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读《西窗法雨》,就像在聆听一场法律的脱口秀,轻松诙谐,却又引人深思。
书中有一个观点让我印象极为深刻,那就是“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作者通过一个个生动的例子,把这个看似严肃枯燥的话题,讲得妙趣横生。
记得有一次,我在小区里目睹了一场小小的“纠纷”。
那天阳光正好,微风不燥,我在小区的花园里散步。
突然,一阵吵闹声打破了这份宁静。
原来是两个小朋友在争抢一个秋千。
一个小男孩紧紧抓住秋千的绳子,大声喊道:“我先来的,我还没玩够!” 另一个小女孩也不甘示弱,哭着说:“我就想玩,你都玩了好久了!”双方的家长闻声赶来,小男孩的妈妈说:“大家轮流玩嘛,要懂得分享。
” 小女孩的爸爸则有点生气地说:“我们孩子难得想玩,就让她先玩一会儿呗。
” 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这时候,周围的居民也围了过来,大家七嘴八舌地发表着自己的意见。
有人说:“小男孩先来的,就应该让他继续玩。
” 也有人说:“小女孩哭得多可怜,就让让她吧。
” 还有人提出:“干脆定个时间,每人玩几分钟。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西窗法雨》中提到的法律与情理的权衡。
从情理上讲,小女孩哭了,似乎应该得到照顾;可从“先来后到”的规则来看,小男孩又占着理。
这就像是书中所说的,法律有时候需要考虑情理,但又不能完全被情理左右,得有一个平衡。
在这个小小的秋千争抢事件中,如果单纯依据情理,可能会让小男孩觉得委屈,认为规则没有被尊重;但如果只讲规则,小女孩的伤心也让人于心不忍。
最终,经过大家的调解,小男孩同意再玩两分钟就让给小女孩,小女孩也破涕为笑,双方家长也都表示满意。
这件事虽小,却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情理在生活中的交织。
法律就像一个框架,给我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而情理则像是框架内的填充物,让这个界限变得更加人性化。
再回想起书中的种种案例和观点,我越发觉得法律不是高高在上、冰冷无情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充满温度的准则。
它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照顾到人们的情感需求。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西窗法雨》是中国古代文学家柳宗元所著的一篇散文,描写了一个雨天,作者坐在西窗之下,通过窗外雨水的滋润,思考人生的真谛。
这篇文章以其深刻的思想和优美的文笔,被誉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读完《西窗法雨》,我深受启发,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思考。
文章一开始就描述了雨水的形态和作用,雨水滋润大地,滋润万物。
作者通过雨水的滋润,引出了人生的哲理,提醒人们要像雨水一样,滋润自己的内心,滋润他人的心灵。
这让我深深地思考起来,人生就像一场雨,我们要学会滋润自己,也要学会滋润他人,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
在文章中,作者还通过雨水的形态和作用,引发了对人生的思考。
作者说,“雨水虽然细微,却可以穿石;人生虽然短暂,却可以留下深远的印记。
”这句话让我深受触动,让我明白了人生虽然短暂,但只要我们用心去做,用心去生活,就一定会留下深远的印记。
正如雨水虽然细微,却可以穿石,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除此之外,文章还通过雨水的滋润,表达了对人生的感悟。
作者说,“雨水虽然温柔,却可以润物无声;人生虽然平凡,却可以创造奇迹。
”这句话让我深受启发,让我明白了人生虽然平凡,但只要我们用心去生活,用心去创造,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正如雨水虽然温柔,却可以润物无声,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通过阅读《西窗法雨》,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柳宗元的深邃思想和优美文笔,也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认识。
我明白了人生就像一场雨,我们要学会滋润自己,也要学会滋润他人,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
我也明白了人生虽然短暂,但只要我们用心去做,用心去生活,就一定会留下深远的印记。
我更明白了人生虽然平凡,但只要我们用心去生活,用心去创造,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这篇文章让我深受启发,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思考。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三一文库()〔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以短小的文章阐述法的理念,大都选自报纸上的豆腐块,块小,味美。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希望对你有帮助。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本周四,无锡金桥小学42名五年级的小盆友到开炫参加了模拟法庭,效果还是挺好的,这也出乎了我的意料,小盆友的投入和专注,尤其是陪审团最后的评议和裁决十分精彩。
法律与我们普通人息息相关,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法律让我们明白要享受权力的同时更需要学会承担责任。
我非常喜欢《西窗法雨》,这是我在大学期间读到的好书,现在已经是第三版了。
推荐给大家,相信大家一定会很喜欢的。
本书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
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
刘老师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
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就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行观照,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书中通过各个故事来讲述法律精神的。
如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故事,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
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其内在精神值得细细品味。
恶法当然是不人道的,但倘若任何人认为只要认为恶法就可以不遵守,这是多么的可怕啊。
另外,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
在英国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
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
《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适合非法律人士在闲暇之余阅读。
有待于朋友们自己去品读吧。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二】1作者概况刘星,北京人。
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图员。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
曾为中山大学法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法学入门,有人推荐了刘星的《西窗法雨》,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文化,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来作讨论的书。
