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 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法治优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一、人治与法治的历史渊源中国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对法治与人治有比较详尽的描述。
普遍认为,法治治国思想以儒家为代表,而法家是法治思想的推崇者。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儒家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给天下作楷模,用自己良好的品德去引领天下人效法。
同时,也制定了法律,但是以德主刑辅为原则。
还是强调人的作用,儒家认为法律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统治的根本还是人。
这是由于儒家坚持人性本善和人本论的体现,正如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与儒家相反,法家坚持人性本恶构建法律体系。
法家倡导依法治国,依法量刑。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特权者的利益,“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这一思想就体现了法治的人在法下的思想。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90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认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符合我国实际需要,且还就如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进行阐述,具体共涉及十四个方面,同时更是赋予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内涵。
至此,中国法治步入新常态,但由于路径依赖的惯性作用下还无法做到立即涤除人治思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对待法治及人治。
关键词:法治;人治;公平《韩非子·有度》中言:“国无常强,无常弱。
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如奉法者弱,则国弱。
”十九大会议指出“法治新常态意味着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需恪守依法执政基本原则;强调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常态化行为模式,依法办事成为基本共识”。
正确区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意义重大。
一、基本理念:法治与人治所选择的道路不同(一)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法治与人治最早记载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在人治之上,换言之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体现为两重含义,即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广泛服从,而民众广泛服从的法律又符合社会标准要求。
原因如下:第一,法律体现正确性。
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众人结合积累经验并经慎重考虑之后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具有理性特点。
若采取人治模式,执行人或多或少均会受到主观情感因素的影响,而采取法治模式则能有效避免出现这些问题。
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
具体来说,人在实施相应行为时容易携带有感情因素,而感情本身并不是静态模式,也就是经常出现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能体现稳定性特点。
在此语境下,“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秩序。
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或者法治国家,均是这种意义上的法治。
法律制度与依法治理之所以重要,从国家层面来讲就是,文明社会的特征就在于“直接的人身强制”,而法律则是国家对公民行使这项特权所依据的一套规定。
国家与社会实现稳定,离不开社会公正作为相应的支撑,而在社会公正方面,需要设置稳定的社会规则,有规则可依,有规则可信,社会权威规则即为法律,因此,探讨法治与人治的核心观点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最朴实最一般的公平正义。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管理学是一门大学问,鄙人财会专业毕业,对于管理方面算是比较生疏的。
由于从事教育行业,担任班主任也有四年之久,得益于前辈的指点以及不断的自行摸索,也颇有所得,现将自己的一些经验之谈与大家分享,也希望能得到各位前辈及同行老师帮助与指正。
一个班级,说起来虽小,但也是一个小集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级自然有班级的规章制度,如何能正确的,有效的去执行,并让班级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当然是首要问题了。
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一、“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管理是班级管理的基本要素。
制定了规章制度,那么就得去遵守,去执行。
对我来说,老师的管理对象是小学生,规章制度对于小学生来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正确的是非观,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小孩子不是很清楚,那么我们就必须建立一些必须的规章制度,让他们明确一些事情,怎么样做是对的,怎么样做是错的,这个就是我说的“法治”。
但由于我们班级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地覆盖于日常学习生活的,总会有一些空白之处,那么我们就需要来进行“人治”。
通过老师的引导,去帮助学生认知一些错误的行为,及时地去改正错误。
比如我们班上有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这样的事情,显然就不是好事。
班规没有写,校规也没有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没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班主任老师,就必须以“人治”的方式,对这一行为进行劝阻,并努力矫正。
二、“人治”与“法治”的轻重、矛盾关系。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制约人们的日常行为,在遇到新产生的事物,新产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再立法或修正来不断地补充完善法律法规。
而作为一个班集体,自然也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归于“法治”的轨道上来。
所以,在我看来,“法治”是管理中的重要的主体,“人治”是作为“法治”的重要补充,两者并不矛盾。
三、如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班。
作文人治与法治
作文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篇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治和法治就像两个纠缠不清的兄弟,有时候打得不可开交,有时候又似乎能和平共处。
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特别有趣的事儿。
咱先说说人治吧。
人治呢,就像是一个村子里德高望重的老村长治理村子的方式。
老村长在村子里待了一辈子,谁家里啥情况他都门儿清。
哪家要是闹个矛盾,老村长往中间一坐,凭着他的经验和威望,三言两语就能把事儿给平息了。
我就遇见过这么个事儿,小时候我家隔壁两户人家因为一点宅基地的事儿吵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村里的老书记来了,他一到,大喝一声:“都别吵了!”然后就开始唠家常似的说起这两家老一辈的交情,又说起大家都是邻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
也许是老书记的面子大,也许是他说的那些话真的打动了两家的心,反正最后两家就握手言和了。
你看,这就是人治的魅力,它很有人情味儿,能根据具体的人和事灵活处理。
但是呢,人治也有它的问题。
老村长不可能永远当村长啊,而且他也不是圣人,万一他哪天判断错了呢?就像我看过的一个故事,古代有个县官,他特别喜欢一个秀才的才华,这个秀才犯了点小错,按照律例是要受罚的。
可县官就因为自己的喜好,把秀才给放了。
这对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呢?而且人治可能会受到人的情绪、偏见的影响。
我想,要是这个县官不喜欢那个秀才,说不定会把秀才的小错给无限放大呢。
再看看法治吧。
法治就像是一个铁面无私的包公,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就得接受惩罚。
它不会因为你是谁就改变规则。
