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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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 cabernet cabernet”并 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cabernet 并 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 亦存在多种翻译 亦存在多种翻译, 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 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纳”与“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cabernet 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注册商标异议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 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裁定。 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 限期提出答辩。 限期提出答辩。
基本案情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P77) 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P77) 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要求、 申请→商标局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申请文件要求、优 先权要求及材料) 实质审查( 13) 先权要求及材料) → 实质审查(9-13)→初步审定公 告→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否或异议不成立→核准 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否或异议不成立→ 注册公告。 注册公告。 注册商标异议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基本案情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1.“解百纳” 1.“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厂家认为, 解百纳”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厂家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 翻译而来。 解百纳” “Cabernet”翻译而来。“解百纳”干红一些主要原料的英文字母都 Cabernet 翻译而来 有一个共同的字头——”Cabernet ,所以它是红葡萄品种的中文名 Cabernet”, 有一个共同的字头 Cabernet 称。 张裕认为, 1931年 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 张裕认为, 1931年,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 融合”理念, 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 携海纳百川”之意, “解百纳干红”。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解百 解百纳干红”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 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葡萄的品名叫”解 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葡萄的品名叫” 百纳” 百纳”。
基本案情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2002年 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公告期内无异议) 2002年,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公告期内无异议) 。(公告期内无异议 2002年 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 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41条 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41条 )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2008年5月 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 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对商 年 月 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 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 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 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 起诉。 起诉。
商标保护期与续展 使用范围的限制 平行进口 合理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 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与案例分析相关的理论 基本案情 焦点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争议各方的和解及思考
商评委认定支持了被请求人张裕的观点。它在解百纳争议裁定 商评委认定支持了被请求人张裕的观点。 书中指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 书中指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 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2.假设解百纳被认定为是葡萄原料名称或一类葡萄酒的 2.假设解百纳被认定为是葡萄原料名称或一类葡萄酒的 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张裕公司是否经使用而取得了商标意义上的 显著性。 显著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八之2规定,审查经过使用获 得显著性,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 的认知情况,2)使用的时间、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3)使用该标志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商品、服 务本身的特点,4)是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概念: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指未经权利人许可, 指未经权利人许可 驰名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驰名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是以一种降低商 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或知名商标, 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或知名商标,导致该驰名或 知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模糊或是价值贬损的行为。 知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模糊或是价值贬损的行为。 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1.弱化,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 .弱化,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 的联系 2.贬损 或丑化 ,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 或丑化), .贬损(或丑化 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 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 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 3.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 .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 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 应有的商业价值。 应有的商业价值。
——中国红酒行业知识产权第Baidu Nhomakorabea案
中国的十大葡萄酒品牌
第一名: 第一名:长城葡萄酒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二名: 第二名:张裕葡萄酒 解百纳/干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解百纳/干红-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名: 第三名:王朝葡萄酒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四名: 第四名:威龙葡萄酒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干红葡萄酒-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第五名: 第五名:通化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六名: 第六名:新天葡萄酒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七名: 第七名:丰收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八名: 第八名:香格里拉葡萄酒 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免检产品) 第九名: 第九名:华夏五千年葡萄酒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酒,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名: 第十名:云南红滇云葡萄酒
2010年 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 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 2010年12月,争议各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 审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 审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 商标,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 纳”商标,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使 解百纳”商标,其它葡萄酒企业(包括洋葡萄酒) 用“解百纳”商标,其它葡萄酒企业(包括洋葡萄酒) 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 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
本案中, 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 本案中,“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 现行《葡萄酒》 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 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 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 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 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二)仅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 标注册。 标注册。
2009年12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 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 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 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 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 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 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驳回 诉讼请求判决) 诉讼请求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 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 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 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 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 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 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 商标的市场声誉, 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 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