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
只怪自己太愚钝,只是看,想,却没有有感而发。
惭愧!摘录:1.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2.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但同时这也是缺点3.纠正人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
4.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
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德•康德】6.自然正义的含义在于不能违法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也如此。
7.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惟条文是举。
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可能更具有理性。
8.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之中加入“大众准则”。
9.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时候,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10.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这个词,记住证据这个词。
11.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标准,法律是“低”标准,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泾渭分明。
在本书里,刘星却指出:法治社会下也需要人治。
法律条文如果按照字面意义来执行判决,那么书面文字的缺陷就暴露无疑。
在这个时候,人的思考能力会被束缚在条文下,公正的判罚往往成为条文的奴隶。
所谓法治社会下的人治就是要让法官在条文下赢得自由,他不但是个法的解释者和裁判管,而且必须能从法律条文背后读出法的目的和精义。
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像陪审团这种法律外人士还掌握了判决的终极权力,其目的也就在:没有法学背景下的感性判决有时更能接近事实本身。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
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
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
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
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
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法治优于人治。
87天,627英里,一个退休老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决定出发,以其精神力量挽救生命垂危的老友,随即克服大量难以想象的困难徒步穿越英格兰,以其执着和勇气将不可能变为现实,用实际行动塑造了一段传奇。
然而,当我们跟随《一个人的朝圣》的作者蕾秋•乔伊斯的笔触,抛开纷杂与浮华,一步步揭开明亮的光环下所隐藏的真相时,却渐渐发现故事的主人公哈罗德不仅仅是普通人中最不起眼的一个,甚至,按当下的流行说法,他几乎可以称得上是一位loser,木讷寡言的他不过是凭着一份最单纯的初衷,以最为质朴的方式在回报一份埋藏在心底多年的良善与歉疚。
雨作文之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
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
(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
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
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
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
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 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西窗法雨每章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每章读书笔记第一章:苏格拉底的慎重。
一、主要内容。
这一章通过讲述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审判时的态度展开。
苏格拉底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城邦神等罪名,虽然他有机会逃脱审判,但他却选择接受判决。
他认为法律是城邦的基石,即使法律对自己不公,也不能以违背法律的方式来对抗。
这体现出他对法律权威性的敬重,在他心中,法律的尊严高于个人的冤屈。
二、感悟与思考。
1. 对法律权威性的思考。
- 苏格拉底的做法让我们看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每个人都因为觉得法律对自己不公就随意破坏法律,那么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将荡然无存。
这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本身存在不公正时,公民是否只能默默忍受?这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现代社会有更多的途径去修正不公正的法律,如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等,但苏格拉底所处的时代并没有这些完善的机制。
2. 个人与法律的关系。
- 从个人角度来看,苏格拉底的慎重反映了他对自己城邦身份的认同。
他把自己看作城邦的一员,遵守城邦法律是他作为公民的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现代社会,我们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不能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对待法律。
但同时,现代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的监督和完善中,以避免类似苏格拉底所遭遇的不公正法律的出现。
第二章:法上“法”一、主要内容。
此章探讨了法律之上是否还有其他准则的问题。
提到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高于实在法(人类制定的法律)的法。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实在法可能规定了不人道的内容,而自然法强调人的基本权利和正义的基本原则,如生命权、公平正义等。
历史上有很多事例,如美国废奴运动,当时奴隶制在实在法中是合法的,但从自然法的角度看,奴隶制侵犯了人的基本自由和平等权利,所以废奴主义者以自然法为依据来反对奴隶制。
二、感悟与思考。
1.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冲突与协调。
- 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十分复杂。
实在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但它并不总是完美的。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是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文化的书籍,其中一些观点和理念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以下是一些读书笔记的要点:
