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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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人治与法治

依法治国人治与法治

(一)治理国家的主体不同。 人治 “家天下” 极少数人治理国家 法治“主权在民”全体公民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
三、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二)治理国家的依据不同。 人治 个人权威大于法 最终依据个人权威 法治 法大于个人权威 最终依据法律 人治不排斥法律的存在,法治不排斥个人的权威
人治与法治
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法治的国 家法律就是国王。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二)本质特征
人的统治,领导者的权力和意志至上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三)主要表现 政治权威神话 法律权威弱化
人治与法治
盗 玉 环
判处“弃市” 最终是否用法取决于皇帝的 个人意志 人治社会的治理缺乏法律权 威的制约而具有不稳定性
人治与法治
二、法治 (一)历史渊源
人治与法治
磨坊主告倒国王的故事所揭示的 “法律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法治精神,是人类智慧的 结晶,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发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广大青 年不但要知法、守法还要用法、维 护法律的尊严,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
依法治国
——人治与法治
导入:磨坊主告倒国王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脚步
不能进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一)历史渊源
1.孔子儒家学说是典型的人治思想 2.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却无现代 “法治”精神,实为“人治”
人治与法治
“为政在人” ----孔子
人治与法治
“以法治国”
人治与法治
“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
人治与法治

法治与人治PPT课件

法治与人治PPT课件
3、摈弃说:不作概念分析,人治、法治的提法不 科学,不宜作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否定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联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 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 之后的产物。
2、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 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 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 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对于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 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16
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罗马社会是一个“泛权利”的 社会
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 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盖尤 斯(Gaius,约130-180)曾指出“一切权 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 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 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 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二、我国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的两重意义
A.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 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 法律至上成了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 志和应有部分。
B.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 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 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什么是良法?
第一,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阶级 (或个人)的利益,是良法 。

人治与法治整理资料

人治与法治整理资料

摘要: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何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二者的不同和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加深对法治与人治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形成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含义启示历史上有关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中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展开了论战。

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又是法治呢?一、人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可以说“人治” 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人治”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即凌驾于社会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我国被后人概括为“人治”的是儒家所倡导的贤人政治,是指“德政”、“仁政”和“礼政”。

这种政治不仅要求统治者具有自己的时代的“仁”、“德”、“礼”政观。

而且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要实行仁德教育化,用道德理想教育人,管理人,以达到治国目的。

人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权威神化在人治政治中,最高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上天派来的无所不知、无所不通、无所不对的圣人,他的话被称为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得人人都极为敬畏。

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以天子、龙种自居,以“奉天承运”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进行心灵的对话。

御用史臣们不惜造出祥瑞之气流行、麒麟出现等神话,为皇权披上神秘的外衣。

2.法律权威弱化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完全在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法带有很大随意性,法律必须随权力变化,法律是权力的婢女。

最高统治者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一切既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宪法法律,均不能真正形成对最高统治者的约束力,最高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决定对制度法规的取舍。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论人治与法治(上篇)

论人治与法治(上篇)
袁 红 冰
( 贵州 师范大学政治经 济系 教授 , 贵州 贵陌 5 0 0 ) 50 1

要: 人浩与 法浩罡凡作 为价值观念存在的两个 不N- 阶段 治与岳浩的共性表 现为 . K展 人 都要 以法律这 种普遍 意志 _ 法律与 采分化的 国家权 力同在等 . 浩的理论和 实践在价值观盘上是 相悖 的 生, 凡
在 的 两 个 不 同发 展 阶段
物性 生 存 , 是 兽 群 的真 理 :在 这 个 原 则 下 . 这 兽 群 表 现 出 三 个 基本 特 征 。
王是兽群 中唯一有 资格保持 个性者 , 而群体性 又是 .
也 只能 通 过 兽 王 的 个 性 表 现 出 来 。 因此 , 每 一 个 说
个体 都是群体 的献祭 者 , 同说 每一 个个 体都是兽 王 的献祭者 , 乃是 一回事。兽王 的统治 就是 人治 的原 始根 据 。
第 三 , 向 兽 王地 位 之 路 , 向群 体 共 相 性 的唯 通 通

