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投资入股论要——以《公司法》的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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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继续教育2023知识产权考试2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每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共30分)1.创新理论在()中被初次提出。

(1分) 对的A.《经济发展理论》B.《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C.《商业周期》D.《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2.由单个垄断公司或公司联盟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公司标准属于()。

(1分) 对的A.事实标准B.法定标准C.生产标准D.公认标准3.职务作品完毕____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分) 对的A.6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4.依照____规定,对于由可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AA.《伯尔尼公约》B.《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5.下列不是1997年出台的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的机构是_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国际网络协会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世界贸易组织D.国际商标协会6.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规定书的实质内容拟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规定书的文字,这属于()。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中心限定原则B.周边限定原则C.折衷原则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8.发明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在于有目的地、发明性地运用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劳动工具B.物质帮助C.自然规律D.智力活动规则 9.以下内容,不能在我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题及答案整理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题及答案整理

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有(2006.10.多)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B.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D.调整竞争关系E.调整企业经济合同关系例题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2007.10.单)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规章例题3.由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2009.1.单)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规章 D.地方性法规例题4.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2009.10.单)A.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政策文件例题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0.10.多)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题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

这里的法定期限为(2010.10.单)A.1年B.2年C.3年D.5年例题7.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有(2011.1.多)A.货币 B.实物 C.土地使用权 D.知识产权 E.个人劳务例题8.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2011.1.单)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不承担任何责任D.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例题9.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有(2011.10.多)A.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该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E.该合伙人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例题1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011.10.单)A.一致同意 B.过半数同意 C.2/3以上同意 D.3/4以上同意例题11.某合资企业在北京成立,其出资比例为日商股东占70%,韩商股东占20%,中方股东占10%,该企业为(2007.1.单) A.外国法人 B.中国法人 C.日本法人 D.韩国法人例题12.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条件不包括(2008.1.单)A.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的新产品的B.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D.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例题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2010.10.单)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B.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例题1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2006.10.单) A.由中方担任 B.由外方担任 C.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 D.由第三方担任例题15.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2010.1.单)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 D.监事会选任例题16.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表述正确的有(2011.1.单)A.合作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不有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仍可先行收回投资B.未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C.中外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D.符合先行收回投资条件的,外国合作者可通过合同约定扩大其收益额比例先行收回投资例题17.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有(2011.10.单)A.外资企业不具有中国国籍B.外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C.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D.外资企业的设立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例题1:ABC 例题2:B 例题3:B 例题4:B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例题5:ACD 例题6:D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例题7:ABCDE 例题8:A 例题9:ACD 例题10:A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例题11:B 例题12:D 例题13:C 例题14:C 例题15:B 例题16:D 例题17:C例题1.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2010.1.单) A.公法人与私法人 B.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D.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例题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2007.1.单) A.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B.国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C.总公司、分公司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例题3.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10.单)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B.公司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例题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的成立均须(2011.1.单)A.批准B.备案C.核准D.登记例题5.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有(2009.10.单)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例题6.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有(2011.10.单)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真实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例题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10.1.单)A.3000万元B.5000万元C.6000万元D.8000万元例题8.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的有(2010.1.单)A.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B.公司董事长C.技工小张D.工会主席例题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2011.10.多)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长,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024年专利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5篇)

2024年专利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5篇)

2024年专利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箱: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箱:为了在技术创新领域开展合作,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 甲方具备以下专利技术(或技术项目)及其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属等(以下简称“专利技术”):(在此列举详细的专利技术信息)2. 乙方希望通过与甲方合作,入股甲方相关项目,分享专利技术的利益。

3. 合作方式:(例如:乙方以一定股权的方式入股甲方,分享专利技术的利益)第二条权益分配1. 甲方同意将专利技术与乙方分享,乙方入股甲方项目后,享有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 乙方的入股比例为(具体比例),乙方所持股权的具体权益包括:(列举具体权益,例如:享受专利技术引入的商业利益、收益分红等)3.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在甲方发展壮大、转让等相关事项时,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权或协商权利。

第三条保密义务1. 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合作解除后,对于对方所知晓的商业机密、技术细节、专利技术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知悉的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协议解除1. 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且严重影响合作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采用中文版本,如有其他语言版本的,以中文版本为准。

