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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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经纪人有着种种误解和偏见,把其看成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和排斥,认为这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水火不相容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发展,经纪人在销声匿迹几十年后又重新出现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并以其旺盛的生命力不断成长壮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支引人注目的生力军。经纪人的再现与发展,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经纪人,站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经纪人予以重新认识,并为其正名。

1、经纪人的概念

(1)经纪人的定义。关于经纪人的定义,并无统一说法,虽然各种辞书和不同学者对经纪人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其核心观点均是一致的。

美国市场学家菲利浦•卡特奥拉认为:“经纪人系提供廉价代理人服务的各式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间无连续性关系可言。”美国经济学家D•格林•沃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将其他人拉在一起协商立约的人。经纪人从这项服务中得到佣金。在处理财务和不动产时,经纪人从实物或财务上把一项资产的买主和卖主拉拢到一起。”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认为:“经纪人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贸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按我国《辞海》说法,经纪人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中国经纪大辞典》这样解释:“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张跃庆、张公宏主编的《经济大辞海》为经纪人下的定义是:“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经纪人有一般经纪人与交易所经纪人之分。后者是交易所的中间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用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其报酬除佣金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津贴。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据此规定,经纪人的概念包括四个层次:①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②经纪人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服务活动;③经纪人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居间、行纪、代理等;④经纪活动主体分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要为经纪人下准确定义,必须抓住它的本质特征。经纪人系指在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收取合理佣金,并无连续性关系的商人。也就是说,经纪人本身不占有商品,只是从事中介活动,同客户之间也不需要保持连续关系,并且通过中介活动,获取一定佣金。经纪人可以是个体、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组织,即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经纪人的鉴别。人们经常把经纪人混同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其实这几个概念所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为此,需正确地理解经纪人的概念,必须把经纪人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经销商区分开来。

1)经纪人与代理人。代理,又称为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代理人,必须有企业委托,以所代理的企业的名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代理人的种类很多,有媒介代理人、总代理人、普通代理人、上级代理人等。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①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后果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代理人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②经纪人的服务范围广泛,可以为任何人从事中介活动,而且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联系,大多是一次性的;而代理人则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活动,其服务范围较窄,与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

③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并不受时空条件限制;而代理人则要受商号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以商号名义从事某些市场活动。

④经纪人需要对供求双方负有诚实媒介等方面的对等义务,而代理人则应按委托人的需求从事代理业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人一方尽其义务。

⑤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是为了获取一定报酬,收益性是经纪活动的重要特征;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⑥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只是提供服务,不从事直接经营;而大多数代理人要直接经手商品,代办一些业务,例如,代办货物运输等。

⑦经纪人没有任何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活动;而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代理委托人在控制价格、销售条件等方面行使一些权利。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有各自的优势。经纪人具有灵活性、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势;而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一般信誉度较高、佣金较丰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从事经纪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一身而二任。虽然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经纪人、代理人,但在某一具体活动中,其身份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一个人身兼二任,不等于说经纪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就因此而消失了。

2)经纪人与行纪人。行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却是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进行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交易,然后接受报酬的一种营业人。经纪人与行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主要是从自己最大化报酬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为谁进行媒介,尽管有时也可接受他人的委托;而行纪人则需要完全为委托书人考虑做出是否交易的决策。

②经纪人一般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直接交易,只是从中撮合,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达成买卖行为;而行纪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要成为直接的买主或卖主,交易后行纪人将该交易行为的效果转移给委托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与第三方并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3)经纪人与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以自己名义向出卖人买进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者的人。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经销商与经纪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经纪人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也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而经销商则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要自行承担经营后果及其风险。

②经纪人与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固定性的关系;而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经常有固定的联系。

③经纪人媒介买卖双方,使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从而发生法律关系;而经销商的商品买方和卖方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经销商与商品卖方之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都是个别的买卖合同,两不干涉。

4)经纪人与居间人。根据居间人与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订约的媒介,另一方交付给酬金的契约,“一方”就是居间人,“另一方”就是委托人,居间人的范围比经纪人要广,除包括经纪人外,还包括代理人和信托人。

2、经纪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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