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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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敏
被告: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高鹏
原告刘敏诉餐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被告法定代表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敏诉称:原告等人于2010年2月18日下午,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的餐厅用餐,由于餐厅地面刚打过蜡,十分光滑,刘敏在用餐完毕后,正常行走出中餐厅门口时被滑倒,导致其右桡骨远端骨折。
此次事故不仅使原告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而且对其身体、心理及日常工作生活均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餐厅已经对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摔伤导致的骨折与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必然联系,导致被告右桡骨远端骨折,使原告花去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083.41元,并且对被告的日常工作造成影响,使其不能正常工作,已经对原告人身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其在被告受伤后及时带被告到昌平区医院进行就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院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083.41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营养费,共计1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