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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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皖农牧函[2015]5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皖农牧函〔2015〕5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根据农业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行动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活动过程中的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嵇斌;电话/传真:0551-63506656;邮箱:60961338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安徽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动物调运环节是引发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的重要途径,极易造成动物疫病蔓延。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环节。

当前,省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随着我省畜牧业升级计划的深入推进,乳用种用动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监督。

二、活动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对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建立辖区专人监管工作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相对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模养殖场有效监管,调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力争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即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率100%,违法调运案件立案率100%,输入乳用种用动物落地隔离观察率100%,日常监管工作记录率100%。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 检疫范围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胚胎。

3. 检疫对象3.1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炭疽。

3.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3 奶牛: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4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3.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3.6 精液、胚胎:检查其供体所需检查的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4.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4.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5 临床检查健康。

4.6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7 精液、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上述标准。

5. 检疫程序5.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动物疫情等情况,以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是否有效,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浅析河南省跨省调运各类动物产地检疫政策

浅析河南省跨省调运各类动物产地检疫政策

醴 ⑼9年(第4。

卷)第⑴期. 器歼右畲毀專•住㉚'浅析河南省跨腐调运 各类幼物产地检痰政策赵静静',张艳娟',张秋霞'(1.焦作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河南焦作454003; 2.焦作市畜牧工作站)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了防止因跨省 调运动物带来疫病传播,陆续出台了或者废除了相关政策,不同种类的动物,有不同的产地检疫要求。

笔者将分门别类地列举目前河南省跨省调运动物时须遵循的产地 检疫政策,以方便各位同行参考。

以下检疫政策都是在遵循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类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基础上进行。

1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 疫时,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统一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可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更改了原 来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在规程里添加了非洲猪瘟的相关检疫、检测内容。

2跨省调运商品禽跨省调运商品禽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疫时,依 据的是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10号)。

文件提到,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

对跨省调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 感检测报告。

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 d 内,按 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 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 h 内送检。

对跨 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个人必答题

个人必答题

个人必答题(每人6题每题10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每人3题)1、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申报检疫的,除提交检疫申报单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什么材料?A、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B、货主的申请报告C、输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引进意见答:A2、下面几种申报检疫的方式,正确的有哪些?A、申报点填报B、传真C、电话D、先电话申报,后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答:ABD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人员要出具什么?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A、《检疫处理通知单》B、《无害化处理通知单》C、《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赔偿单》答:A4、屠宰检疫时,检疫人员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所有检疫资料应当保存多少月以上?A、1B、3C、6D、12答:D5、法律规范包括哪些?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禁止性规范答:ABC6、动物卫生法的内容有哪些?A、法律B、行政法规C、农业部\省政府令答:ABC7、下面哪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A、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B、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其生活来源的 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D、精神病人答:AB8、目前动物检疫是国家500多种行政许可之一,现在检疫行为注重的是:A、法定机构B、法定检疫人员C、法定标准D、对禁止的解除答:D9、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哪几类?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听证程序答:ABC10、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A、违法事实确实B、有法定依据C、符合处罚幅度D、执法人员只有1名答:ABC11、简易程序的方式和步骤有哪些?A、表明身份B、调查取证C、告知D、决定处罚E、送达F、执行答:ABCDEF12、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理论上大多采用理论加后果的适用原则,如果处罚幅度分高、中、低三线,下面叙述正确的是:A、违反义务性规范,但无危害后果,从低线开始,往中线B、违反义务性规范,有危害后果,从中线开始,往低线C、违反禁止性规范,但无危害后果,从中线开始,往高线D、违反禁止性规范,有危害后果,从高线开始,往中线E、大家意见答:ABCD13、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方式和步骤?A、立案B、调查取证C、审查证据D、罚前告知E、决定处罚F、送达G、执行H、结案答:ABCDEFGH14、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要求回避。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
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
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检疫程序(4)
3、临床检查
• 检查方法:
•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适用范围(2)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 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
本规程执行。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适用范围(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 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一、适用范围

1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一、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3号)的规定。

自2015年2月1日起,全区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区市的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为设区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名义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农牧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

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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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 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 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 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 行。
2. 检疫对象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 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 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 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 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 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 以上。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 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 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 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 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 用动物健康标准。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 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 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 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 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 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 以上。

