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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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虹府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规〔2023〕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19日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虹口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程序第三章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等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设施的大中修(不含道路大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下立交、地道、天桥、桥梁等)、河道管理、排水防汛、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和房屋修缮等,具体详见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能分工)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行办法》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2000年第90号市长令) (沪府[2003]65号)
砖瓦
25
普通单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限制在新建住宅框架填充内墙中单独使 用; 禁止在住宅外墙填充墙体中不采取抗裂 、保温措施的单独使用。
上海建安质监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简单管理告知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6号 附件二: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类 别
建筑外窗
材 料 名 称
禁止、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 关 信 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铝合金建筑型材
39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40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 (建设部27号公告)
41
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42
防水 材料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 及各类地下工程防水。 在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工程使用时,必 须采用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
38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 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沪府[2000]58号) (沪建材[98]第051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29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29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7日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1月6日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市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管道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区管道路(区管市政道路、县级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其他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道路桥梁垂直投影面下的桥下空间,以及桥梁两侧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空间。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管理是指对桥下空间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是本区道路桥下空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桥下空间行政管理,由区道路管理机构(区公路所、区市政所)具体负责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路所负责本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区市政所负责本区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沪府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本市桥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高架,下同)、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孔”)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桥孔使用(一)本市桥梁桥孔只能用于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桥孔的使用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

(二)桥梁桥孔下临时设置的绿化,主要用于为美化道路环境需要而设置,禁止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临时设置的道班房(养护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为道路养护管理需要而设置,设置位置要综合考虑周边道路管养设施量、里程、设施性质等,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临时停放车辆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设置临时客运点、货运集散地等。

(三)任何单位使用桥梁桥孔,必须符合桥孔使用用途和各项规定,桥梁管理单位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得所在区(县)桥孔管理部门同意,区(县)桥孔管理部门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询桥梁管理单位意见,并向市路政局报备。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region of urban bridge and tunnels2010-06发布2010-06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6月2010·上海前 言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沪市政科(2007)33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将有助于加强上海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现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城市桥梁、隧道的使用功能。

本标准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限制作业行为分类与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及条文说明等。

各单位在本标准的施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淮海西路343号K座,邮编200030,电话6280882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编单位: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袁文平 李镜培 商国平 梁发云 殷建国姚颖东 张列学 陈予平 杨玉霖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安全保护区域 (3)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3)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3)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4)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6)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7)本标准用词说明 (8)引用标准名录 (9)条文说明 (11)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Protection region (3)3.1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3)3.2 Classification of restrictive construction behaviors (3)3.3 Protection regions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4)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strictive behaviors in protection regions (6)5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7)Th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Normative standard (9)Provision introduction (11)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市桥梁、隧道的运营安全,满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后,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等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

(七)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施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建设。

第八条(道路规划验收内容)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五)其他要求。

桥孔安全管理制度

桥孔安全管理制度

桥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桥孔的管理,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防止桥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管辖范围内的桥梁,对桥孔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桥孔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桥孔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桥孔进行巡检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桥孔安全管理的工作要与相关单位、部门及群众密切合作,形成大家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桥孔安全的局面。

第六条桥孔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对桥孔安全的认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对桥孔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桥梁保养与维护工作,提高桥梁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桥孔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实施桥孔安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的安排桥梁检测、监测任务,确保及时准确的掌握桥梁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拟定桥孔安全管理计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明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各项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桥孔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规范和指导桥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桥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桥孔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桥孔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桥孔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三条应当建立健全实施桥孔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桥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才,建立健全桥孔安全管理的机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桥孔安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桥孔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桥孔安全管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桥孔安全管理的危机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桥孔安全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处理。

第四章桥孔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第十八条桥孔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桥孔安全检测、监测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桥梁检测、监测工作。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标准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标准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region of urban bridge and tunnels2010-06发布2010-06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6月2010·上海前 言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沪市政科(2007)33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将有助于加强上海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现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城市桥梁、隧道的使用功能。

本标准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限制作业行为分类与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及条文说明等。

各单位在本标准的施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淮海西路343号K座,邮编200030,电话6280882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编单位: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袁文平 李镜培 商国平 梁发云 殷建国姚颖东 张列学 陈予平 杨玉霖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安全保护区域 (3)3.1 城市桥梁、隧道分类 (3)3.2 限制作业行为分类 (3)3.3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 (4)4 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 (6)5 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测 (7)本标准用词说明 (8)引用标准名录 (9)条文说明 (11)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Protection region (3)3.1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3)3.2 Classification of restrictive construction behaviors (3)3.3 Protection regions of urban bridges and tunnels (4)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strictive behaviors in protection regions (6)5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7)Th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Normative standard (9)Provision introduction (11)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市桥梁、隧道的运营安全,满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2)8628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和城镇范围内架设在水上或者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

城市桥梁包括跨越河流的桥梁、车行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涵洞、桥梁附属设施等。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有关施工作业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实施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所管辖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政管理署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米至各60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

