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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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桂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粮食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加强对全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区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收储安排、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负责协调军粮供应、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

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

(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17•【字号】桂政发[1988]140号•【施行日期】198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198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88〕14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国发〔1988〕67号),是针对当前我国粮食形势所作的重大决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好这个决定,对搞好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控制物价上涨,治理经济环境都将有重大的作用。

特别是我区今年受灾严重,粮食减产较多,地区之间不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突出,加强粮食管理尤为必要。

现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粮食储备和1988年6月末周转库存,粮权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各地不得动用。

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保证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的完成,不论是包干调出,或挖库存调出,各地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调。

对无故不按时如数调出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对1986、1987年度各地多购少销包干结余的粮食,也要加强管理,如需动用,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平议价粮食的品种互换,要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二、大米(包括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户订购、套购。

在粮食入库期间,定购品种粮食不准多渠道经营,已完成全年定购任务的农户出售议价粮,除卖给粮食部门外,允许群众之间在市场进行余缺调剂,但禁止批量性、集团性采购。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粮食市场常年开放,其它县(市)在完成本县(市)粮食定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户和城乡消费者在集市进行正当的余缺调剂;允许宾馆、饭店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商企业及专业户,按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自身生产和消费所需粮食,但不得转手贩卖,囤积居奇;允许有证粮食商贩在区内市场从事除大米(含稻谷)以外的其他粮食的经营及运销;允许经县、市粮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准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大米(含稻谷)的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以简称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原粮指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油和成品粮分别指入库前3个月内和半个月内加工生产)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品质发生变化不宜储存或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应进行轮换。

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承储企业应当报告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并及时申请轮换。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规定(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玉米2年,小麦3年,食用油2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质量品质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品质鉴定。

轮出的粮油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轮换管理方式与制度第六条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计划轮换管理方式。

轮换出入库计划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半动态轮换管理方式。

轮入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等部门下达,轮出由承储企业根据供应需要申请报批。

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三)动态轮换管理方式。

在自治区核定的承储规模内,在品种不变、储存地点不变、库存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开展轮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就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一)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政府行政首长作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耕地和生态保护制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规模,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完善区域粮食宏观调控机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必须守住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安全底线,确保全区口粮绝对安全。

1.确保全区耕地面积稳定在6312万亩,基本农田不低于5404万亩,现有耕地质量不下降。

要确保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以上,粮食自给率保持在75%左右。

每年粮食直补订单收购计划原则上不少于80万吨。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桂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内容符合国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二、关于储备粮管理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

各市、县 (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核定的规模将储备粮充实到位,并建立动用应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特色粮油精深加工,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

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南财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规〔2016〕1号各县(区)财政局、粮食局,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加强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安全,市财政局、粮食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第三章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第四章资金审批及拨付第五章市储备粮(油)动用及核定第六章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及拨付第七章资金监管检查第八章项目绩效考评第九章附则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宁市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4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是指对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市储备粮(油)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

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第五条与市粮食局签订承储合同的单位在承储市储备粮(油)期间及承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各县(区)粮食局及财政局可申报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自治区将广西桂林二塘国家粮食储备库、贵港市粮食局直属粮库、钦州泥桥粮食仓库、柳州地区直属第二粮库、融安县粮食局直属粮库、百色市大同粮库、百色地区粮食局田东直属库无偿收归自治区直接管理。

二、划转粮库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按1997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移交给自治区。

1997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含1997年合并进粮库的其他单位人员)划归自治区接收,1998年1月1日以后调进的人员由有关地市自行安排。

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同意,粮库的资产及人员不得变动。

1997年1月1日以后台并进上述粮库的单位按成建制划出。

三、由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对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市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另行拟定。

四、划转的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后,财务与当地财政脱钩,企业财务管理、上交税利等有关财税问题按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桂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5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农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为了适应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明确:适当增加我区储备粮规模,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原来的5亿公斤增加到7亿公斤,其中自治区本级储备规模由原来的3亿公斤增加到4.5亿公斤,市、县储备规模由原来的2亿公斤增加到2.5亿公斤。

为了使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县储备粮规模下达给各地区、地级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的储备粮规模主要根据各地的商品粮消费量确定。

商品粮消费量大的地市,储备粮规模适当大些,反之则上小些。

市、县储备粮规模调整后,自治区将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市、县储备粮是当地人民政府调控本地粮食市场和防备灾荒的物质基础,各地必须将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时分解落实到市、县,并在2002年年底前如数储足。

对未按时按规模储足、造成危及粮食安全问题的,自治区将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自治区下达给各地的储备粮规模是最低规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粮规模。

四、各市、县储备粮的粮权归各市、县人民政府。

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及轮换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利息按储备粮库存值、同期储备贷款利率和储备期限据实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区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第五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桂粮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17〕51号各市粮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同级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手续。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桂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的市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包括:(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加分和扣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64号)和《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31号)的要求,我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42号),结合我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1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一并反馈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联系人:谭漪,电话:************,邮箱:****************。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5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及时有效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区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诉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
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正>桂政发[2017]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
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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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治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

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章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自治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共同下达,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30%。

具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第三章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自治区储备粮以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
(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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