北京市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管理暂行办法
施 隔 离 检 疫 ,对 跨 省 引 进 的 种 用 ( ) 养 场基本 情况 资料 , 二 饲 包 3 有 单 独 的 污 物 、 便 处 理 . 粪 动 物 的 精 液 、 胎 、 蛋 进 行 跟 踪 括 场 名 、 殖 品 种 、 模 、 殖 地 区 域 , 采 用 化 学 、 理 、 物 等 胚 种 养 规 养 应 物 生 监 管 , 调 出 本 市 的 乳 用 、 用 动 址 、 责 人 、 系 电 话 、 养 方 式 方 法 集 中 处 理 ; 对 种 负 联 饲 4 设 立 患 病 动 物 治 疗 、 置 . 处 物 实施 检 疫 。 等 ( 3份 ) 各 :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种 用 动 ( ) 用 动 物 个 体 养 殖 档 案 间 ; 三 乳 5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毒 设 施 设 . 物 , 是 指 产 白种 畜 禽 场 , 经 过 选 资 料 , 括 品 种 、 禽 标 识 号 、 包 畜 出 备: 育 、 有 种 用 价 值 、 合 繁 殖 后 代 生 日期 、 谱 ( 3份 ) 具 适 系 各 ; ( ) 引 进 乳 用 动 物 符 合 农 四 拟 6 有 日常 检 查 、 疗 、 品 、 . 诊 药 的畜 禽 及 其 精 液 、 胎 、 蛋 等 。 胚 种 本 办 法 所 称 乳 用 动 物 , 是 指 业 部 规 定 的 《 用 动 物 健 康 标 消 毒 、 无 害 化 处 理 及 人 员 和 车 辆 乳 具 有 乳 用 价 值 的奶 牛 、 山羊 等 。 准 》 并 附 具 官 方 检 验 机 构 ( 相 进 出场 等 疫 病 防控 记 录 ; 奶 , 或 7 遵 照 《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 重 第 二 章 乳 用 、 用 动 物 的 引 进 应 资 质 检 验 机 构 ) 出 具 的 实 验 室 种 第 一 节 申 请 和 受 理 检 验 报 告 原 件 ( 件 1 , 印 件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发 重 大 原 份 复 的 突 动 物 疫 情 应 急预 案》 ; 第 六 条 申请 人 应 当 向 北 京 2份 ) 。 ( ) 养 场 外 临 时 隔 离 饲 养 二 饲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提 出 申请 办 理 第 八 条 申请 人 应 当 按 照 下 场 所 的 防疫 条件 : 审批手续 , 提交 下列材料 : 并 列 要 求 ,提 交 输 出 地 种 用 动 物 饲 1 应 符 合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 )《 省 引 进 乳 用 种 用 动 物 养 场 和 拟 引 进 动 物 的相 关 证 明 材 一 跨 料 , 并 由输 出 地 县 级 以上 动 物 卫 动 物 防 疫 法 》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动 物 检 疫 审 批 申请 表 》( 件 3份); 原 ( )引 进 乳 用 动 物 的 应 当 按 生 监 督 机 构 盖 章 确 认 : 二 防疫条件 ;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提 交 输 出 地 乳 ( ) 养 场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一 饲 2 隔 离 区 内应 设 立 严 格 分 开 . 用 动 物 饲 养 场 和 拟 引 进 动 物 的 相 格 证 复 印件 ( 3份 ) ; 的净道和污道 ; 3 有 患病 动 物 治 疗 、 置 区 ; . 处 ( )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二 种 关 证 明 材 料 ( 3份 , 均 加 盖 公 各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试卷一(附答案及部分解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试卷一(附答案及部分解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炭疽病死畜不能剖检的主要原因是〔〕。

A.炭疽杆菌需氧B.炭疽杆菌能形成芽胞C.炭疽杆菌能形成荚膜D.炭疽杆菌传染性强2.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A.1B.2C.3D.123.在猪发生猪瘟时,其眼结膜可出现( )。

A.苍白B.黄染C.发绀D.结膜炎4.有些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以下选项完全正确的选项是〔〕。