市市管处应当按照不同结构、不同类型城市桥梁的专业技术论证数据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实际范围,并告知管辖该桥梁的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限制行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施工作业之一的,必须事先征得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同意:(一)河道疏浚、河道挖掘、船舶抛锚等施工作业;(二)建筑打桩、地下管线顶进、建筑物爆破、井点降水、地基加固等作业;(三)平均荷重超过150KN/m2的大面积堆物或者增加载荷量的其它活动;(四)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的作业.第七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申请)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30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提出申请,并提交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提出意见.同意施工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第八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内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二)施工作业的工程名称和施工周期;(三)相关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四)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五)城市桥梁沉降、位移等检测措施;(六)检测资料的收集、报送;(七)施工作业对城市桥梁损坏赔偿责任;(八)双方相关配合义务;(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要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送书面检测报告,同时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加固措施的实施.第十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动态监护)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相关城市桥梁进行动态监护,并定期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告城市桥梁动态记录.第十一条(城市桥梁基础资料管理)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正确反映城市桥梁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检查与巡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三条(赔偿责任)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行为,损坏城市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负责城市桥梁损坏状况的检测,证明城市桥梁损坏与建设单位作业行为的关系,作为城市桥梁损坏后索取赔偿的依据.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五条(黄浦江越江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隧道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青府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挂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2.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将原青浦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3.将青浦区民防办公室的本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负责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1.增加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放的区立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情况的备案职责。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2.25 1.92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5 3.5
1.3
5.0
1 . 6 1.6 1.6 1.6 1.6 1.6 1.6 1.6
车头纵向排列
挂车纵向排列
2.25 1.92
车头 平面 排列
(C) 特种平板挂车-300
1.5
1.3
5.0
车头纵向排列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挂车纵向排列 (d) 特种平板挂车-420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次
总则 一般规定 桥位选择与布置 设计荷载标准与净空
车辆荷载 人群荷载 其他荷载 净空
桥面的平面及纵 横断面设计 桥梁引道 引桥 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立体交叉 跨线桥和地道
一般规定 跨线桥 地道
附 录 本准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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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 必须建弯桥 坡桥时 应针对具
体特点 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城市桥梁设计应设置照明 交通信号标志 航运信号标志
桥面排水 检修 安全等附属设施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 煤气管和其它可燃 有毒或腐蚀
性的液 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 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 热力管
自来水管 电压不高于
配电电缆 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荷载和特种荷载三种
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
验算荷载以履带车 平板挂车表示
特种荷载以特种平板挂车表示
计算荷载 汽车荷载 采用现行的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
范 所规定的全部汽车荷载 其荷载纵向排列及横向布置 可按该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1.2 桥梁结构与设计《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2.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

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5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2.0.10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

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o;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市路政局:《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沿线及其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桥孔的使用及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职责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桥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桥孔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是所管辖桥孔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桥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分工)桥孔(包括桥荫绿化、地坪、护栏、地面排水管、连管和窨井)由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桥孔的养护、管理和使用,并将桥孔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上报市路政局,接受市路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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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市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桥孔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负责桥孔使用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是所管辖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署)具体负责本区(县)管辖桥孔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分工)
市管桥孔的使用由市市管处负责管理。

区(县)管辖桥孔的使用由所在地区(县)市政署负责管理。

第七条(桥孔的使用)
桥孔只限于临时使用,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绿化,不得移作他用。

在桥孔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市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管理方式)
需要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签订《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和《临时使用桥孔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未经签订协议的,不得使用桥孔。

第九条(管理要求)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署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进行使用桥孔的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需要使用桥孔单位配合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使用桥孔单位。

第十条(使用要求)
使用桥孔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孔;
(二)无条件配合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进行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
(三)遵守本市城市规划、管线、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
(四)在桥孔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必需的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认可;
(五)定期对桥孔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维护桥梁的安全。

发现桥梁设施受损或者其它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使用桥孔单位不得在桥孔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构筑物、封闭桥孔或者其他妨碍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的行为;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三)擅自转让、出租桥孔使用权;
(四)擅自改变桥孔使用用途;
(五)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六)影响治安、市容、环境卫生;
(七)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十二条(协议期限)
使用桥孔的协议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协议期限届满)
使用桥孔协议期限届满,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应当及时收回桥孔的临时使用权。

使用桥孔单位应当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桥孔内的搭建物
和堆放物,恢复桥孔原状。

使用桥孔期限届满,使用桥孔单位如需继续使用该桥孔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提出,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管理措施)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应当加强对使用桥孔的管理,发现使用桥孔单位违反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可以解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使用桥孔单位对城市桥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桥孔单位违反《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专营桥梁桥孔)
专营公司管理的桥孔,在专营期内由专营公司按照本规定实行,最终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专营期,并应当接受市市管处监管。

第十七条(专用桥梁桥孔)
专用桥梁桥孔的使用和管理,由专用桥梁的产权单位按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八条(解释)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临时使用城市桥梁桥孔暂行规定》[沪市政法(1998)第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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