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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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446号《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务院令》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促进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经矿委研究决定,特制定《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确定的依据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严格控制每个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维护工、辅助工等入井人数。
二、各单位要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井下定员标准。井下定员标准一旦确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由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劳动定员时,各单位要书面报告,阐述修改井下定员的理由、劳动组织人数的增减及工作地点变化情况,经公司相关领导、安监处负责人审批,同时报考核办公室备案。
四、按岗位定员。根据设备的固定岗位、操作岗位或其它工作岗位来编制井下定员人数。
五、按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业务分工确定井下定员人数。
六、各单位要根据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工作地点在岗人员不准超过井下定员人数。
七、在贯彻井下劳动定员工作中,要本着精干、高效、把人员压缩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一人能干的活,决不安排多人。要尽量压缩井下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没经过井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下井,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八、提倡一职多能、兼职作业。但兼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后才能正式上岗。
九、注意职工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不提倡交叉作业不提
倡连班加点,要安排好职工的正常轮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事后要安排好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绝对禁止为了抢进度而疲劳作业、连班作业。
十、井下作业场所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工作地点、施工单位、定员人数、实际人数等。
十一、安监处要了解全矿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全矿当班实际井下在岗人数,安监员要了解分管地点及检查线路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当班实际井下在岗人数。
十二、安监人员有权制止超定员人员进入采区、工作面、工作地点。有权制止超定员单位及班组停止生产或工作。
十三、对不听劝阻擅自进入超定员场所的人员,责令其停止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十四、安监人员对进入超定员场所人员不制止的,按“三违”论处。
十五、确因特殊原因需超定员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的,要与原施工人员进行置换。无论什么原因,井下作业场所不准超过定员人数。
十六、井下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变更井下劳动定员时,各单位要在按程序报公司相关领导及安监处审批的同时要重新制定区队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的定员,并将重新确定的分工作地点井下定员人数在变更前报考核办、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