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

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

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通用11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

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专利技术入股合作简单版的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1.1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甲方系指_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1.4乙方系指_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1.5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1.6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1.7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1.8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

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1.9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旨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1.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和范围2.1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

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专利的重要性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凸显。

而在专利权归属方面,除了个人持有专利权之外,还存在一种共有人持有专利权的情况。

共有人持有专利权时,其获得专利所带来的收益对于每一个共有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如何分配这些收益成为共有人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专利共有人的定义是指在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发证之前,该专利的所有权或共有权人数达到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

共有人对专利的权利关系包括权利的范围、实施条件、专利权的归属、专利受理合同的分配等方面都会存在争议。

当共有人需要实施专利时,需要考虑到分配所获得的专利收益,以及如何合理分配专利权的支出。

本文将就共有人持有专利权时,关于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专利收益的来源专利权对共有人们来说,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是专利许可使用费和专利权的销售所得。

这些收益是由专利权本身带来的,与专利权的实施成本或支付的税金没有直接关系。

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他人对专利权的使用需支付的法定费用,而专利权的销售所得则是指专利权的出售所获得的收益。

此外,共有人们还可能获得其他收益,如专利拥有者所在国家为实施专利提供的税收优惠等。

二、专利收益的分配原则在对专利收益进行分配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等原则。

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专利共有人们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分别是按份分配原则和按比例分配原则,其分别如下:1. 按份分配原则按份分配原则是指根据各个共有人持有的专利份额来进行专利收益的分配。

此原则适用于每个共有人对专利实施的贡献大致相等或无法分辨各自的实施贡献的情况。

在按份分配原则中,每个共有人所持有的专利份额通常是平等的,根据此份额所分配的专利收益也是相等的。

其优点是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但缺点是可能存在无法确定各自实施所产生的贡献而使收益无法体现实际贡献。

2. 按比例分配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是指按照专利共有人之间事先约定的比例来进行专利收益的分配。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专利入股程序 公司章程

专利入股程序 公司章程

专利入股程序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入股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专利入股”,是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将其所持有的专利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股东一次性出资。

二、股东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股东由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组成。

自然人股东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股东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应以专利权出资,出资方式为“专利权作价”,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其中,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为XX%,法人股东占股比例为XX%。

第八条专利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利权应当属于股东所有,且无权属纠纷;2. 专利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 专利权的价值应当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且评估价值不低于其实际价值;4. 专利权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时完成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并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十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股权质押应当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和质押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第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优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亏损承担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亏损。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专利投机”行为的认定及规制

“专利投机”行为的认定及规制

“专利投机”行为的认定及规制专利投机是指利用专利技术对市场进行非法操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创新的进程,对整个产业链产生了不良影响。

如何对专利投机行为进行认定和规制,已成为法律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认定专利投机行为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授权人可以防止第三方非法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技术,但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任意垄断市场或进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因此,认定专利投机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存在一种市场需求,使得专利技术对市场有实质性的影响。

2.专利持有人有意滥用专利权,对市场造成损害。

3.专利持有人的行为与正常市场竞争原则相悖,导致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二、规制专利投机行为的方式面对专利投机行为的严重威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多种措施加以规制:1.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法规。

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欧盟反托拉斯委员会(EC)都在制定针对专利投机行为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并加强对专利投机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加强专利权的审查和评估。

对注册专利的申请人及其专利技术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避免注册的专利技术过于宽泛、不符合原创性等问题,避免专利投机行为的发生。

3.完善专利许可机制。

建立专利许可的强制性法规,对于拥有市场强势地位的专利持有人,鼓励其通过许可出售技术,避免滥用专利权造成的不正当垄断行为。

三、专利投机案例1.高通专利投机案高通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专利持有人之一,与苹果等厂商之间曾发生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而近年来,高通更是被曝出利用专利投机行为,在对市场进行非法操纵。

据相关报道,高通将其在CDMA、WCDMA等行业标准中占有的专利全部注册在美国专利中心,但仅在5G相干的一些专利中注册。

由于5G无法离开其标准所占用的专利,高通就成为了5G领域的市场第一大股东,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的操纵。

