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险基础知识(五险一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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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 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招工备案花名册》。
5. 市内四区所属企业职工补缴时间在六个月内的,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手续;六个月及以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福利路(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2楼)
医疗保险
每月1-15日即时办理
四、社保转出——统筹范围外转出
参保职工从青岛市转出统筹范围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省内 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转移到省外的,既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同时又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1.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人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
一、新参保
参保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缴费 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首次参保的职工办理新增业务。
1、《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3、《招工表》 4、《员工信息登记表》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2011年11月15日
目录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公积金
2011年青岛市五险比例
养老 单位 个人
医疗 单位 个人
失业 单位 个人
工伤 单位
生育 单位
公积金 单位 个人
20.00% 8.00% 9.00% 2.00% 2.00% 1.00% 0.50% 1.00% 12.00% 12.00%
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予以审核。 4. 异地转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高5%。
特别说明:
1、异地安置人员更换定点医院须满一个年度,申办手续同异地安置备案手续。 2、异地医疗过程如发生多家医院住院费用,须提供各医院间合理的转诊手续。如
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所患疾病原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需到当地专科或其
2.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报人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申报人携转移 单(省外转入的需到市保险办财务处确认基金是否转入)、《养老保 险手册》、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 手续。
他医院治疗的,应有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4、异地安置人员如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的可申办异地门诊大
病。申办手续同本市。 5、在异地期间如患传染性疾病,可就地进行治疗。按异地急诊处理。 6、患者需异地转诊治疗的,必须先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一次转诊手续只可用于转
入医院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7、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结束外地生活和工作的,要求所在单位立即办理撤消异地
每月1-15日即时办理
四、信息变更 1. 变更申请(需由各事业部人事专员、区域经理签字) 2.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其他能够证明其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每月20日即时办理
四、补缴 1. 《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
2. 从业人员补缴的,携带招用工手续及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 资凭证,补缴跨年度的每一年提供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企 业法人补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报人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申报人 携转移单(省外转入的需到市保险办财务处确认基金是否转入)、 《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转移手续。
一、个人帐户待遇
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45周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 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二、异地医疗
用人单位应提供长期驻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场所等情况的证明(说明驻地 人员工作的地点稳定,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为驻同一地点的人员选择 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定点医院,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长期驻外人员驻外地医疗备案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每月1-8日办理
二、续保
1. 《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 《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3. 《招工表》 4. 《员工信息登记表》 5.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7. 解除合同报告书或失业证(报告书要求一个月内有效)
每月1-8日办理
三、停保
及驻外备案手续,将原单位及个人存的备案表一并交回业务经办窗口,由主办 人撤消网络登录的备案信息。
1. 《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 《招工表》 3. 解除合同报告书(系统直接转出)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系统直接转出)
每月1-10日办理
三、社保转入——统筹范围外转入
1.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人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属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结算: 携核准及备案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患者的住院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
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 供手术记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出院记录;属急诊观察住院的需提 供急诊病历、出观记录及处方等。
办理程序:
1. 按规定填写《费用审核表》及《医疗费用审核登记回执表》; 2. 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3. 患者发生的异地医疗费依据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
4. 《招工备案花名册》。
5. 市内四区所属企业职工补缴时间在六个月内的,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手续;六个月及以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福利路(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2楼)
医疗保险
每月1-15日即时办理
四、社保转出——统筹范围外转出
参保职工从青岛市转出统筹范围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省内 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转移到省外的,既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同时又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1.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人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
一、新参保
参保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缴费 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首次参保的职工办理新增业务。
1、《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3、《招工表》 4、《员工信息登记表》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2011年11月15日
目录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公积金
2011年青岛市五险比例
养老 单位 个人
医疗 单位 个人
失业 单位 个人
工伤 单位
生育 单位
公积金 单位 个人
20.00% 8.00% 9.00% 2.00% 2.00% 1.00% 0.50% 1.00% 12.00% 12.00%
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予以审核。 4. 异地转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高5%。
特别说明:
1、异地安置人员更换定点医院须满一个年度,申办手续同异地安置备案手续。 2、异地医疗过程如发生多家医院住院费用,须提供各医院间合理的转诊手续。如
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所患疾病原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需到当地专科或其
2.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报人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申报人携转移 单(省外转入的需到市保险办财务处确认基金是否转入)、《养老保 险手册》、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 手续。
他医院治疗的,应有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4、异地安置人员如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的可申办异地门诊大
病。申办手续同本市。 5、在异地期间如患传染性疾病,可就地进行治疗。按异地急诊处理。 6、患者需异地转诊治疗的,必须先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一次转诊手续只可用于转
入医院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7、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结束外地生活和工作的,要求所在单位立即办理撤消异地
每月1-15日即时办理
四、信息变更 1. 变更申请(需由各事业部人事专员、区域经理签字) 2.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其他能够证明其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每月20日即时办理
四、补缴 1. 《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
2. 从业人员补缴的,携带招用工手续及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 资凭证,补缴跨年度的每一年提供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企 业法人补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报人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申报人 携转移单(省外转入的需到市保险办财务处确认基金是否转入)、 《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转移手续。
一、个人帐户待遇
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45周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 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二、异地医疗
用人单位应提供长期驻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场所等情况的证明(说明驻地 人员工作的地点稳定,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为驻同一地点的人员选择 一所公立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定点医院,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长期驻外人员驻外地医疗备案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每月1-8日办理
二、续保
1. 《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 《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3. 《招工表》 4. 《员工信息登记表》 5.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7. 解除合同报告书或失业证(报告书要求一个月内有效)
每月1-8日办理
三、停保
及驻外备案手续,将原单位及个人存的备案表一并交回业务经办窗口,由主办 人撤消网络登录的备案信息。
1. 《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 2. 《招工表》 3. 解除合同报告书(系统直接转出)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系统直接转出)
每月1-10日办理
三、社保转入——统筹范围外转入
1.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人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属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结算: 携核准及备案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患者的住院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
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 供手术记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出院记录;属急诊观察住院的需提 供急诊病历、出观记录及处方等。
办理程序:
1. 按规定填写《费用审核表》及《医疗费用审核登记回执表》; 2. 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3. 患者发生的异地医疗费依据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