我记得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大明星,他偷税漏税,最后被依法处罚了。
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会因为你的名气大就放过你。
法治就像一个保护罩,保护着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可是呢,法治有时候也让人觉得有点“冷”。
法律条文都是死的,它可能不能完全考虑到每个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有个人为了救自己生病的亲人,迫不得已偷了药。
按照法律,他就是犯了盗窃罪。
这时候我们可能会觉得,他虽然偷东西不对,但是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啊。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在单纯法治观念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这种方式基本上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唯一合理的、可行的方式。然而,北大的实名推荐法,实际上是在这种法治体系中,明确加入了“人治”的内容。根据具体条文来看,它所加入的人治成分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决定性的。然而,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即便这样一点“人治”的成分,也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中国人对于“人治”的态度。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在这里,我们实际上触及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本质差异。西方文化认为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坏的,因此,法治或者说制度才是唯一的保障。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的基础上,还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好人的法治”。有些人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与迷信单纯法治一样,都是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论法治与人治
论人治与法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当法治由抽象的理论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时,我们面临的是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人的因素同样如影随形。先看法律规则的制定。法律规则本身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人的有限理性和利益着重点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规范就相同的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此导致使用法律上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抵触和矛盾,这是人为的造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打架”,而即使假设人有足够的智慧与理性,能够制定出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可是法律制度本身仍然充塞着矛盾的对立着的规则以及抽象于规则之上的原则。这些矛盾和对立与我们对规则和判例的理解无关,它们就象路边的花花草草一样,客观地存在于那里。例如,抽象于法律规则之上的各个法律原则所反映的利益和价值侧重点不同,有的原则强调安全和秩序,有的原则体现自由和私法自治,有的原则突出社会利益,有的原则保护个人价值,不一而足。所以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例如,要保护社会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以牺牲效率原则为代价。于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作为调和者和取舍者其作用便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再看法律规则是如何“身体力行”的。规则都是普遍性或是一般性的,可以把它看成是一般性的“语言表达”的网络编织,而这样的网络编织,在不同人的眼睛里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纹路和结构。换句话说,规则的意思,最终可能是由阅读规则的人来决定的(如果加上权力一掺和,问题就更复杂)。而更进一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的呆板和无生命力与人的智慧的灵活性的反差便毫无争议地凸显了出来。“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才智决断,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这一点,一项制度做不到!而且,讲法治主要是政治和法律领域,而社会是多重领域的集合体。法律由于缺少的变通性而极有可能导致面对社会的多重性而变得无所适从。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正义之所以柳暗花明,得以昭现,不在于法律的精妙性,而在于人(即包细亚)的智慧使法律本身柳暗花明,法律的不足恰恰衬托了人的智慧的灵活性与无穷性。法治论者一直为之自豪的是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正是它的缺点。恰是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调整;恰是因为它的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的情形,便只能“法无明文不为罪”(而再进一不,法律其实也是不确定的,一个人可以找出一个法律根据来,另一个人只要发挥足够的智慧就能找出一个相反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于是在面对具体事例上,有时就会出现麻烦的解释问题,尽管呆板的法律给我们订做了一个我们可以解释可以说明的范围,可是这范围仍是不大清楚的。前文已说到,法律是抽象于各种具体事例基础之上的一般规则,但同时法律又是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和解决社会冲突的规范,要求法律面对各种不同的问题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进一步说,法律之所以首先是一般规则,这是由法律所应具备的可预见性所决定的,而要实现司法领域的公正性,法律又不应该是抽象的一般规则,最好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要协调好这一矛盾,法律解释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在公共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问题是,在法治的社会中,掌握解释话语权的很明显地不得不归根于法律精英人才,而不是法律本身。于是。很有可能的是,法治最后演变成了法律精英的统治。从狭义上说,即法官的统治,也就是说,法律要实现它被人赋予的正义的价值目标,最终得通过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它的本身,考察可以称其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仍然摆脱不了人的因素,制衡是一个长期的在反复的较量中才能体现出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某一时刻总要停止一下。比如,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一件案子摆在了法官的案台上,法院就要判决。虽说立法或行政机关可以任命司法官,甚至大手笔书写法律条文,可是判决这时还是法官说话作数,不能为了“制衡”而不断制衡。这样,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笑到最后的却不是法律,而是通过制度筛选出来的法官。法治中的人的因素必不可少,可这并非说明法治就不好,恰恰相反,把人与法恰当地结合在一起正应当是法治的追求方向所在。法治与人治分歧在于人,而人也正是它们之间的相通性所在! 笔者下面具体阐述之。
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与法治
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与法治人民民主与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政治的两大基石,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也是摆脱治理难题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而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与法治,也是我们在实现现代国家政治建设中需要深刻认识的问题。
一、人民民主的本质人民民主是一种政治形式,其本质在于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参与和管理权利。