- 权力与契约:西方人认为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并强调在公共领域中应以契约关系而非上下关系来思考问题。
- 法律与道德:法律是一种统治工具,但在实践中,法律意识的强弱因地而异。
人们在讲法时,需要看清法律意识的多个方面。
- 精神损害赔偿: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因此需要计算“痛苦”,并通过赔偿来减少痛苦和避免痛苦的发生。
- 公平责任分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该公平分担,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共同赔偿,且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
- 无罪推定:在审判中,要假定被告人无罪,原告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有罪。
同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
- 官司的成本计算: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这些观点和理念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取向,对于我们了解和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精选8篇)当阅读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的视野一定开拓了不少,何不静下心来写写读书笔记呢?到底应如何写读书笔记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精选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1早就有听说《西窗法雨》这本书,无论是老师的推荐还是同学的如潮好评,都让我感觉他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学好书。
直到前些时日,我才真正的开始接触他、了解他,体会到她无与伦比的美。
这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法学读物,通俗而又不失其内涵,易懂而又文笔优美。
下面,简要谈谈我对《西窗法雨》中的一篇《自扫门前雪》的文章的理解与看法吧。
《自扫门前雪》是从“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句话开始说起的。
本文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相传很多年前,一位美国男青年在他人家门口不幸摔倒,这一摔摔出了一张万元美金的医疗罚单,那个小伙子坐骨粉碎性骨折,没几日,小伙子就状告法院,称户主没有扫雪,使公共道路隐藏“机关”。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户主赔偿一切损失,小伙子再傻也不会想让自己摔成粉碎性骨折,而户主没有扫雪,地是滑的,存在潜在危险,作为户主的房主自然有义务消除地上的潜在危险。
这个故事一直流传至今,所以美国人一直自扫门前雪,不但是为了给自己提供方便,更是为了防止他人摔倒,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在我们看来,自扫门前学是一种极度自私的做法,通常是被认为是道德缺失,自私自利的做法,所以,我们要通过提高国人的素质来改善这样的状况。
但是美国人却不是这样认为。
首先,美国人认为,运用道德的手段来呼吁奉献精神,只会导致这种不会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愈演愈烈,而且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少。
在法律思想严密的美国人看来,这种运用道德手段来调整是虚幻缥缈的,无法具体落实到行动。
而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则有法可依,有路径可以遵守,所以,这样的话,不仅“莫管他人瓦上霜”会俯拾皆是,而且“自扫门前雪”也会渐出萌芽。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范文(精选5篇)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范文(精选5篇)读完一本名著以后,相信你心中会有不少感想,现在就让我们写一篇走心的读书笔记吧。
那要怎么写好读书笔记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西窗法雨摘抄读书笔记范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1刘星的《西窗法雨》一书,由一篇篇简短的小文章构成,多数以一个事例讲述一个个与法律有关的观点。
全书都在表达着西方人眼中的与法律这一主题有关的不同的观点,这不难从书名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中看出。
书中观点很多,其中的“‘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一节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这一节开篇即“颠覆”了我对契约的认知。
最初接触契约一词,是在高中历史书上中卢梭的一个观点中,那时老师为了方便我们理解,简单的告诉我可以认为就是签订了合同。
而在我看来合同就只是两家公司为达成合作而签订的文件,并无它意。
事实却不然,在西方人的观点中,契约不仅存在于私领域,也存在于公领域。
因此,在他们看来政府在管理国家的时候,是与民众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关系的。
为了证实这一点,他们甚至编织了一个古代故事:认为远古时期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
也正因为这一层原因,政府在行事时必须按照与民众订立的契约行事,维护民众利益。
而一旦政府所做之事违背契约时,民众也有权推翻这一政府,与新的能够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组织重新订立契约。
从这一点出发,西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契约关系。
但在我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更多给人的感觉是一种不平等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这不难从最近的热点事件中一探究竟。
还记得上个月的一篇“小伙为办护照返乡六次多跑3000公里”的报导。
相信这也是很多民众经历过的,排了长长的一条办证队伍,到自己办证时工作人员一句材料不齐,然后让你备齐材料再来,一番折腾后你又得排长长的队伍去办证。
这不免让人觉得办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维护我们的利益,浪费了我们的时间精力,更有甚者会认为其有凭一己权力玩弄民众之嫌。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是一本关于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经典著作。
作者刘星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呈现出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
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的舒适感觉,不仅能提高思想深度,而且极具启发性。
书中通过讲述西方法律文化现象,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我认为这是对《西窗法雨》最贴切的评价。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深地被刘星老师的写作手法所折服。
