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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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流程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需提供使用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批文或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单位的相关证明、

原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特种设备应提供年检证明,如电梯、消防设备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2)表决阶段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资金使用方案及书面决议应在物业小区内公示七天,征求所涉及业主意见并补充完善。

(3)核准划拨阶段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后,按工程进度划拨工程维修费。

①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②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③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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