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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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雨滋润下成长

--理科生读西窗法雨的入门升华在入学之时,我只是个法学小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只立足于一个普通公民所该做并且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上,对于法律的意义与概念是一无所知,在老师的推荐下我结识了这位好友----《西窗法雨》,这几天我沉醉于她,迷恋于她,我是个干涩的理科男,但在这本书里,我滋润,我就像一个干瘪的海绵,正飞速饥渴的吸食这法律的美好与神秘,正如程文超所说,这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此等好文章”汇成了书,“雨”便成了湖。

从一个个短小精炼的小文章里,刘星老师用简明精悍的语言,向我们读者耐心仔细的讲解着法律的精髓与中西法律的对比。

我们会常常在这本书里看到鲜明的中西法律的对比,从西方法律入手,开始渐渐引出中国法律,从第一文《苏格拉德的慎重》中我就颇受启发,苏格拉底即便受到了不公的法律制裁被判饮毒而死,也没有选择越狱逃离,依旧遵守法律,依法服刑。为后人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既然有些法律不公正就可以去不遵从么?在我看来,在研究法律的合理性要用到理论法学去研究甚至用到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方法去研究。在如今已经被制定当然有它的合理性、公平性与实用性,所以为了创建一个方圆有秩序的社会,遵守法律的规定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在西方旧时,一些人们将法律更上层的宗教法(更高法)看的更重,但也有部分人认为遵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更具有实效性,国家制定的法律,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长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读罢《公法与私法》一文后,我受益匪浅。

文章两则分别关于公法与私法的两个有关案例引出公私法,再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话:宪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

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就像文章中说道,国家最好少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明确知晓公法是干什么的,私法是干什么的,假如不知道这种区分,便容易用法律进行“帝国式”的统治。加大对于公法与私法的认识与区分,更有益于这个社会与时代的发展,这是在为公共权益与私人利益所加上的又一大保障。

书中有两篇文章我是联系在一起阅读的《恶法非法》与《法律形式上的正义》。

在上个世纪初期中期,常常颁布一些令人发指的法条,类如有关杀害犹太人的法律,多年前的南非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法律,我们都会说它们的内容是不好的,是非正义的,但是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这就是法律,这就是他们应该遵守的法则。盖世太保分子在法庭上否认自己犯有谋杀罪,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但是法院称这是有悖于正义的,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西方人常说“法律就是正义”也说“正义就是法律”,表明西方人将正义作为法律的尺子,他们认为,法律在形式上不好(如内容不清,秘密实施),则它是非正义的,而如果在形式上都是非正义的,就要在其身上打个问号,问它是不是法律!

虽然如今的法律不能够很完善的处理好每一桩案件,但是每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都是建立在一个较完备的法律之上,没有法律的限制于制约,社会将乱成一团,无法进行成长与发展,所以,人生活在法律之下,就应遵重它,服从它,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终生。

书中的知识不是我这只言片语就能讲清楚的,但这书籍带给我的成长与升华是在实际运用中明显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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