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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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处主任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
(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
(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