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后感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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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理性与感性之间——读刘星《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
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
“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的专栏,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时间点。
不过大体应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九五、九六年的样子。
当时虽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是大众的观念还被桎梏在人治的樊笼之中。
这场“法雨”来的很是时候,绝对算得上是“好雨知时节”了。
其时尚少有通过法律故事宣扬法律观念的文章,其法学随笔的形式和看似漫不经心实则精心打造的内容,宛如一缕凉爽的清风,令人耳目一新。
加上南方周末的影响力,很快便成为南方周末的名牌专栏。
现在法学随笔类的文集已经初具规模,成系列的如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法迹寻踪”系列、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学术随笔”系列等,报纸期刊如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学家茶座》、法制日报的周末专刊等,作者的阵容也日益壮大,贺卫方、朱苏力、梁治平、冯象、刘星、舒国滢、林来梵、谢晖、柯岚等均有类似著作面世。
刘星可以算是其中的先行者和拓荒者之一了。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
作者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
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
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
普法类的文章,原本是法学“大家”所不屑为之的。
实际上,真正写好一篇读来有趣、读后余香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
作者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
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作者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故事介绍西方的法理,作者的一些观点,经过了作者长时间的思索和考虑,其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
比如作者通过法治的假设前提一文,说明了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完全可以先抛置一旁。
既然我们认可法治是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争执这些虽然理论上显得重要,而实际上无关大体的问题呢?当然,有一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永远会有争论,也不是谁有能力回答的,比如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
作者提醒我们,不要让学术上纠缠不清的问题使我们疏离现实。
作者也并没有给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通过“留白”的方式,对我们提出了问题,并给我们留下来一个思考的空间。
一篇流传甚广的法学随笔,虽然只有区区一千余字,但是其影响的范围之深远,有时远大于图书馆里观点重复无人问津的所谓法学学术专著。
虽然这本书里的文章有许多距今已有快十年的时间了,但是重温此书,我还是从中感受到了作者的睿智,感受到了作者的赤子之心。
《西窗法雨》读后感)彷徨中的游走
当苏格拉底为捍卫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选择饮毒自尽时,两千多年来,这位哲人的抉择,带给人们无尽的议论和探讨,这是否为一种迂腐,一种理性的败走……
当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时,一切都在引发世人的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义……
当18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充分彰显法院的审查权利时,西方国家的法官手执宪法,左右审视各种法律,找到违宪的便取消其“家族”资格的力量的做法引发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的无尽思考……
是的,就是这样一个个的小故事,告别了用晦涩的语言表达深刻意蕴的方式,却带给人们无尽的思索。
同时,《西窗法雨》将法律与文学完美的结合,使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人们的“心”。
而这几点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时的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可贵的是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带给你更深层次的思考,一种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国人面前打开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时候也会思考造成中国的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差异的原因在哪里?尤其是学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和特点以后。
但是教材上的思考面比较主流也比较狭隘,然而当我阅读到“法治的假设前提”这一篇时,有了一种另类的却潜藏在内心的共鸣。
众所周知,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家就用相当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在法治的车轨上越走越远。
反观同时期的中国,尚属落后的“人治”状态。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诚然,法治的发展经济占了很大的因素,但是社会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书中所言,这是“人性恶”的结果,这种“人性恶”的认识起源于《圣经》。
《圣经》里说,上帝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男人叫亚当,亚当整天孤独寂寞,上帝便从亚当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创造了一个叫夏娃的女人给亚当做伴,亚当和夏娃没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们去看守伊甸园,并且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得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
夏娃不听上帝的命令偷吃了“禁果”,岂料抵挡不住蛇的诱惑,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去引诱亚当,致使两人结合在一起,从而引发了人类的迅速繁衍。
上帝知道后极为震怒,将夏娃逐出了伊甸园。
于是,上帝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
西方人相信这个故事,也相信人性恶。
所以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传身教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他们特别喜欢用法律,认为只有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
与洋人不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或许始于《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广为流传便是最有力的说明。
由于认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
教育,一直是中国人矫正错误的一个传统手段,先贤孔孟的教诲流传了两千多年。
然而也许是国人确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缺乏法治。
社会发展到今天,倘使我们去争论西方的“人性恶”和中国人的“人性善”谁利谁弊,恐怕没有什么大的必要,也争论不出什么结果,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有效手段则是一个普遍认同的不争的事实。
法治的缺失,“社会将没有方圆,没有秩序”。
就从这一点讲,“夏娃”偷吃“禁果”也没有吃错,然而中国的传统教育也不能丢。
在中国即使把法治建设得天衣无缝,仍然需要用教育的手段实施法治,因为矫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育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是一种强制,劝说是教育,强制是惩罚。
因而我觉得,将法治与教育的有机结合才是真正的出路。
在上述问题中,涉及到了“道德”与“法治”这对概念,而这一对概念作为矛盾的存
在是法律人最为无奈,最为纠结的。
无论选择了哪一个,都是一种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
而《苏格拉底的慎重》为我们所展现的是一位哲人,面对此种问题时的种种思考和抉择。
很小的时候便听到过苏格拉底殉道的故事,当时内心十分不解。
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迂腐!
