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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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防范固定资产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租赁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固定资产租赁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租赁指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主要特征是有偿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3.2 长期租赁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租赁期间超过1个月的租赁业务。

3.3 短期租赁

本规定所称短期租赁是指除以上规定的长期租赁事项外,年度内因突发事故抢险、举办(承办)会议、活动或因其它业务需要,在抢险、会议、活动或进行其它业务期间临时租用车辆、房屋等设备、设施且租期不超过1个月的租赁业务。

4 职责

4.1 财务处

4.1.1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租赁事项组织审查或审批;

4.1.2 负责对经审批的租赁费用进行预算调整;

4.1.3 负责对各单位租赁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

4.2 生产运行处

负责对生产设备、设施有关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3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消防设备、设施、消防车有关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4 规划计划处

负责判断拟租赁事项近期是否有购建计划。

4.5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对租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6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负责对车辆、办公及生活基地房屋及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关的租赁事项进行审查。

4.7 所属各单位

4.7.1 负责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4.7.2 负责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外的租赁项目进行申报。

5 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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