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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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一、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 工程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确定质保金的缴纳标准。

2. 质保金的缴纳标准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具体金额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商议确定。

3. 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中,确保质保金的及时到账。

二、质保金的管理办法1. 质保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

2.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动工前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质保金,并在质保金专用账户中备有相应的金额。

3. 若工程施工单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或退回。

4. 质保金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核对,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保证质保金账户中始终保持一定的余额。

5. 质保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赔偿、工程事故赔偿、工程延期赔偿等,使用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质保金的退还办法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无问题,质保金应在保修期结束后及时返还给工程施工单位。

2. 质保金的退还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双方确认、书面申请等。

3. 质保金退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质保金可由建设单位进行退还。

四、质保金的违约处理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并追究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及使用范围,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质保金制度的完善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金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缴纳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

2. 监理单位应进行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质保金被滥用或挪用。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工程合同对于质保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对于质保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对于质保金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及顺利的工程实施,工程合同中常常会约定质保金条款。

质保金,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是工程建设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及性质质保金,又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顺利实施,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商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担保。

质保金的支付,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发包商的合法权益。

二、质保金的比例和金额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比例和金额通常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工程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建设部的相关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

但具体比例还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三、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质保金支付给发包商。

质保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逐步返还给承包商。

如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商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或修复,维修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质保金的使用和管理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只能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维修、修复以及保修期满后的返还。

发包商和承包商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如发包商未经授权挪用质保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质保金的减免和退还在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减免和退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工程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还质保金。

发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质保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给承包商。

六、质保金的法律责任发包商和承包商都应遵守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包商逾期返还质保金,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承包商在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XXXXXXXXXX公司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为维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管理,落实建设工程、采购设备的保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设备质量管理条例》、《XXXXXXXX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XXXXXXXXX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安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期限。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期限(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安工程的最低质保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以上日期均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质保期以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二)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以合同为准;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若无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提交质保金退还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无息将质保金在14日内退还,若是银行保函留存复印件后退回。

第二部分设备质量保修金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采购设备。

第六条本办法中设备质量保修金是指供货方与采购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设备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供货方在保修期内对设备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

三、工程质保金管理1. 工程质保金缴存标准(1)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型、等级及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要求,确定适当的工程质保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

(2)质保金缴存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未能按时缴存的,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缴存。

2. 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工程质保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稳定,不得挪用和占用工程质保金。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的余额和明细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工程质保金使用管理(1)工程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质保期内,如发生施工单位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决定使用工程质保金进行工程整改或修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3)质保期结束后,工程质保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工程质保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对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核实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工程质保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程质保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要求。

五、工程质保金管理的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合同要求缴存工程质保金或私自挪用、使用工程质保金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到损害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对于工程质保金使用不当、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使用等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有权视情况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上限

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上限

在建筑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又称“质保金”)是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上限,根据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存在不同的上限值。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同时,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限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内。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将其理解为“质量保证不得超过工程质量的保证”,这个保证应该是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和标准都是指导性的,具体的约定上限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基于多年来预留5%的习惯,或者利用发包人的谈判优势地位,仍然坚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过高的质保金,可能会被认为是“霸王条款”,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因此,在约定质保金上限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物资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更换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以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物资项目。

第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明确质保金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第五条发包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期限等事项,并与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六条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物资合同金额的5%。

质保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质保期内,工程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更换。

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质保期结束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申请返还质保金。

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工程物资质量无问题后,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三章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保金管理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一条质保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质保金的存款利息应当专门用于补偿质保期内工程物资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相互监督,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

发包方不得擅自降低质保金比例,缩短质保期或者提前返还质保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相关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现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实行的是招投标制度,工程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后,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会要求其提供一笔工程质保金。

这笔钱是暂时押在发包人这边的,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进行返还。

那么,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文件了解下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了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一、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具体如下:1、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1)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保金管理,保障项目投资方的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有序进行,结合质保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质保金是指承包商或承包人为向投资方提供保证金和质量保证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强制性质量保证和限制承包人或承包商失信行为。

第二章质保金的性质及用途第四条质保金是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一种质量保证,旨在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项,不计入工程成本,也不可作为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债权。

第五条投资方可以依据建设项目合同或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或承包商提出索取质保金,以弥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当承包商或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存在违反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但是,投资方不能以任意形式扣除质保金,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扣除一定的金额时,必须和质保金的存款期限和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履约情况相对应;(三)扣除时要填写《质保金扣除通知书》,质保金扣除必须经过承包人或承包商同意。

第三章质保金管理第七条投资方应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设立质保金账户,并定期对账。

第八条投资方可以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设立质保金账户,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开立质保金账户。