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了书中的另一个故事,关于二战战犯的审判,盖世太保杀害犹太人遵循的是当时纳粹德国的法律,从狭义的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似乎没有犯罪,然而在道德上认为纳粹没有罪行是世人所无法容忍的,于是,正义的人们认为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法律的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恶法非法”成为了一种裁量有点法律到的话的意味。
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是无法脱离
“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
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
思维在此并没有停滞,康德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换句话说,道德总是劝慰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
在阅读到“法律就是‘强制’?”这一篇之前,我一直坚信肯定的答案,也从来没有过多的思考过“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这样一个命题的真伪。
然而刘星教授告诉我,这句话值得怀疑。
因为法律的规定具有两方面,一则权利,一则义务。
义务是强制的,不可放弃的,然而权利却是可以放弃的,可见这个看法的确有些瑕疵。
是的,我想这或许的确是植根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西窗法雨》带给我们的不仅有纵向的深度的思考,更有横向的广阔的视野。
一些全新的诠释,一种锐利的彰显,都镌刻在我的内心。
在大部分人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或许与法律也有些渊源,然而要说地形地貌、唯独位置、海路位置、气候状况、肤色人种与法律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怕很多人便会摇头蹙眉了。
书中介绍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有关“地理因素”说的内容。
比如热带以及亚热带国家所以盛行严刑峻法,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脾气暴躁而失去理智;而处于温带寒带地区的国家之所以刑法较为宽和,就是因为适中及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
那么讲这些的弦外之音在于哪里?思考一下中国的地理环境,三级阶梯,纬度跨越范围,海路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那么中国的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的差异性呢?
另外,在书中还论述了有关权利的来源,判例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人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等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
我想说,对于法学初学者的我而言,阅读这本书就像在法律的道路上彷徨地游走。
彷徨来自思考时的矛盾,游走来自对法律的好奇。
《西窗法雨》法趣谈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
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
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
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
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网上赞赏《西窗法雨》为能提高思想深度的佳作,我个人十分赞同,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前段时间刚讨论完的《安提戈涅》,《西窗法雨》中亦有提及,题目为法上“法”。
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
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
回到《西窗法雨》,在法上“法”的后一篇,便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样的安排,在情理中,也符合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
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
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
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
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
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
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
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
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
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法雨润无声
在法治浪潮汹涌澎湃的今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和维权热情的空前高涨,愈发凸现了当今中国“法律饥渴”的现状。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用这首诗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
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地下着———“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西窗的第一场法雨,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
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刘星先生向我们昭示: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
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真正的动力,要想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培养这种法律的信仰。
《西窗法雨》中的大部分文章都以此宗旨展开:从“法治的假设前提”到“天生的、永恒的权利”,再到“法律的平等、公正”,直到“民众中的法”,无不是强调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前提。
西方的法治建设,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直至现代,之所以得以延承,源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与之对比,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
