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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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019 年1 月
四、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
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
报账等工作。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
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处置方案应当
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资产处置必须进
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
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公开交易;1 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
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就
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
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全程公开,乡镇纪委、“三资”代理中心、村“两委”、村务监督委
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光操作。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在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
信息网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
议方可签订合同。
6.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鉴证。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7.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统一核算。集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