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
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规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操作规范为了规范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我院行政审判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收案,将案卷交承办法官。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
人民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形式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调查采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通知书应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记大笔录,由申请人签名。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者相关第三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签字。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埋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进行。
一、豫备庭操作规范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豫备庭。
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豫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豫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
决定召开豫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预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豫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豫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鲁政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8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代理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圣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行政审庭审提纲
++省+++市++++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一审庭审提纲(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审委会讨论通过《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制定)目录一、开庭前的准备(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二)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三)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征询回避三、法庭调查(一)宣读与陈述(二)法庭调查的重点(三)组织交换证据的情况(四)归纳争议焦点(五)举证与质证(六)证人出庭作证(七)补充新证据、补充发问(八)当庭认定事实与证据四、法庭辩论(一)归纳辩论焦点(二)按顺序辩论(三)补充辩论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休庭评议七、宣判程序(一)入庭程序(二)继续开庭(三)起立宣判(四)退庭程序八、送达一审裁判说明:1,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
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2,本提纲中引用了具体法律条文,是为了说明其合法性,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宣读;3,需要当庭传递辨认证据的,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一、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四)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五)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六)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七)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八)宣布法庭纪律。
(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书记员:现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需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行政诉讼案一审程序
一、行政诉讼案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
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
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1.开庭审理前(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
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
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
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审理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 合议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
3.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5. 查证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 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3. 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变更或者不予答复。
4.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处罚、强制措施。
5.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登记、备案、证明、鉴定等行政行为。
6.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其他行政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裁定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3. 特殊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 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赔偿等。
审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对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的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管辖、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管辖、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执行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法》:规定了行政征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用法》:规定了行政征用的种类、程序、条件和补偿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确认法》:规定了行政确认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条件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三、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范1.行政诉讼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许可不服的;(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4)对行政征收不服的;(5)对行政征用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5)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律辅导:第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式 ⼈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决定⽴案审理,引起第⼀审程序的开始。
第⼀审程序是⼈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的初次审理。
1、组成合议庭。
⼈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律实⾏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的组成⼈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的⼈数必须是3⼈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政审判庭庭长指定合议庭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在审判长组织领导下进⾏活动。
合议庭成员平等,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由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作出裁决。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定程序主持审理⾏政案件的整个过程。
在⾏政诉讼的第⼀审程序中,⼈民法院不得进⾏书⾯审理,应当⼀律实⾏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最主要的形式。
开庭审理具有以下特点:1)⾏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在法院的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2)当事⼈可以充分⾏使各项诉讼权利;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公开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凡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开庭审理具有⼀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定的场所作为审判法庭,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出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等阶段。
开庭审理有两种⽅式:1)公开审理。
⼈民法院审理⾏政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公开进⾏。
公开审理有两层涵义:⼀是对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即案件的审理须在当事⼈、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进⾏;⼆是对社会公开,即开庭审理活动允许社会上与案件⽆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2)不公开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只允许当事⼈和⼈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准记者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行政诉讼庭审过程
行政诉讼庭审过程篇一: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法庭审理程序模板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原告: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第三人: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流程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
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1、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二、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什么(一)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二)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三)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普通程序审理时间是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的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提起的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案件一审可以不开庭么
一、行政案件一审可以不开庭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行政案件是需要开庭的。
行政案件一审可以不开庭么二、什么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
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三、行政诉讼法律特征(一)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即所谓的“官民”之争。
“官民”关系是一国之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官民”之争的公正、和平、及时、顺利解决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作为解决“官民”之争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无需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则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
(三)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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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
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
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
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
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
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
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
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
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
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
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
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
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
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
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
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
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三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三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
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三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三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
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九)诉讼费负担问题;(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