样。
在这其中我们不得不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论黑猫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
在人治和法治的选择时,要根据国情和事件本身开展策略。
两者真正的关键不是途径,而是是否具有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人为制订的,而制订制度的人也是有具限性的,而想违法的人则是防不胜防的,不管法律、制订得再好,再多么完善,见利忘义的人肯定是有的。
比如:
吸毒、盗窃、抢劫之类可能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禁止的,但还是屡禁不止。
而人治,不论这个人或者人群多么的明智和公平,总会有他或他们失策打盹的时候,总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状况。
中国的圣人说:
“至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说的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在人治和法治的背后,需要更多是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