他善于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感到饱胀而又意犹未尽。
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
书中经典的案例和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
例如,在讨论《安提戈涅》时,刘星引出了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的概念,并探讨了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这样的主题不仅具有学术性,也具有现实意义,让人深思。
总的来说,《西窗法雨》是一本法学界的经典之作,不仅具有高度的思想性,而且易于阅读,让人受益匪浅。
我相信读过这本书的人都会对其产生深深的喜爱和敬仰,同时也会对其中的思想和观点产生深刻的印象。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是一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方式漫谈西方法律文化的作品。
作者以“法律文化”为切入点,用浅显的方式去阐明深奥的西方法律体系,深入浅出地谈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如“法律人要学点历史”、“富人要读的法律故事”等。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作者对于西方法律文化的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
同时,我也通过这本书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让我明白了法律文化的重要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法律观念、制度、传统和习惯等,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在西方社会,法律文化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次,这本书让我了解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而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则是在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不断涌现,如自然法、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不可侵犯等,这些思想和原则至今仍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最后,这本书让我认识到了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
在书中,作者强调了法律人要有独立性、批判性和创新性,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同时,作者也强调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的重要性,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总之,《西窗法雨》是一部非常值得一读的法律文化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对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这本书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这可真是一本让人忍不住拍案叫绝的好书!书里没有那种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堆砌,也没有长篇大论的理论说教,而是通过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文章,用通俗易懂又生动有趣的语言,把法律的道理讲得明明白白。
其中有一个关于“法律与情理”的故事,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说的是在一个小镇上,有一位老太太,她独自一人生活,日子过得平静而安宁。
有一天,老太太在自家门口不小心摔倒了,摔得还挺严重。
这时候,正好有个年轻人路过,他毫不犹豫地把老太太扶了起来,还送她去了医院。
这原本应该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对吧?可没想到,事情却来了个大反转。
老太太醒来后,一口咬定是这个年轻人把她撞倒的,非要他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年轻人当然觉得委屈极了,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怎么就被冤枉了呢?于是,这事儿就闹到了法庭上。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老太太说自己不可能无缘无故摔倒,肯定是被年轻人撞倒的。
年轻人则坚称自己只是好心相助,绝对没有碰过老太太。
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也觉得很头疼。
从情理上讲,年轻人的善良之举不应该被这样冤枉;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年轻人的清白。
这时候,法官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
他让老太太好好想想,如果真的是年轻人撞倒了她,那按照常理,年轻人应该赶紧跑掉才对,怎么还会把她扶起来送医院呢?而且,如果年轻人有心撞倒她,又怎么会在没有其他人看见的情况下,还自找麻烦地送她去医院呢?老太太听了法官的这番话,陷入了沉思。
最终,老太太意识到自己可能真的错怪了好人,主动撤回了对年轻人的指控。
这个结局让人松了一口气,也让人不禁为法官的智慧点赞。
这个故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法律有时候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规则,它也需要考虑到情理和人性。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判决不仅仅是要追求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感受到温暖和善良的力量。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例子,是关于“法律的目的”。
书里提到了一个有趣的假设:假如有一天,法律规定人们在马路上只能倒着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2000字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2000字西窗法雨是一部由江南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小说,作者是明代小说家李时中。
这本小说以生动的笔法、丰富的情节和真实的人物形象展示了明代百姓的生活状况和社会风貌。
我以西窗法雨为题进行了阅读,并撰写了下面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的故事背景设定在明代的江南,小说围绕着一个村庄展开。
故事的主要人物有康文瀛、康文珍、秦缨和高深等。
小说通过描写他们的生活、爱情和争斗,展现了明代社会的种种矛盾与现实。
作者通过对这些人物进行刻画,传达了他对社会的观察和对人性的思考。
故事一开始,康文瀛和康文珍等兄妹准备分家,康文瀛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家道中落的现状。
康家在村中的地位并不高,他们是农民家庭,经济境况拮据。
康文瀛积极向上,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通过考试进入了县城的学堂读书。
他注重实用的知识,学习法律、经济和管理等专业课程,有意识地改变家族的命运。
在县城的学堂,康文瀛结识了秦缨。
秦缨是个有才华的女子,她也有着改变自己命运的渴望。
她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出生的贫困和压迫,追求自由和幸福。