第九条开立质保金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银行开立质保金账户申请书;(二)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函或担保信;(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四)承包人或承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投资方应定期进行质保金存、支收,并严格履行存款和支取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投资方应设立专门的质保金监督管理机构,对质保金账户的存取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投资方应保管好所有与质保金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到规范管理,确保诚信合法使用。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规范工程保修及质保金的管理,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与术语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有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

2。

2质保金:是指公司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

2。

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2。

4。

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2。

4。

2属于集团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具体类别有成本控制部列清单.2.4。

3对于前期遗留的因施工、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失误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较大质量缺陷或问题(较大指:问题具有普遍性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的居住与生活)的工程项目,自问题处理完毕移交后该项开始计保修期限。

2.4.4供暖工程:房屋供暖在规划设计时为独立供暖的,自业主交接2个供暖期为保修期限;为集中供暖的,自业主交接后2个实际供暖期内为保修期限;2。

4。

5公司对客户房屋的保修项目及期限按照《商品房住宅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2.4.6质保责任方:与公司直接产生民事关系的主体(工程承包方)作为本办法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承包方”,公司不因承包方的转、分包方代承包方履行保修责任,而与转、分包方进行质保金拨付或结算。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质保金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经济利益,建设部制定了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保金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风险得以有效控制和保障。

一、施工质保金的性质1. 施工质保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确保工程完成后相关质量风险得到补偿的一种保证金。

2. 施工质保金具有保障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行为、促进合同执行、降低质量风险等作用。

3. 施工质保金应当以保证金形式存入专门账户,作为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凭证。

二、施工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施工质保金。

2.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造价的1%,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3.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分期缴纳,确保施工质保金与工程进度相匹配。

4.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质保金的管理和监督1. 施工质保金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在尽职尽责的原则下进行监督和保障。

2.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质保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质保金挪用、挪借等违规行为。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保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质保金的有效使用。

4.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合格的工程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汇报。

四、施工质保金的返还和扣除1. 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经验维修期内,施工质保金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扣除或挪用。

2.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安排施工质保金的返还。

3. 如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扣除相应的施工质保金用于修复和赔偿。

4. 施工质保金返还和扣除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确保公平公正。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而制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下是对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质保金的定义及性质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

二、缺陷责任期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三、保修期的规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2. 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维修。

维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

3.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承包人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将质保金全额返还给承包人。

五、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质保金处理如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仍应保留。

因为质保金是一种法定义务,其存在不依赖于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依法处理质保金问题。

六、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质保金应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设立质保金账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质保金。

七、违规处理违反质保金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但是近几年也有出现豆腐渣工程,出现了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督,承包商要给予建造者一定的保证金,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那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一提起“工程质保金”很多人会存在着疑惑,甚至会将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的概念相混淆。

其实,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工程质保与工程质保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它们二者都属于工程建筑行业的专有名词。

今天,小编将针对工程质保金规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提起“工程质保金”很多人会存在着疑惑,甚至会将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的概念相混淆。

其实,工程质保金与工程质保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工程质保与工程质保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它们二者都属于工程建筑行业的专有名词。

今天,小编将针对工程质保金规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工程合同的质保金是什么意思“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

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近日,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新规定从工程质保金的收取标准、使用方式以及返还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新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建筑工程行业的影响。

一、收取标准根据新规定,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收取标准将进行调整。

以往在施工合同中,质保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至5%不等,现在将统一调整为合同金额的5%。

这一调整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承包商的责任意识和施工质量。

二、使用方式按照新规定,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原有的施工质量责任、保修期修理等方面,质保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检测费用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这将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供更多经费保障,增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返还机制新规定中对质保金的返还机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返还申请,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返还。

返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若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返还,则需增加一定的返还利息。

这一规定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提高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控制水平。

四、影响与展望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的实施将对建筑工程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通过提高质保金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激励承包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规定返还机制,将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管,提高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

然而,新规定的实施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承包商可能会对质保金的增加表示抗议,认为负担过重。

其次,在返还机制方面,监理单位审核的时间和效率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因此,在质保金新规定的落地过程中,建设部门需要与各方积极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结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通过调整质保金的收取标准、扩大使用范围以及明确返还机制,将有效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质保金管理制度(3篇)

质保金管理制度(3篇)

质保金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定义“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Ø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Ø专利、专有技术合同Ø检维修施工合同Ø设备采购合同Ø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Ø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Ø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Ø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Ø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____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____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____个月或正常运行后____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Ø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____%。

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工程设施建设是需要签订工程合同的。

在合同的条款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质保金这样的概念。

很多人对于质保金的内容是不熟悉的,这将不利于合同的签订。

其实,工程质保金的作用是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预先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小编将针对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二、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发包方在确定工程的承包单位之后,为了使得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会按照既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单位约定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全额支付,而是扣留一部分的工程质保金,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四如何规定的呢?发包方在确定工程的承包单位之后,为了使得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会按照既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单位约定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全额支付,而是扣留一部分的工程质保金,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四如何规定的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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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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