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评判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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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评判及探讨

[摘要]职业道德操守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修养,是司法鉴定人队伍发展的前提,也是司法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研究某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扭曲的根源,借助各种措施提升司法鉴定人的道德修养,对违规行为进行防范,进而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独立性。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法律

司法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聘请,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其职业主要包括法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而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声望职业作风等范畴。由于司法鉴定人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业道德操守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缺失的表现方式

从总体上看,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是比较好的,大部分工作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但是,也有部分司法鉴定人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其职业道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

(一)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现实工作中,当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部分司法鉴定人意志思想不够坚定,往往无法坚持岗位准则,甚至直接参与作弊,为各种违法违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如当某委托人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时,经过鉴定明明是八级伤残,但是却迁就鉴定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最后有可能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或者更高,由此可见,部分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责任意识下滑到了严重失职的地步。

(二)追求私利,滥用职权

个别司法鉴定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沦丧,故意隐匿、变造、伪造、毁损各种原始资料,利用职务之便,与委托

人相互勾结,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司法鉴定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三)违背准则,弄虚作假

一些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市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发现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具有重大错报、漏报,出具了不恰当的鉴定结果报告,客观上认同了鉴定委托人的做假行为,往往造成重大过失。

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变革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价值观念的冲击

等价交换、效益优先这些市场经济的东西,与传统社会价值观有冲突,某些司法鉴定人的理解是,只要有钱就可以拿其他的东西作为交换,而不管这样做是不是被允许,因此一些权钱交易因此产生。在司法鉴定领域也同样遇到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困惑,例如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夺会计市场上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些都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

(二)司法鉴定工作环境影响良好职业操守形成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是事业行政单位人员,而是直接受聘于企业机构,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业绩水平,当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与企业负责人发生道德冲突时,如果司法鉴定人坚持道德准则、职业操守,就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而如果听之任之,就意味着放弃了其职业操守,导致职业道德沦丧。

(三)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不足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单位对司法鉴定“独立性”的片面理解,主管部门和监督人员受其影响,其结果是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够,任由司法鉴定人自行处理各种事情,结果影响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惩治违法行为不力、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其监督管理上的缺位和漏洞导致司法鉴定人有机会从事不道德行为。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提高的途径

(一)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教育

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司法鉴定人自觉按照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自律能力最终形成良好的、稳定的道德品行。另外,司法鉴定人还要坚持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并结合实际工作,从而提高鉴定的公正性。

(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培育司法鉴定人良好的法律品质、法律意识,以及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司法鉴定人清楚自己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不仅享有法定权力,而且同样也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要不断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培育和全力维护良好的、和谐的司法鉴定秩序。其次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司法部与国家认证委已开始对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认证合格的继续执业,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四)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职能作用

司法鉴定人协会主要在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多做工作,积极促进会员之间以及对外的业务沟通与交流,适时开展学术交流、业务研讨活动,促进鉴定人综合素质和鉴定质量的提高。通过司法鉴定人协会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养显著提高。

(五)加大司法鉴定人的责任

强化司法鉴定人责任主体意识,在内容上增强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通过强化责任,保障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在实际工作中,既强调结果责任,实行错鉴责任追究;更强调行为责任,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将责任在鉴定活动中前移。对司法鉴定人来说,只有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强化职业操守意识,洁身自爱,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司法鉴定工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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