康文瀛和秦缨成为了好友,他们一起探索着知识的宝藏,共同成长。
小说中也描绘了村庄和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
康家兄妹在城市读书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困难,他们深刻体会到了城市的残酷和无情。
他们的努力并不被外界看好,他们遇到了很多阻力和嘲笑。
尤其是康文瀛的叔叔高深,他是康家的老大,对康文瀛一直心怀嫉妒和恶意。
他阻止康文瀛读书,企图将他拖回村庄,永远困在康家的平庸中。
然而,康文瀛坚定地走自己的路,最终克服了一切困难。
小说中还涉及到了一段感人的爱情故事。
康文瀛和秦缨之间悄悄地产生了情愫,但他们身处的社会环境并不允许他们的爱情。
康文瀛为了保护秦缨不受到家族的追求者和权力者的侵害,最终不得已和秦缨分离。
他将秦缨藏在了西窗的幕后,让她无忧无虑地生活着。
这段爱情的悲剧性反映了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的严酷现实,也表达了作者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
总的来说,《西窗法雨》主要表达了作者对社会矛盾的思考和对人性的理解。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
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
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
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
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
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
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
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
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
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读书笔记》是一本文学批评家郑振铎所写的读书随笔集,这本书最早出版于1983年,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被誉为中国文化史上一部重要的文化经典。
郑振铎在本书中以其独特的文学眼光,深刻地阐述了中国文学的精神内涵和其作品所体现的意义。
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
1. 文学的价值在本书中,郑振铎多次强调文学的价值。
他认为文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情感和思想的表达,不仅可以让人们深刻地领悟人生,也可以提高人们的精神层次和审美情趣。
因此,文学是任何一个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
而在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文学的价值又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为人们提供对抗物质和技术化社会的精神支持和内在意义。
2. 文学创作的价值在文学创作方面,郑振铎认为,文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所表达的意义,也在于它所反映的情感和个性。
一部好的文学作品应该是创作者真正内心感受的反映,这种内心的情感和个性才是文学作品的灵魂所在。
一个优秀的文学作品应该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美学品质的作品,在表达情感和意义的同时,还要具有艺术审美性。
因此,在文化创作方面,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真正的文化复兴,需要强化人文教育,让更多的优秀的创作者挖掘出灵魂深处的珍宝。
3. 历史文化的重要性对于历史文化的重要性,郑振铎在《西窗法雨读书笔记》中也有所阐述。
他认为,历史文化是一种深刻的思维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
中国的文化是独具特色的,具有历史和独特性。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现实意义,从而更深刻的认识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从而更好地发展我们的文化产业,让我们的文化与时俱进。
正如郑振铎所说:“唯有把这些古老的经验活生生地挖出来,改造成新的生命,才能使它在深层次上为社会所接受和吸收。
”4. 文学批评郑振铎是一位杰出的文学批评家,他在本书中所提出的文学批评观点尤为重要。
他认为,好的文学批评应该是为了更好的文学创作,由此产生的批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评。
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对于法学生来说《西窗法雨》的地位就如同《童话大王》对幼儿的启蒙地位。
结束了高中统筹多门的学习之后,我们开始了专业性的学习,而这个领域却是大多数的我们只听过没见过的,而《西窗法雨》就正好打开了我们学习的大门。
《西窗法雨》的名字就很有儿点意思,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我以为会是法语,毕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语言嘛。
所以当我真正拿到书之后看到法雨二字着实令我吃了一惊。
但是,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明白,之所以是雨实在是包含着作者的良苦用心。
雨的细密对应着书中每篇短小的文章。
文章的篇幅着实不长,我想一是因为原是报纸上的专栏作品,二是为了更简短能够让人们在耐性用完之前读完,毕竟在这个碎片化阅读的时代,要让人们读完几千字的和自己貌似并没有什么关系的法律论文是很难的。
因此,这样能够润我们于无声的短小的文章形式才是真正适合我们这些"法盲”的。
文章虽短但却也并不只是简单的语言来陈述故事内容,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
这也是本书的精华所在,而内容上的设计也是包含了方方面面,古今中外。
用简单贴近生活的故事,其中"米兰达宣言"和“辛普森案”对于我们这些初学法律的菜鸟了解法律,走进法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我们更多的可能只是会关注他是否杀了人他被判刑了吗?但是,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的并不仅仅只是这样首先,在辛普森案上,他不仅仅有刑事官司而是在之后他又有了民事官司,但是值得令人探究的是,他在刑事官司中被判无罪是成千上万的全球人民通过广播电视共同见证的,但是却在之后的民事官司中被判败诉,这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在中国人的眼里,一切的是与非都是有唯一定论的,我们也会经常给人打上好人或是坏人的标签,但是,对于美国人却不是这样,美国人对权利和权力的看重与我们队礼仪、宗族观念的看重本质上是一致的。
西方人一个法律文化观念就是: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
如果这种权力的滥用的话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
【最新推荐】西窗法雨摘抄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西窗法雨摘抄读书笔记一篇篇短小精悍的文章,犹如一道道美味佳肴,组成了《西窗法雨》这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