2.宝马专利投机案宝马公司在美国存有一些专利,这些专利为自动驾驶技术所用。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2011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

2011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

2011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第一篇:2011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A.《公司条例》 B.《商律》 C.《公司律》D.《商人通律》2.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资本制度采取()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折衷资本制 D.混合资本制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负有及时公布转股情况的义务,在转换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时,发行人必须及时予以公布。

A.1%B.3%C.5%D.10% 4.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的投向正确的是()A.弥补公司亏损 B.发放股息C.购买办公设备D.投向国家鼓励的行业5.公积金作用之一是转增为公司股本。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A.25% B.30% C.35% D.40%6.下列公司合并方式中,使得合并各方的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的是()A.吸收合并 B.存续合并 C.创设合并 D.并吞合并7.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组成。

A.股东B.董事C.监事D.股东、董事、监事共同8.下列不得作为公司破产债权的是()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B.附期限的债权C.清算组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D.因破产宣告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9.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C.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 D.修改公司章程10.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C.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11.下列可作为实物出资的选项是()A.保管物 B.租赁物C.担保物D.股东可以依法处置的机器设备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设立一人公司规定的是()A.只有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 B.只有一个法人可以设立C.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设立D.一律不允许设立13.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A.15% B.25% C.35% D.50% 14.下列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正确的一组是()①发起人发起,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发起人缴纳股款,④制定公司章程,⑤申请设立登记批准,⑥法定验资机构验资,⑦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⑧申请设立登记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B.①④②③⑦⑥⑤⑧C.①②③⑥⑤④⑦⑧D.①④②⑤③⑥⑦⑧15.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股权总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的公司创立大会通过,才能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 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4 年第 6 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公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52 页。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 同意见,认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侵害债权均不是该制度的基础,而是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的转化为对公司 债权人的信义义务之违反。参见李建伟:《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载《北方法学》2010 年第 2 期; 李清池:《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9 号》,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 年总第 15 卷;高永周:《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9 号案》, 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5 期。
再次,如果认可侵害状态是持续的并从起诉开 始计算时效,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时效适用于该项请 求权。如果混淆清算义务和清算赔偿义务的请求权 基础、规范目的等要素,认为只要没有清算,则清算 赔偿义务时效就未开始计算,将导致未清算公司长 期陷入沉睡状态,有违《民法典》第 188 条“权利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的规定和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旨,甚者导致债权人的 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动力在于,时间越长,清偿的 可能性越小,但清算义务主体清算不能的可能性也 越大;时间足够长,则所有的公司终将清算不能。对 于无资产的企业而言,放任公司不管而等待时机向 清算义务主体追偿,是理性的选择。由此,债权人若 不及时起诉,甚至等待时机起诉清算义务主体反而 对其有利。逆向选择的结果是引发道德风险: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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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成权,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6](p1421)而清算连带 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和侵害债 权,①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和侵害债权,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这也是该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

经济法论述题(全)

经济法论述题(全)

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

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

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

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商法》测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商法》测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商法》测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一、单项选择题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

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中选择以下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

第78条规定:〃股份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此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此题B是正确的。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解析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解析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7
基金项 目: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 07 0 6 7 8 15 ) 作者简介: 迅 (9 5 ) 男 , 李 17 一 , 四川乐山人 , 讲师 .
资源, 从而使企业陷入技术引进的怪 圈与低价竞争 的陷阱 。 在这 种 不 利 的环 境 下 , 识 产权 战略 的启 动 已 知 成 为我 国的一 项基 本 国策 。2 0 0 5年 6月 , 国知 识 中 产权 战 略制定 工作 开 始启 动 。20 06年 , 国 出 台 了 我 《 国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06— 20 22 ) , 00 》 标志着我 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n l c I ee. tl ta Poet Rgt Srt e 简 称 IR ) 发 展 进 ul rpr i s t a m, y h ag PS 的 入 了一个 新 的 阶段 。相应 地 , 我 国企 业 内部 , 在 知识 产 权 战略 的实施 已刻 不 容缓 , 特别 对 于 具有 国 际竞 争 优势 的企 业 , 具 有特 殊 的急迫性 。 更 知 识 产权 战略 是 一 个体 系 , 由各 种要 素有 机 构 成 , 同对 知识 产权 经 济 绩 效 产 生综 合 性 的促 进 作 共
文章 编 号 :6 1 4 6 ( 0 1 0 0 5 0 17 — J 7 权 战 略体 系解 析
李 迅, 孔 胜 ,张 同健
( 山师范学 院 旅游与经济管理学 院, 乐 四川 乐 山 6 40 104)