象征者之路 . 要用 “ 肉强 食 ” 弱 的暴 力 规 则 来 开 拓 ,
首先 , 群的生存 具有 绝对共 相性 。审美的精 兽 神能力和独立 的 主体意 识乃是 个性的前 提 , 即审美
激情 是 个 性 的 美 学根 源 , 有 个 l就 没 有 美 , 解 并 没 生 理 向往 美就 一定 碲 个 性 ; 立 的 主 体 意 识 是 个 性 的 独 精神本体 , 它确 认 每 个 个 体 都 是 一 个 自 主 的 心 灵 世
i> r a d t e D e e s au eleb t e a 1 2 n a d i r c c  ̄ we , n h r v re v l e2 l e we n L w f e n t p a d e ' - s ]n s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法治”和“人治”应该说是热词,而非新词。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崇尚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它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而人治则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主张个人的权威大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行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一套。

然而,这样一对重要的法律术语,却常常被错译。

例如,People'sDailyOnline在翻译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的演讲《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时,把“法治”译为governance by law;一些权威的汉英词典把“法治”译为rule bylaw、government by rule,把“人治”译为rule of man和rule by individuals,这些译文看似正确,但却都有问题。

先谈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

这两个短语英文中都有,但意思却差别很大。

rule by law,一般翻译为“依法而治”,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

而rule of law才译为“法治”,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机关、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

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治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将“依法而治”误为“法治”。

在英语中,rule by law(依法而治)与rule of law(法治)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再谈governance by law和government by rule。

按照上面的说法,gov-ernanee by law应该改为governance of law,才和“法治”的意思相符。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摘要】人治,是在生产力相对掉队的社会时期,人们寄希望于明君,圣主,希望他们发挥自己的文治武功,用自己的仁德之心去救万民与水火当中,希望他们能够推动社会进步。

法治是相关于人治而言的,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功效。

社会主义法治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功效,高度重视和推动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人治法治理方式法权依照一、法治与人治的历史渊源(一)人治的由来及其客观缘故在漫长的古代中国,是以人治为国家机械运行的杠杆的。

所谓人治,确实是君治和君王操纵下的吏治,这是专制制度所决定的,也是旧的社会体制下生产力不发达所造成的。

那么,人治究竟是怎么显现和存在而且取得进展的呢?1、人治的产生一个社会要取得有序的运行,就必需有某些东西作为其运行的准绳。

原始社会正是由于有这种客观的需要,才使合乎常理的人们的行为慢慢固定下来,专门是到了氏族社会和部落时期,领袖的行为更是人们行为的指南,也确实是说,大凡一代政治都有自己的理想模式,它是这一政治的法权依照,是其最高法,理方式。

人类初期政治往往以天神,鬼神和自然万物为法权依照,为最高法,理方式。

他们法天神,法鬼神,法自然万物。

古代西方社会政治曾以上帝为法权依照,为最高法,理方式、他们以上帝为法,而且近代西方政治还曾以理性为法权依照,为最高法,以理性为法,即所谓的“理性自然法”1【①】。

中国古代的儒家政治那么以先王,圣人为法权模式,他们以圣人和先王为法。

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成立起国家,更是形成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能够说人治源远流长。

在这种君王专制时期,可观上要求臣民忠于朝廷,忠于君主,于是显现了儒家学派所鼓吹的人治思想。

(二)法治的产生及其客观缘故在人们鼓吹人治的同时,法律也就随之产生了。

在父系氏族时期,中国大地上氏族林立,并产生了黄帝、炎帝、蚩尤和三苗等部落集团。

随着各自的进展和彼其间的冲撞、融合、他们之间发生了一系列大大小小的战争。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人治与法治作文800字

人治与法治作文800字

人治与法治作文800字People rule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two different systems by which societies govern themselves.人治和法治是社会自我管理的两种不同体系。

In a system of people rule, decisions and governance are made by individuals or groups of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own judgments and interests, rather than being bound by established laws or regulations.在人治体系中,决定和治理是由个人或团体基于他们自己的判断和利益作出的,而不是受制于已建立的法律或规定。