本书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西窗法雨摘抄读书笔记,供大家参考!西窗法雨摘抄读书笔记1当苏格拉底为捍卫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选择饮毒自尽时,两千多年来,这位哲人的抉择,带给人们无尽的议论和探讨,这是否为一种迂腐,一种理性的败走当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 时,一切都在引发世人的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义当18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充分彰显法院的审查权利时,西方国家的法官手执宪法,左右审视各种法律,找到违宪的便取消其“家族”资格的力量的做法引发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的无尽思考是的,就是这样一个个的小故事,告别了用晦涩的语言表达深刻意蕴的方式,却带给人们无尽的思索。
同时,《西窗法雨》将法律与文学完美的结合,使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人们的“心”。
而这几点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时的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可贵的是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带给你更深层次的思考,一种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国人面前打开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时候也会思考造成中国的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差异的原因在哪里?尤其是学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和特点以后。
但是教材上的思考面比较主流也比较狭隘,然而当我阅读到“法治的假设前提”这一篇时,有了一种另类的却潜藏在内心的共鸣。
众所周知,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家就用相当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在法治的车轨上越走越远。
反观同时期的中国,尚属落后的“人治”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窗法雨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
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
(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
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
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
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
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力的唯一立法依据。
人的人性和理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先于法律权力的自然权力;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的。
某些权力是天生具有的,无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力都是永恒的。
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力,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经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共同的需要而言,人们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因而同样地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秩序”也许的确是首要的。
我们一定会发觉,没有“秩序”,一切恐怕真的无从谈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称为法律外的平等。
这种平等主要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它不大关心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
适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重要,是起码的平等,它标志着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基本转换,能够做到这点已经相当不错了。
但是内容上的平等也十分重要。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观点或派别,更多的人则是在不断地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
他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有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康德:“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自然正义: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
人们无法证明某类公平正义是绝对真理,然而通过实践理性可以发现这类公平正义是必须接受的,就如同必须接受“人类无食品就肯定死亡”说法的正确性一样。
西方人有事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该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
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
法律应该是规律的一部分,我们当下更为需要法律的权威,如果有意识地增加”法律与规律的内在联系”的观念,或许我们就会像信服规律那般新信服法律。
孟德斯鸠的“地理因素说”:法律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相适应,着地理环境等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温差、土质、水质、矿藏甚至人中等自然构成。
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以及这些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最关心是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
有些西方法学家认为这种“活动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的法律,他们对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
并且国家性质的规则是以“活动法律”为基础的,只有通过后者,前者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角度观察,日常社会组织的规则起码和国家规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将它们都称为法律,可能会有独特的社会控制学意义。
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谁也不能否认这一点。
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不知为了什么,那么我们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同样,如果司法者在司法时不知法律条文是为了什么,我们也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所以,有的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着目的。
