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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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

(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

(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边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1000米,向南至高密前辅村行政界。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

(4)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334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为: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

详见附一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的,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建筑层高按3米计、办公建筑层高按3.6米计、商业建筑层高按4.5米计、工业及仓储建筑层高按5米计、其他建筑层高按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其中,建筑高度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室外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1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第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根据日照、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注:建筑间距下列条款有多次规定的,取其最高数值为准):

(一)各类住宅建筑与周围建筑应当满足视觉卫生要求,各类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及低多层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南侧正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低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其侧面高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与其北侧各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

(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北侧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当朝向非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点式住宅及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态时,最小间距不仅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

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详见《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规定》,且最低值为:

南侧建筑总长度小于50米的间距为:

12层及一下30米

13层-23层30米+[(层数-12)×1.0米]

24层及以上41米+[(层数-12)×0.9米]

南侧建筑总长度大于或等于50米的间距为:

12层及一下30米

13层-23层30米+[(层数-12)×1.1米]

24层及以上42.1米+[(层数-12)×1.0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东侧、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20米。

(六)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非住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25米,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

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20米,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小于18米,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

(七)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在建筑用地边界南北两侧新建低多层住宅时,南侧住宅建筑主体北侧至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3米;北侧住宅建筑主体南侧至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7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应退让边界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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