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工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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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工作简介
医院长期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医患沟通有关工作,现向各位专家进行简要介绍,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大致是在2002年到2009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标志的时间起点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时间,标志的时间结点是《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或者《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时间。
在2009年11月26日卫生部公布《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之前,其实医院就已经在医疗活动中强调全面充分的告知,开通了多种提出异议、反映问题的途径,建立了消除争议、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协作有效。
这个阶段,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行政法规的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们在管理层面上要求的是全面充分的告知病情、治疗和风险等的有关内容,但因为当时人们观念和意识问题,最终做得比较充分的应该还是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手术等方面,这些方面是有规范化的书面告知的,在患方签字同意之前也有必要进行起码的沟通。在沟通出现问题时,我们也做了制度设计。
(一)反映途径。早在这一阶段我们就已经开通了实地、电
话、网络、意见箱等途径。实地受理投诉的部门主要有原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公室以及后来的纪委监察办公室。
(二)解决机制。解决机制从形成之初至今没有本质变化,只是侧重点在不同阶段稍有不同而已。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基本思路是双方各自围绕焦点性问题进行主张,最终要依据客观材料来说明问题——说白了,靠证据说话,最后依照能够确定的事实来解决纠纷。具体途径无非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基本思路是贯通的,只是具体途径可能要求的程度不同而已,比如协商相比其他两种途径可能对程序要求要求低一些,调解相比诉讼对证据要求低一些,但绝不代表协商就没有程序要求,调解就不谈证据,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另外,在不同阶段,协商、调解和诉讼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途径,适用率是有变化的,比如在2012年以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下,纠纷解决时,协商和调解的适用率就相对高一些;而之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比率就相对高一些。这里的“相对高”,指的是两种途径的各自比较,而不是相互比,由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厌诉心理,诉讼在纠纷解决途径中,整体的比例还是相对低的。
(三)分工协作。因为当时没有专门成立医患部门(按照检查标准应为“医患沟通”,但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应为“医患关系”),医患部门的工作由原医务科负责。这时的分工是医务科主要负责医患沟通制度的建立健全,负责接受和处理具体医疗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护理部负责接受和处理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院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处理因医德医风、服务态度而发生争议和纠纷。同时包括前述两项或三
项内容的争议或纠纷,由两部门或三部门联合处理。
二、第二阶段
大致是从2010年到2018年。标志的时间起点《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的时间结点是医患沟通办公室的成立。
其实,反映途径、解决机制和分工协作一直变化不大,这也得利于从一开始的设计就是科学合理的。
这一阶段,比较重大的变化就是关于告知规定不再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让知情同意权成为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权利。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一阶段比较重大的院内措施,是在2016年更新医院管理系统的时候,以该工作为契机,设计广泛的规范的沟通文书,住院病历中均有记录。
三、第三阶段
大致是从2018年至今。标志性的时间起点是医患沟通部门的成立。
这一阶段,比较重大的事件是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颁布实施,然后是部门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颁布实施,前者明文要求医院要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后者第三章专章规定医患沟通,可见对沟通重要性的强调空前,这也是我们做好该项工作重要契机。
比较重要的院内措施是以院《质控通讯》为平台,结合具体案例向广大医务人员直观、具体地展示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在特定情形下沟通的技巧,等等。
当然,我们在该项工作上仍然有巨大的进步空间,比如在工作过程重具体工作的完成,因人手紧缺而轻视了材料的汇总;再比如某些时候认为只要机制已经实际运行发生实效,成不成红头文件不是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