以此可见,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
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有可能更具理性。
有的西方人认为,为了保证在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的时候保证公平,就应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
而这并不会导致人们恐惧的那种“人治”。
因为,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下的“人治”。
相当多的西方人认为,没有“工具”理性(或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目的”理性(或公平)无法实现。
难怪柏拉图很在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能力及在法律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法律事实都要依赖民主。
当大多数民众有强烈的道德要求时,这已经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间出现了脱节,此时唯一的方法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重新思考下法治的精义。
应该认为,其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要谈论”法治的国家“,首先就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而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似乎就要说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
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
这样,即使其内容是邪恶的,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这也算是给人们录下一个保护自己的最基本的权利。
另外,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形式,只有公开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谈到法律的治理。
所以,不仅存在形式正义的问题,而且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西方)西方人肯定会坚持自己的看法,因为,他们从来就相信政府的“灵活”权力带来的弊端远大于应受惩罚的人漏网所带来的弊端。
无罪推定:在把被告人推上审判台哪怕是押上来时,都要首先假定他无罪;对其起诉的一方即原告方,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确有罪。
西方人认为,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的那个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也有权力。
而且,有时完全可能出现被告人被冤枉的情况,而冤枉了被告,损失通常是无法挽回的(比如被处死后不能复生)。
这样,在刑事官司的过程中,就要设置制度来保障权利。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
以此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
人们说判例法有许多好处:1.可以使后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2.可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判例明白易懂,再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它是怎么回事,意识法律就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后来,又有人给它增加了一个优点:判例法是法官阶层创造的,它代表一种精英文化;如果说民选的立法机关代表了普罗达州法律文化,而这种文化有时不能高瞻远瞩,妈妈,判例法之中精英文化就可以起到有益的纠偏作用。
不同的审判程序自然会有不同的结果,好像该并不是什么程序都可以导致公正的结果。
这就不奇怪为什么有的西方人说“程序决定着公正”。
西方人更为强调是无需“亲身经历式”的查明。
因为他们觉得“事实”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而“证据”既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又是一个制度安排的概念。
“制度安排”是说,你将来在做什么的时候要注意制度上的要求,或者后都要留有凭据,这样社会生活就会有条不紊,纠纷就会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就会不断减低。
“制度安排”的意思还在于,法官必须是一个“局外人”,他的工作是裁判而不是“证实”,他要在争议中确定是非而不是做证人。
如果像当事人那样“亲身经历”,他便等于忘掉了袭击的社会角色;而且,一味地想要“抓住事实”,势必会在证据之外主观的揣测事实从而造成是非不分。
所以,西方人总会讲: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记住“证据”。
自由心证:凭内心确信来对所有证据进行“扫描”,看看能否提出合理的怀疑。
法定证据制:在判断证据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其缺点:1.他有时会束缚法官的正确判断力,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恰恰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据能发挥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2.为了获得法定的证据,执法人员有时会不择手段。
并且自由心证可以和“公开审判”、“口头辩论”等诉讼原则有机地协调在一起。
在中国的法律是不犯事不处置,就是说,法律与行为有关,与思想无关,无论一个人如何扬言,只能教育不能处置。
所以我们不免发现,有效的预防好像挺难。
西方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因为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
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
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不能再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采取一些措施予以预防,即使这些措施带有处罚的意思?所以,他们觉得,应该在刑法之中加点“事发前”的惩罚叫做“保安处分”,就某人又危险犯罪时,先予以“教育加防范”的惩罚。
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者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的行为也有主观过错。
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以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它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罚。
这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他可以控制约束自己而不控制约束,那么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便有理由谴责他。
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量刑,是为了让人们提醒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