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条件特点以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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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

的条件特点以及方式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

A、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注册上限为净资产的40%;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B、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

A、中期票据发行特点:

符合发行要求的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该债券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发行,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行发行管理。

1、中期票据期限通常为3-10年;

2、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理论上均可发行中期票据;

3、发行市场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只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由交易商协会向央行备案;

4、发行方式灵活。中期票据完成注册之后,可以采用小额、连续或周期性的方式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是浮动利率方式发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发行。甚至可以利用市场的波动,抓住有利的市场窗口发行;

5、持有人多元化和分散化。中期票据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持有,包括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投资者有不同的资产配置需求及风险偏好,有利于分散风险。

B、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

1、融资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市场化定价,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主体评级AA企业的短期融资券如果按照固定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最低可以到%,包括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企业总成本大致为%,虽然目前市场处于升息通道中,票面利率较高,但企业发行成本仍明显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按照浮动利率发行,其票面发行利率大约可以再降低10—20BP。

2、融资效率高

短期融资券实行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余额管理,手续简便,无需担保。即企业只需一次性申请注册融资总额度(不超过合并净资产的40%),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和注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灵活确定发行时点,虽然每次发行不能超过1年,但实际资金安排周期可以达到2年9个月。

企业首次注册一般需要4-5个月时间,其中:首次评级需要近50天。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一般仅需要1-2个月时间。

3、融资渠道通畅

与银行贷款、股票融资相比,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新拓展的一个直接融资渠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小,融资渠道通畅。但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政策、银行自身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股票融资受市场变化影响大,无法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融资渠道,企业也无法完全掌握自主权。

4、资金用途灵活

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宽泛,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等,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股票市场。短期融资券目前没有开立专户的要求,在资金用途与监管方面,较银行贷款和股票的优势明显。

5、运作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发行人一般不需要直接与交易商协会进行沟通,所有工作主要由主承销商完成。

企业短期融资券注册成功后,按注册额度内的实际发行额支付相应的融资成本。

综上,在目前国内非金融企业债券市场中,综合比较融资成本、效率、用途等因素,短期融资券应该是大中型优质企业的首选品种。

(三)、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程序:

A、发行中期票据的程序:

一、表达发行意向

企业向承销银行表达发行意向,金融机构开展前期营销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和初步营销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重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意向、条件和拟发行规模,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等信息。

二、确立初步意向

承销银行在初步营销并经企业同意后,可与客户签订承销合作意向书,并上报总行批准。同时与发行人商定承销方式、发行费用等条款,与发行人签署主承销协议。

三、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协助发行人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偿债保障措施,与发行人洽商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额度、期限、利率区间等。

四、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

五、注册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包括:

A、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B、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C、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D、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

件。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2年。

六、发行

1、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

2、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3、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

4、发行前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

企业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后续发行的应在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5、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七、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

1、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同时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主承销商等协助做市,进一步加强所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2、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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