A.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B.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C.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分决定书D.查封现场笔录、听证笔录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B.15C.30D.60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C.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猪瘟的潜伏期为〔〕天。

A.3-10B.21C.28D.608.发生几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A.一B.二C.三D.二和三9.跨省调运奶牛,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沉郁;乳房发红、肿胀,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病症;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病症的,疑心感染( )。

A.牛结核病B.乳房炎C.牛白血病D.牛传染性胸膜炎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畜主应当〔〕。

跨省调运乳用

跨省调运乳用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及分类

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及分类
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是实施检疫的执法机构。 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物检疫和商品检验工作。 2000年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工作。
3、检疫范围 包括动物、动物产品、包装材料及装载容器、运输工具等。 4、检疫项目 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疫,运输工具、国际邮包、旅客检疫等。 5、法律责任 对违反动物检疫法行为的,可处以罚款、吊销检验单证,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动物检疫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动物检疫范围 (一)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和动物产品。
2.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动物、动物产品、其它检疫物; ★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运输、装载工具; ★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 龟、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 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 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 胚胎、骨、蹄、角等。 其它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 废弃物。
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及分类
一、充分认识检疫规程在检疫工作中的意义
动物检疫规程,就是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流程”,其内容包括了 适用范围、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方法、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结果处理方式、检疫 记录以及及检疫资料保存等内容。是农业部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在检疫工作中意义重大。
(772)
30份/供 体栋舍
新城疫


鸭瘟 小鹅瘟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学习2019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 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 应说


(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 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 (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 告。
3.临床检查



(1)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 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 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 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3)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畜 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第 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 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4)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 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结果处理(2019新增)

5.3 对查验证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 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不予出证;要求 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程 第4.3项、第4.4项、第5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 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 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202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202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乳用、种用家畜2.1.1.1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乳用家畜。

2.1.1.2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牛、种羊、种马(驴)、种兔等种用家畜。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种用家畜的精液、胚胎。

2.2检疫对象2.2.1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

2.2.2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

2.2.3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2.2.4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

2.2.5马(驴):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

2.2.6兔: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乳用、种用家畜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1.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精液、胚胎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3.1.6的规定。

3.2.4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四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要求

1 2019年第14期中国饲料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介绍情况表示,猪肉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猪肉市场波动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热点,今年3月份开始,猪价呈持续上涨的走势,近期的涨幅有所扩大,据农业农村部监测,6月份猪肉批发市场均价每千克21.59元,环比涨4.7%,同比高29.8%,猪价上涨较快主要是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生猪和能繁母猪的产能持续下降,猪肉市场供给偏紧的效应近期开始集中显现。

去年10月份,农业农村部监测的400个县能繁母猪存栏同比降幅达到5.9%,已经超过了5%的预警线,之后降幅逐月扩大,6月份也就是上个月,同比的降幅达到26.7%,按照生猪的生产规律,从母猪怀孕、仔猪出生,到育肥猪出栏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去年10月份生猪基础产能下降,导致今年6、7月份开始,生猪供应减少问题显现,价格持续上涨。

预计下半年猪肉供需关系进一步趋紧,猪价继续上涨压力较大,但由于禽肉、鸡蛋、牛奶等畜禽产品产量增加,消费结构调整加快,加之进口猪肉及其制品数量也有所增长,肉类市场供给总体有保障。

兽 药青岛立见“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 检测试剂盒”获得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对国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农业农村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经农业农村部特定程序审查,由青岛立见诊断技术发展中心生产的“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 C R检测试剂盒”获得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临字154028864。

饲 料今年黑龙江省扶持建设5万亩苜蓿种植基地日前,黑龙江省2019年苜蓿基地建设项目启动。

全省将扶持建设5万亩苜蓿种植基地,苜蓿草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为奶业发展提供优质苜蓿草产品,促进提升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和牛奶质量安全水平。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黑龙江省将重点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大、基础好、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苜蓿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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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
性萎缩性鼻炎。

3.3.5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脉搏增速、脱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发病,乳房发红、肿胀、变硬、疼痛,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有轻微发热、肿胀和疼痛;乳腺组织纤维化,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乳房炎。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3.4.2.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3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

3.4.2.4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
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3.4.2.6 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检疫结果处理
4.1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 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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