要 : 识产 权战略 是我 国企业 所 大力 实施的 一项 竞争性 战略 。知识 产权 战略 体 系解 知
表 1 我 国 企 业 知识 产 权 战 略体 系

简析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简析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A c a d e m i c F o r u m/学术论坛简析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纪孟含(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江苏南京210023)摘要: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是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 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 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多地成为技术创新和公司发展的阻力,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属不明和知识产权出资不 足等情形。

因此,需要从知识产权权属转移和作价评估等方面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提前规避,并在国家政策 和高校培养层面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扶持和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现今企业赢利的动力基础已从资本性资源向资产 性资源转移,特别是资产性资源中的知识产权是企业 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核心。

技术创新是技术领域的改进 或革新,而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技术创新独占使用的 权利。

在科技型成熟企业和初创企业中,知识产权均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在 启动资金受限的情形下,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思 路或成果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尤其是在“互联网+”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如果参赛项目本身具备自 主知识产权,项目会更具备获得投资的竞争力,例如 天使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政策扶持等,都需要对技术进行评估。

技术评估的重要指标便是知 识产权,只有当创新掌握在个体或单位时,才具备产 生高经济价值的基础。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一个重要 的问题,当前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 视不足,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很多大学生创立的 企业宁愿投入高昂的研发费用进行技术研发、产品生 产、市场推广,却不愿意花费较小的代价申请知识产 权以换取对创新技术的保护。

此外,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中所使用的知识产权 权属不明确、知识产权作价评估市场乱象严重及知识 产权质量较低等现象,导致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知识 产权存在风险。

干货:技术入股如何操作?

干货:技术入股如何操作?

干货:技术入股如何操作?关于如何取得股权,通常有现金出资认购股权,“技术入股”以及凭借丰富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入股企业在经营企业中也是司空见惯,而'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又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今天将就'技术入股'如何认定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家公司合理的股东构成,常规的可以把股东分为四种类型:“资源型股东、管理型股东、资金型股东、顾问型股东”一家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必须要有某些资源,这些资源你又无法打通,这个时候有人有这个资源,你不给他股份还不行,结果他变成你的合伙人了。

资源提供型的合伙人,永远给他们小股,如果小股他们不同意,那么可以让对方优先分红、优先转让、甚至到一定时间后,大股东怎么样补偿他,要做好这么一个规范。

如果让资源型的合伙人占有公司太大股份的话:第一,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合理;第二,公司越发展你们越会觉得当时的股权架构是多么的不合理。

记住,股权≠分红权,资源≠股权。

关于资源型的股东入股如何认定呢?他的资源价值又是如何界定?凭借专利技术等入股该如何做布局?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取消原《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

该规定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鼓励。

据统计,在非货币资产中,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

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这也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首先, 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的归属合规建议

专利权的归属合规建议

专利权的归属合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专利权归属方面的经验。

我觉得吧,首先要清楚一点,在公司或者团队合作中,很多时候这个专利权归属就很容易乱。

我之前在一个小项目组里,大家一起捣鼓出个东西,当时都没想过专利权归谁,光顾着埋头干了。

结果东西有点小成果,要去申请专利了,这时候就乱套了。

有人觉得自己贡献大,有人觉得是在公司资源下做的应该归公司。

我觉得要是在公司工作,一般来说,要是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像资金啊、设备啊啥的,专利权归公司是比较正常的。

而且在入职的时候,很多公司都会有那种知识产权协议要签,这时候可就得好好看看。

我之前就有个同事,入职时候没仔细看那个协议就签了。

等到自己有点小创新,还想着自己能不能去申请个专利赚点外快呢。

结果被公司告知不行,因为签了那个协议,所有在职期间的工作范围内的创新都归公司。

所以啊,我觉得签协议的时候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哪怕条款多又长,也得耐着性子看,这可是涉及自己利益的大事。

