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读西窗法雨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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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陈华康
刘星老师一向来都是我比较喜欢的法律方面的作者。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属于比较平和的,不是那种很严肃的,一天到晚讲专业术语的枯燥的老学究。《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一反法律枯燥的印象,极其适合非专业人士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语文学习经历告诉我要想真正的读懂一本书仅仅了解书的本身是不够。作者的人生历程会在他的作品里留下足够多的印记。只有真正的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的看到作者隐藏在文字下面的深沉思想。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绘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和法律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直到后来,刘老师才回归正统,回到了政法大学当上了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历就可以看出,刘老师就不是一个拘泥于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而法律注重的是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老师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他的书字里行间就透出了一种对社会的思考和对世事的豁达。刘老师对西方的法理学很关注,他的很多观点都是属于西方的。从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刘老师对西方法律的推崇,同时也可以品味到刘老师对我国法律的期待。这也许和刘老师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访美学者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颇深。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
很强的借鉴意义。而《西窗法雨》属于法学随笔,用语相当随意,亲切,案例短小精悍,评语独到,入木三分。很多网上的评论都说他的这些随笔太过广泛,没借鉴意义,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换句话说没什么现实意义和学术含量。他所针对的西方疑难案件和重点都是一些本质性的空泛的东西,比如公平,正义,法律的延伸等。这些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不适合实践,并不适合科班出身的人。因为这些所有人都懂,却在现实中谁都无法做到。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隔靴搔痒。但事实真是如此吗?在我深入的阅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一个更深入的看法。在我看来,那些网上的评论太过于表面化。那些所谓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更应该读这本书。尽管文章是浅显的,但那些道理却值得深入研究。很多人学法学的越多,越忘记了法律究竟是为了什么。执着于背诵枯燥的法律条文,却忘记了法律的精髓所在,忘记了法律代表的是什么。法律代表的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理念,是社会上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读这本书前,我对法律一直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我所看到的法律案例都是说根据某某法某某条判决如下。我无法了解我学法能干嘛,难道仅仅是背诵那些条文,然后再浩如烟海的典籍中找到合适的案例,对号入座。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读了刘老师的书后,我豁然开朗。原来,我可以用法律来维护我心中的正义。这才是我学法的目的——为了社会更美好。
在西方人眼中,法律最重要的根基和准则是公平和正义。如果公平的法律却做出不公平的判决,这在西方人眼中,那要法律何用。事实上,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在。法律的规定是相同的案情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也就是一切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判定,即自由裁量。因为法律的根本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可是这样就有一个问题什么是相同的情况。刘老师举出了这样一个案例。同样是盗窃,一个是出于救治重病的母亲,一个是游手好闲,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是相同的犯罪性质,但给以相同的处罚,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法律却没有相关的条文。怎么解决呢?出台更具体的法律。可是出台后,还是存在着问题。比如说都是善意的,偶犯和累犯要怎么判决。还是要出台更完整的法律。这样下去,结果呢,那就是没有人能够读懂法律。所以自由裁量是必须的。在法院判决时,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酌情减刑的说法。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西方人认为大法官必须是知识渊博,阅历丰富,有着正确的善恶观。因为很多情况下需要大法官来维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让我想起了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在这出戏剧中,鲍
西亚就扮演了一回大法官的角色。尽管在现在不应该寄希望于大法官来维护正义。法治要想成功,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制度才可能公平公正,而人性是不可测的。但他所传达出来的观点——法律是必须要维护正义的,却值得我们深思。如果正常的法律解读无法维护,那有时候就需要另辟蹊径。
刘老师还举到了一个著名的案例,1948 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三人约好打鹤鸽。因为打这种鸟一定要有个分工,有人负责把鸟轰起飞,有人负责射击,萨莫斯负责轰鸟。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这样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萨莫斯轰起一只鹏鸽时,泰斯和西蒙森双双举枪便射,一颗打中萨莫斯的上嘴唇,一颗正着萨莫斯的眼睛:嘴唇问题不大,但眼睛毁了。这眼睛可是值七位数的美金,怎么办,打官司要求赔偿!可是,有个很重要的问题无法解决。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按照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必须要确切地证明是谁干的,才能要求赔偿。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只有一个肇事者,两人一起赔偿显然不当依此推理。一审法院判萨莫斯败诉说,萨莫斯必须要举证表明究竞是谁的子弹打中他。这种推理虽可成立,但对萨莫斯并不公平。萨莫斯当时受伤时,根本不能立即反应判断是谁的子弹。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明明被伤害了,可却不能得到赔偿。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被告不能自证,终于被判共担责任。由此判定胜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平和正义的确是法律的内涵。法律并不如我们所想的一样枯燥死板,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变通的。
在刘老师看来,很多法律条文都有着隐含的条文。西方有这样的一种方法,把法律条文抽象化,还原成基本原则,然后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推测具体条文,也就是所谓的隐含的规则。很多时候法院都会考虑制定这条法律的初衷来判定。原因很简单,初衷往往是出于维护当时的正义而存在的。从初衷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那些钻法律漏洞的人。在这里刘老师举出了一个西方非常著名的遗嘱案。
刘老师还提出了西方许多盛行的法律思想。比如说在西方除了规定的法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