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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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谢立勋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

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

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

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

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

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

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

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

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

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

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5。

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8。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法治能充分发展人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道德 的长存与发展 .
法治是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内在需要 .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 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 法治化进程.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 . 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备的法
责任官员引咎辞职
4.14:中石油马富才因井喷引咎辞职 4.15:密云县长因踩踏事故辞职 4.17:中百特大火灾:市长辞职 4.29:浙江海宁市长因2-15特大火灾引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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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理
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 不再强制婚检,责任自负 . 集中婚姻登记规范管理 .
中国法治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治的作用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制,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 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法治,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 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 的社会状态.
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 .
加快发展法学教育,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 法律理论与实践人才 .
近期热点
宪法修正案 收容制度的废止 责任官员引咎辞职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理论研究与实践相隔距离 .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加强党和政府自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 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治化的政治领导 层.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60分)
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
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以上材料引发深入思考。

请你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写一篇文章。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

“法治”和“人治”应该怎样翻译“法治”和“人治”应该说是热词,而非新词。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崇尚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它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而人治则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主张个人的权威大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行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一套。

然而,这样一对重要的法律术语,却常常被错译。

例如,People'sDailyOnline在翻译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的演讲《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时,把“法治”译为governance by law;一些权威的汉英词典把“法治”译为rule bylaw、government by rule,把“人治”译为rule of man和rule by individuals,这些译文看似正确,但却都有问题。

先谈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

这两个短语英文中都有,但意思却差别很大。

rule by law,一般翻译为“依法而治”,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

而rule of law才译为“法治”,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机关、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

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治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将“依法而治”误为“法治”。

在英语中,rule by law(依法而治)与rule of law(法治)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再谈governance by law和government by rule。

按照上面的说法,gov-ernanee by law应该改为governance of law,才和“法治”的意思相符。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

论人治与法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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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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