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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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在这个案件中,法治的确是起到了决定因素,即使许多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但最终的判决依旧是辛普森无罪。正是由于辛普森花重金聘请了最好的律师,由于司法的纰漏和人为的失误使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成为一个大笑话。

但是如果因为这样就一边倒向人治也是过于极端。我们国家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许多法律工作者进行无情的打击。特别是1957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在十年浩劫中,个人专断、依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并且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

就拿张子善和刘青山的案例来说,当时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之所以加“或缓期两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有回旋的余地。而据有关资料记载,周恩来将这些报告送交毛泽东,见毛泽东看后许久不语,就问:

“主席的意见呢?”xx说出两个字:

“死刑”周恩来说:

“万一有人出面讲情呢?”毛泽东又是两个字:

“不准”。其实就他们两个贪污的数目来说,比起其他人的款额算是比较少的,但是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毛泽东就下了死刑的指示。我们暂且不从法

律来分析,单单看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当时贪污受贿的风气,这一举措的确是效果非凡。

这也体现了人治的弊端:

随意性、主观性、神秘性和滞后性。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利益共同化。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要求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市场经济要求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假贩假活动,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这一切,都是人治所无法达到的,非法治莫属。

所以说二者其实是互相补充,互相共存的,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先导的位置不同罢了。不过是怎样的途径,工具只是一种方法,重要的结果。哪个工具能真正最好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两者的极端化都是不正常的现象,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只有当所有的因素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时,才是整个事物最佳的状态,就好像化学平衡一样。在这其中我们不得不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论黑猫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在人治和法治的选择时,要根据国情和事件本身开展策略。

两者真正的关键不是途径,而是是否具有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人为制订的,而制订制度的人也是有具限性的,而想违法的人则是防不胜防的,不管法律、制订得再好,再多么完善,见利忘义的人肯定是有的。比如:

吸毒、盗窃、抢劫之类可能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禁止的,但还是屡禁不止。而人治,不论这个人或者人群多么的明智和公平,总会有他或他们失策打盹的时候,总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状况。中国的圣人说:

“至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说的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在人治和法治的背后,需要更多是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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