This can lead to arbitrary and inconsistent decision-making, favoritism, and corruption, as those in power may abuse their authority for personal gain.这可能会导致主观和不一致的决策、偏袒行为以及腐败,因为掌权者可能滥用权力谋求个人利益。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law is a system where decisions and actions are governed by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 that apply equally to all individuals, regardless of their status or position.另一方面,法治是一个体系,其中决定和行动受到已建立的法律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个人,不论其地位或位置如何。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法家的“法治”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出处】《韩非子〃有度》。

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提出了“法治” 的概念,公布了大量法律,从而建立了 强大的帝国。但后来“弃灰于市”都要 受到很严厉的处罚,人们不愿遵守严苛 的法律而进行反抗,最终导致了秦的灭 亡。
法家的“法治”

可见古代提出的“法治”强调法律的作用,依靠严刑 酷法维护专制统治,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形式, 也就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根本上为专制统治者服务, 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法律来巩固统治地位的人治社会。 现代法治则是建立在主权在民,民主立法,司法独立 的基础上。

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
人治
权大于法
法治
法律高于一切
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情大于法
法律是最大的权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治与法治社会的对比
人治
政治权威神化 法律权威弱化 约束机制软化 权力竞争恶化
法治
政治权威俗化 法律权威强化 约束机制硬化 权力竞争优化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概念
人治
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 实行政治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 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 人治所要实现的理想社会是以明君、 贤臣、顺民为标志的社会。
法治
是一种社会意识,指在社会中,法律是 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订者和执 行者都必需遵守,政府(特别是行政机 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法律 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以确 保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
一、全球化局势下的外部国际形式 1. 经济压力 2.政治压力 二、国内实践层面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躲猫猫”案件) 三、社会矛盾层面 不健全的法律偏离了本意与作用,成为没有生机活力,只 会各打五十大板的机器。(“南京彭宇案”)

法治与人治——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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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历史上对法治与人治的三次争论与三种不同理解(一)三次争论1. 儒法之争:这是第一次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而法家则主张依靠法治,提倡“法、术、势”;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这是第二次争论,其中柏拉图提倡“哲学王”治国,即提倡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

3.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争:这是第三次争论,其中资产阶级主张民主和法治,而封建地主阶级则主张人治与专制。

(二)三种理解1. 第一次争论引起第一种理解,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国家由具有高尚道德的明君贤臣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法治论认为国家由主权者通过法律来治理。

(2)在中国古代,儒家(人治论者)将天、道德、权力溶为一体,强调以德取天下,以德治理天下;而法家则主张主要应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提出“务法不务德”。

(3)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在自己的《法律篇》中第一次提出并解释了“法治”一词。

2. 第二次争论引起第二种理解,即“对人的行为应采取一般性指引还是采取具体性指引”(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应对每个人采取个别的、特殊的指引;而法治论认为应对所有人采取一般的、共同的指引。

(2)在中国古代,法家尽管也提到了法的规范性,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并未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3)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硬性条文,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做到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于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文,所以必须依靠“哲学王”利用技术来管理社会。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论文摘要】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关键词】法治人治东西方对此的争论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目录1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2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3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4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5总结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认识序: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 (2) 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

(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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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 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英国法 学家戴雪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 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 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 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 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 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 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 本
从中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 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 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 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 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结论——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法治的僵硬滞后、尺度不易掌控通过人治 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来改善;人治因人 而异、权威不强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 威至高无上来完善
法治
人治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 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 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 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号案例
二号案例
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 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 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她不 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 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 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 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 收费员小蓝。闹事打人的 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 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 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 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 以200元行政处罚。
人治
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 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 的一种政治主张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如孔子 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 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 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法治
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 原则、理念和方法,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 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在银川灵武市,一个制镁 厂的职工在下班时,偷偷 夹带两片铁制地磁砖出厂, 在出门时被工厂保安发现, 随即报警。在派出所,此 工人供认不讳,在初步鉴 定后,认定两块重约10公 斤的地磁砖碎片价值三十 元人民币,随后,这名工 人被行政拘留10天。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 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 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 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 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 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 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 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 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 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
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Πλάτων Aristotélēs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 “贤人政治”实际上就 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 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 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 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 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 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 的”的政治,终究不如 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 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 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 出:“法治应当优于一 人之治”。西方社会的 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 多德的法治论。不过, 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 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 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 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 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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