再说说合作研发这一块。

我感觉这是最容易扯皮的地方。

我之前参与一个和其他公司合作的项目,两边都有投入技术和人员。

开始的时候只是口头说了下大概,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最后专利权怎么划分。

等到项目做完了,都觉得自己这边贡献多,都想要大头的专利权。

那吵得不可开交啊,差点还闹上法庭。

所以我的教训就是,合作研发的时候,无论合作方关系再好,哪怕是你亲弟弟开的公司,也要白纸黑字把专利权归属写清楚。

哦对了还有,如果是个人自己独立研发的东西,那专利权归自己肯定没跑。

但是得注意一个情况,有时候可能会不小心用到别人已有的技术或者知识成果。

这就跟盖房子一样,你说这房子是你自己盖的,但是你用了隔壁邻居家后院的砖头,这就是不行的。

这个时候就要先去确保自己没有侵权。

怎么确保呢?我觉得得去做一些专利检索之类的。

看看有没有类似的东西已经被申请专利了。

不过我也知道我的这些经验可能也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

毕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专利权归属这方面的规定也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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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 海南省上市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发展和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H j sk2009-08)系列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11-01-04作者简介:刘远山(1963-),男,湖北天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研究;余秀宝(1987-),男,重庆城口人,海南大学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蔡清明(1982-),男,湖南安乡人,海南大学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现物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的场合)或者新股份认购人(新股发行场合)提供的作为股份对价的金钱以外的可转让财产。

2011年第2期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 .22011第25卷J OURNAL OF HA I N AN NOR M AL UNI VERS I TYGeneralN o .112(总112期)(Soci al Sciences)V o1.25我国专利权投资入股论要以 公司法 的规定为视角刘远山,余秀宝,蔡清明(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 要:专利权投资入股有其自身特征,但也应符合现物出资适格理论。

我国 公司法 对专利权投资入股的主体、价值评估、比例及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在专利权投资入股主体适格性、客体适格性及审查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专利权;投资入股;公司法;适格性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10(2011)-02-0138-05一 专利权投资入股概述(一)专利权投资入股的特征专利权投资入股指专利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以换取公司股份的行为,是专利权资本化的过程。

专利权投资入股属于现物出资范畴, 具备一般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投资入股程序、风险承担等方面的特征。

但专利权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即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1]基于专利权的不同表现特点,专利权投资入股有着区别于其它形式投资入股的特征。

第一,专利权投资入股价值评估的复杂性。

公司资本确定性原则要求对投资入股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但专利权的特征决定了其价值评估的复杂性。

在评估专利权时不仅要考虑专利权的成本,还要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专利权的未来收益、风险等,由于受自身权利形态以及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准确预测。

另外,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价缺乏可比性,没有相应的参照物,更增加了专利权投资入股价值评估的难度。

第二,专利权投资入股类型的多样性。

一项专利权往往包括多项具体的权利,进而涉及到这些具体的权利是否可以单独投资入股的问题。

在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他们具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保护期限、强制许可条件(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侵权判定标准,具有各自的价值特点和应用领域,在专利权投资入股中必须明确其类型才能使专利制度与公司制度的结合发挥最契合的效能。

第三,专利权投资入股效力的不确定性。

首先,由于专利权由国家权力授予获得,因此存在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

其次,专利权只有在法定期间内受到保护,保护期届满,权利即丧失;即便在有效期内,也可能因为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丧失。

再次,专利权只有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区域内受到保护,一旦越过该授予国家区域外就成为公共技138术,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用作投资入股的专利权的效力面临着多方面的不确定性。

(二)专利权投资入股的理论基础专利权属于现物财产范畴,因此,专利权投资入股应符合现物出资适格理论。

现物出资适格理论指 能够成为现物出资标的财产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现物出资标的物适格性问题。

[2]123日本学者认为,现物出资必须具备确定性、现存价值性、评价可能性和独立转让性四个要件。

[2]134瑞士学者在上述四要件之外增加了 有益性 这一要件,即 五要件 说,认为出资的标的应与公司的目的范围相适应,能满足公司从事营利性的需要,与公司营业无关的财物不能用于投资入股。

