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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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

1.教育政策议题(P60)

将一定的教育问题纳入政策讨论的范围内,并由此形成政策议案。

2.教育单行法(P37)

与教育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教育单行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与教育相关的条款,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方面教育工作的教育法规。

3.教育政策(P20)

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也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4.教育立法(P71)

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活动。

5.教育政策执行(P77)

它是一种由多种相互关联的要素所组成的动态行动过程。

6.教育政策回应度(P100)

指教育政策执行后满足政策目标群体需求的程度。

7.教育政策监控(P111)

指教育政策监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

8.教育法制监督(狭义)(P114)

是指专司教育法制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教育立法、教育司法、教育执法活动的监督。

9.教育方针(P20)

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方针因而强烈地体现出政策性。一方面,教育方针是国家一切教育工作所应遵循、执行的教育基本政策。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同样作为教育政策中的上位概念,它对各项具体教育政策的制定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

10.教育规章(P22)

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权利机关为执行《宪法》法律,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教育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11.教育条例(P22)

指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为调整特定教育活动中的关系所做出的规定。

12.教育法律(P21)

国家立法机构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着重指归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13.教育政策评价(93)

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为实现教育政策的更良性运行服务。

14.教育法规(42)

它是国家法规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法规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自然也在教育法规中得以反映。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1)保障性功能(2)规范性功能(3)激励性功能(4)制约性功能(5)管理性功能

2.简述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2)教育法律法规(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3.简述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4)教育行政法规

(5)部门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4.影响教育问题成为教育政策议题的因素有哪些?

(1)问题的性质(2)问题的严重程度(3)问题的广度(4)解决问题的代价(5)问题是否可以评估

5.简述教育政策问题成为教育法律议题的条件。

(1)关系重大,影响广泛、深远的教育政策问题

(2)经历时间考验的,具有稳定性、成熟化特点的教育政策问题

(3)反应与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潮流的重要的教育政策问题

6.简述教育政策决定的基本阶段。

(1)明确政策目标(2)方案设计(3)方案抉择(4)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7.简述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1)提出教育立法草案(2)讨论教育法律草案(3)通过教育法律(4)公布教育法律

8.简述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基本环节。

(1)教育政策宣传(2)制定执行计划(3)政策实施

(4)政策执行的协调(5)政策执行的总结

9.简述目前教育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表现。

(1)教育政策执行的偏离(2)教育政策执行的缺损(3)教育政策执行的表面化

(4)教育政策执行的泛化(5)教育政策执行的附加性

10.简述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

(1)发展性标准(2)效益标准(3)效率标准(4)教育政策回应度

11.简述构成教育政策监控和教育法规监督的三个基本要素。

(1)监督的主体(2)监督的客体(3)监督的内容

12.简述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

(1)立法机关监督(2)行政机关监督(3)司法机关监督

(4)政党监督(5)社会监督

13.简述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三次改革。

(1)第一次改革(1958-1959):权力下放,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管理教育的权限。

(2)第二次改革(1961-1963):中央再一次对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实行中央集中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第三次改革(1985年):中央放权给地方,地方也逐级放权,直至乡镇。教育领导部门放权给学校,学校放权给校长。

14.简述《教育法》中关于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原则。

(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性经常投入的增长比例;

(2)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3)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5.简述1952年高等学校院系调整。

(1)第一阶段(1952年):调整的重点是发展专门学院,首先是工业学院,并加强整顿综合大学。

(2)第二阶段(1953年):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设工业高等学校并适当增加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等院系采取适当集中。

(3)第三阶段(1955-1957年):重新调整高等学校的院系、专业的设置和分布,已逐步改变当时高等学校集中于少数大城市的状况。

16.简述党的十八大中关于教育公平的措施。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17.大学生除了享有《教育法》中规定的权利外,还有哪些特殊权利?

(1)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

(2)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或者减免学费;

18.大学生除了履行《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其他哪些义务?

(1)按照规定缴纳学费;

(2)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4)学生团体要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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