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活中,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遵守交通红绿灯的民众寥寥无几;尽管我们强调法律至上,而老百姓却还是对“上访”情有独钟;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设计的结果,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
通过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观察、反思,刘星先生甚至还忧虑地发现:连央视最受欢迎的《今日说法》节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民众说法的参与,而一味是专家说法。
这样容易导致“居高临下、忘却民主”,形成少数专家的话语权,难以做到“送法入心”,更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但法在我国大多数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
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
现今,没有任何一个词的使用频率超过法治,也没有任何一个概念能够像法律这样可以触动每个人的神经,法学也已成为当下的显学。
但一个简单的追问也许就让我们疑惑:法在哪里?于是我们就想:是在法典中?在书中?还是在法学家的口中?从《西窗法雨》中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身边、日常的故事隐藏着法律理论的潜流,法就在我们生活之中。
西窗中的许多小故事通过一些“琐事”反映了法律的现实存在和深邃的法律理论。
“政府旁边的法院”告诉我们法院的独立和法律公正的保障;“女人和男人一样”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过程和平等的理念;“结婚前的考验期”,“再婚的等待期”也表明了法律对生活的回应与复制……所以刘星先生认为“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
其实,从我们出生(甚至出生前)起,无论是否意识到,我们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买一支笔,签一份合约,申请资格,婚丧嫁娶,如此等等,都在实践着法律。
正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言一行印证、影响、改变着法律,才使法律得以不断地更新、发展。
法律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逐案发展的,是一个“发现问题、形成原则和巩固体系三者间的循环”。
法律就在日常生活中,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分辨,要“为权利而斗争”。
“孙志刚事件”、“宝马彩票案”……无一不直接影响、改变了法治的进程。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样法律才能进步,法治才可实现。
法律只有恒久的问题,没有终结的答案———这是我看完《西窗法雨》后最大的体会。
“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正当的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
问题在于: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法律能够体现正义、保护人民的权利,法律也同样会成为专制的手段、暴政的工具。
怎样才能使法律恒久地保持其正义性,使之远离恶法呢?法律最终是由人制定,由人来实践,人们会对法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我们共同的标准又在哪里?当我们毕其所学,试图来解答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时,我们却发现: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社会的丰富多彩孕育了法律,发展了法律———法律正是在这种多样的、不统一的社会中才得以屹立不倒;也正是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才使法律得以吐故纳新,魅力不减。
法律的发展分秒必争,知识更新是永远不变的要求。
如果一个资深的律师或法官满足现状,沉湎于过去的知识,他很快就会发现:简单的新的法律问题,也会让他手足无措。
永恒的只是问题,而不是答案。
但我们不必沮丧,刘星先生认为“法是使我们生活得更好”,把握生活每一天,把握法治足迹的每一个闪光点,不断地思索,不断地追求,我们就可以做到与法律共舞!
记得一位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法律是禅,悟到多深是多深”,而《西窗法雨》正是引导我们不停、不断地去悟,去接近法律。
期望刘星先生的“西窗”常开,“雨”一直下!
何婷婷:《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阿修按】即日起,本博将陆续刊登广外法学院2009级同学修读我的宪法课程时的一些优秀读书笔记和课题研究作品。
欢迎各位博友批评指正,但也请大家注意到:他们只不过是刚刚进入法学院几个月的大一新生。
所以,请大家本着包容的态度对待他们作品中的浅陋乃至错误,请大家像一个朋友一样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
至于我,我为他们骄傲,他们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和热情,对法律思想和学术的敬畏,他们对法律现实孜孜以求的探索,对中国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让我看到中国法学的希望,感到温暖。
吾道不孤。
中国法治之路不会因为当前的某些逆流而中断!他们,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未来!我相信,如果他们保持已经呈现出来的激情和禀赋,经过4年的法学院学习,他们一定会成长为中国法律界的新生力量!阿修谨识。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
经修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
经过一段日子的研读,很欣喜地发现它果然没让我失望。
如程文超先生在序言里说的那样,“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
”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书中第一个故事是关于苏格拉底的慎重。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
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
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
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
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
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
然而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
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