我国也有学者支持 五要件说 。

[3]46-48就专利权投资入股适格性而言,笔者认为应满足以下要件:1.确定性。

关于确定性,志村治美认为,确定性 意味着能够客观地明确什么可以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进行出资。

[2]134冯果认为, 是指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

[3]46对于专利权投资而言,确定性是指股东投资入股的专利权必须特定化,不允许任意改变。

专利权确定,是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和审查的基础,是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也是公司用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所以,如果作为投资入股的专利权不确定,就无法明确股东投资入股的金额和比例。

2.价值物的现存性。

价值物的现存性是指出资标的物应具有现存价值而非可期待价值。

对于专利权投资入股来说,价值物的现存性是指用于投资入股的专利权已经现实存在并具有价值,并且该专利权必须为投资人所有或拥有处分权。

那些虚拟的专利权或者将来存在的专利权都不能成为投资入股标的物。

因此,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专利投资入股就不可能得到认可,那些将来才生产出来的专利应被排除在投资入股标的物之外。

[2]1343.价值评估的可能性。

价值评估的可能性指标的物必须具有独立价值并且该价值可以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作价评估。

任何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应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从而确保股东投资入股的确定性。

对专利权投资入股而言,我国要求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并将其价值折算成货币计入公司资产,给予股东相应的股份。

4.独立转让可能性。

独立转让可能性指出资人对可以独立转让的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支配权。

因此,对于无法独立转让的劳务、信用、商誉等一般不能用于投资入股。

对专利权投资入股来说,投资人应当享有对专利权的完全支配权,限制转让的专利权不能作为投资入股标的物。

以他人共有的专利权投资入股,其独立转让性是被否认的,但如得到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即可视为有效投资入股。

现物出资适格性理论除了上述要件外,还有有益性这一争议要件。

有益性指投资入股的标的物应为公司经营所需要的财产。

笔者认为,对专利权投资来讲,是否具有有益性属于专利权投资入股后实施阶段的问题,在专利投资入股投入阶段过分强调其有益性并不可取,会加重对专利权有益性评估的成本。

再者,专利是否有益,股东最有发言权,如果股东之间并无异议,他人也没有必要强加干涉。

另外,只考虑公司利益而不考虑股东的便利和利益,这种标准不利于实际操作,只具有理论探讨上的价值。

二 我国专利权投资入股立法现状我国现行 公司法 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比例、价值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专利的转化变现与价值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以 公司法 为切入点,就我国专利权投资入股的立法现状予以简单归纳。

(一)专利权投资入股主体的规定公司法 第27条规定第1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由此可知,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专利权投资入股的适格主体,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具有专利权投资入股主体资格。

(二)专利权投资入股价值评估与程序的规定公司法 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29条规定: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9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专利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之一种,当然适用上述规定。

139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4条规定: 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但该 意见 并未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应该具有有益性这一要件。

这些规定为专利权投资入股价值评估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减少了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因专利权瑕疵、股东投资入股不实而产生的交易风险。

同时强调验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主体,保证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三)专利权投资入股比例的规定公司法 第27条第3款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83条规定了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相同的出资比例。

因此,从理论上讲,专利权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相对于修改之前的 公司法 的规定,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增强专利技术对公司的贡献值,也反映了我国对投资入股信用认识的不断深化,有利于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四)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法 第208条第1款规定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了中介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第3款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中介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专利权投资入股离不开中介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该条全面规定了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专利权投资入股价值评估的真实性提供了可靠保障,进而有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三 我国专利权投资入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在我国 公司法 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鉴于篇幅,本文拟从以下问题展开。

(一)专利权投资入股主体适格性问题及其解决根据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知识产权出资,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当然可以投资入股。

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与行使具有特殊性,权利人在使用专利权投资入股时,必然产生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发起人以外的投资主体能否以专利权投资入股问题。

是否只有公司发起人才能用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4]有学者指出: 从我国 公司法 的条文来看,只规定了公司发起人得以货币以外的实物、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但未规定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是否可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折合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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