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志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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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须知
一、复印病历流程: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病案室,病案室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复印要求的申请人填写复印病历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人交医务科核对加盖医务科公章后交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负责复印病历。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申请人在场。

二、收费标准:
单面每张(A4纸)0.5元,申请人持病案室工作人员出具的交费单到一楼收款处交费。

三、申请人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派出所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
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加盖印鉴的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我院规定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举报电话:2892505
振安区医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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