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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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代理中异议处理流程,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招标文件异议、开标异议、评标异议。

第三条异议处理由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最终处理意见必须由公司统一发文。

第四条无论什么渠道收到异议,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异议交予文书(开标现场收到的异议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并应于事后报文书备案)。文书按收文管理第一时间登记,交由总经理签署责任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隐藏,也不能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简易处理。

第五条责任部门应当按下述要求检查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一.检查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合规。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组织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拟投入的投标项目负责人)

二.检查异议提出事由是否实质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据是否充分。

三.检查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包括: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

2.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3. 对开标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评标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四.检查异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包括:

1.是否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传真、电子邮件(相关文件扫描件)但不包括电话、短信和微信。

2.提出异议的利益主体是否盖章、签字。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的需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组织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出具投标人证明其是本单位组织投标的负责人)签字。

3. 是否有单位固定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公司邮箱。

第六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第一时间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不限于项目涉及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格式详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将拟处理意见与招标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沟通。沟通成果应及时汇报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若招标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实质上不合理,公司拟处理意见按正常流程发文,分管副总经理持公司发文继续与招标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表明异议处理程序结束,转投诉程序。

第七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异议内容涉及文件修改或澄清的,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修改或澄清程序进行。

第八条开标异议应当在现场答复,答复的内容以是否能开标为准,不解决评标的问题,也不解决开标前的问题。开标现场答复原则上在所有投标文件开启后再进行,若不能准确答复,以“交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为通用语言。

第九条评标异议处理一般以网上查询为手段,项目负责人应以线索载明的依据查询,不得扩大查询范围。需要函询或电话问询的,不追求一定有回复,但需如实记录工作过程,并反应在拟处理意见中。评标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书面预答复,预答复仅告知“异议收到,正在处理,因需函询或现场调查或复评,准确结果不定,待结果定后,第一时间告知”。

第十条评标异议原则上不引导复审,确需复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联系招标人、监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复审分为简易复审和重新评标。异议仅涉及某个投标人,只需调整某个结论的,适用简易复审。简易复审报告可仅针对某个单一事项进行有针对性说明事实是否成立、处理意见及相应法律依据、原评标报告其他部分是否继续有效。

不适用简易复审的应当重新评标。重新评标报告除按照评标报告的要求外,还必须包括复审事由、原评标情况。其中针对异议的部分必须清楚说明异议是否成立及相应理由。

复审报告必须观点明确,法律依据充分。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与监管部门反映并拒付劳务费。复审产生的成本应当如实报告公司合同管理负责人,合同管理负责人应当将成本计入劳务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参与的异议处理意见,公司不予盖章。以招标人主导的异议,公司项目负责人应以法律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开标异议、评标异议条款(尤其是内容、时间、格式)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模板没有载明异议处理程序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沟通,必要时以公函形式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主导的举报、调查等事项需要公司配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亲自与监管部门沟通,沟通前将拟应对措施报总经理。

第十五条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撤销)及配合监管部门处理的过程必须在招标代理报告中如实载明,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公司收、发文等)。

第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以责任人、分管责任、领导责任具体划分责任承担,按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分,并取消该项目提成。异议处理与本制度不一致,但属相关监管部门不当规定导致的,异议处理责任部门应及时与总经理沟通,不执行本制度,但需规避公司风险。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类质疑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并参照本制度程序处理。

四、异物的控制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异议处理答复书

异议处理答复书

(异议提出主体):

你方于XX年XX月XX 日 XX 点递交的异议“(异议内容)”,我公司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异议事由

二.调查过程

三.结论

四、异物的控制管理规范

年月日

抄送:监管部门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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