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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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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