在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人民是最高决策者、最高管理者和最高监督者。
人民的意愿是决定国家发展方向和政策的最终依据。
人民民主不仅要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也要让人民参与政治决策、政策实施和政策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的利益真正得以保障。
人民民主还体现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上。
在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义务教育、劳动保障、医疗保健等公共事务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而人民民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方便所有人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二、法治的本质法治是指按照法律的规范,保护人民权利和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
在法治中,所有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行事,并在法律的约束下实现自由与平等。
法律是一种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执行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治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受限。
任何人或团体都不可以违反法律,甚至包括国家机构,因为法律同样适用于所有的人。
在法治中,不再存在人治,权力受到严格制约,保证了国家各项事务的规范和正常发展。
三、人民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人民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紧密相连。
人民民主制度的存在,要求实现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在法律保障下的政治决策是真正有效的决策。
如果把法制的构建作为制约政治权力的“约束机制”,那么人民民主就是这个“约束机制”的大肆实践和强化根基。
而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民主机制,其形成和执行都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只有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才能为实现公平、正义、稳定与和谐的现代国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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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
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
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
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
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
(上述数据的采样范围为6000多人,随着采样范围的持续
扩大,可能会有变化,但已基本说明了一些问题。
)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其不完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难以彻底制止;二是有些好学生一次考试失误便失去机会也不合理;三是分数考核的组合方式是否符合人才的要求也值得怀疑。
在分数制度的严格法治下,种种不合理的现象不用多举例,违背严格分数法治而最终成为有用人才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单纯法治观念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这种方式基本上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唯一合理的、可行的方式。
然而,北大的实名推荐法,实际上是在这种法治体系中,明确加入了“人治”的内容。
根据具体条文来看,它所加入的人治成分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决定性的。
然而,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即便这样一点“人治”的成分,也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中国人对于“人治”的态度。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
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
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
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
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
在这里,我们实际上触及到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本质差异。
西方文化认为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坏的,因
此,法治或者说制度才是唯一的保障。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的基础上,还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好人的法治”。
有些人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
这个错误与迷信单纯法治一样,都是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
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三分之二的网民反对的理由是基于对公平的认识,事实上,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法治也不能体现绝对的公平,只能体现相对的公平。
相对公平的合理性,某种程度上,也需要“好人的法治”。
北大的实名推荐方案,其实就体现了“好人法治”的精神。
首先,这一方案对于推荐者的资格有相应的要求,某种程度上就是要求推荐者是一个值得社会信赖的“好人”;其次,对于这个“好人”同样有监督,至于监督方式或惩罚措施是否合理,还可以讨论;再次,即便是“好人”的推荐,其作用也不是决定性的,而是被法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因此,总体上说,虽然北大实名推荐的方案在细节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在总体精神上,我认为它符合“好人法治”的中国传统,而且,这一传统具有值得肯定的合理性。
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其实也是人治与法治的结合。
科举是选拔官员的制度,事实上,推荐制度长期与科举制度相伴随。
但是,中国科举制度最发达的宋朝,对于推荐也制定了严格的法治。
其中包括推荐失误的连坐制,也就是从推荐的结果上看,如果一个官员造成不良后果,其推荐者也要承担责任。
即便在今天的西方社会,推荐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
西方所欠缺的,是对于推荐这一人治做法的法治约束。
而这一点,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了,并且在实践中做到了。
单纯的法治并不完美,中国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个结论。
单纯的人治也不可能完美,中国的历史同样对此做出了验证。
中国古人的宝贵经验是,法治一定要与人治相结合,只有形成“好人法治”,才是更为合理、更为朝向完美的制度。
因此,为了实现“好人法治”,中国古人将道德放在重要的地位,并且将道德作为对全社会共同的第一要求,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好人法治”。
这是中国人的智慧,却常常被误认为只是单纯的“人治”。
北大实名推荐制某种程度上是在向“好人法治”这个传统的靠拢,能否行之有效,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还有疑问。
而这个疑问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当今社会,随着西方文化的影响,人们对道德的作用已经产生普遍的怀疑。
道德重建能否实现,道德要求和道德自律能
否成为中国社会的未来现实,还令人担忧。
因此,对于这一方案能否实现合理的相对公平,也就成为大多数人反对的理由。
事实上,如果没有道德重建,仅凭单纯的法治,难以解决很多社会问题。
极端一点说,如果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坏人,法治的相对公平,也只是对于坏行为的公平,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有好处。
因此,“好人法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
要实现这个目标,道德重建绝不可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