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国土督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22号2009年7月9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规范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部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三章督察准备第四章督察实施第一节进驻现场第二节内业审核第三节外业核查第四节实施处理第五节汇总反馈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工作纪律和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实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的一定时段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例行督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例行督察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组织实施。
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可以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
第五条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规划期原则为五年。
例行督察规划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编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4•【文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7年)前言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前言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压实省级政府管地用地主体责任,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在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绿色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首要任务,围绕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一是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加强监管。
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督促31个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逐级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成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全面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平均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下半年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后期监管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图斑4万余个,涉及面积40多万亩,已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要求整改补划,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机制。
二是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覆盖督察。
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为重点,首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市)开展全覆盖督察,核查9.17万个项目用地,对发现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向相关省级政府发出督察意见,联合或督促有关省级政府约谈153个地区,严格整改查处发现的问题,坚决遏制一些地方破坏滥占耕地势头。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湘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是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保障。
我省自2012年成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2013年组建省级矿产督察员队伍以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试行)》(湘国土资办发〔2013〕113号)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督察工作不到位,督察机制不健全,督察效果不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督察工作管理方式(一)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调整矿产督察员管理方式,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安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等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设备和人员支持,并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负责督察日常工作管理。
(二)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为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责任,提高督察工作质量,从2017年开始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
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年度内所有需进行督察的矿山进行分组,明确督察组长(原则上由分布在矿山所在市州的国家级或省级矿产督察员担任)。
每次现场督察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督察组成员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
(三)严格督察经费使用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将矿产督察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督察相关业务工作支出。
自然资源统一监管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以欧美国家为例
异域撷英为确保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更好地行使“两统一”职责,我国原有的土地督察制度正在做出相应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了解和分析欧美其他资源大国在自然资源监管与督察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新时期自然资源监管督察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美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监管制度的借鉴与启示分级分类监督,对应部门协同联动。
荷兰将督察对象按照企业、个人、地方分级分类,并与不同部门配合联动,实现对不同对象的全面监督;俄罗斯则由不同司局负责不同类目自然资源的督察,将权力下放,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
我国自然资源督察由督察局统一负责,但为避免督察对象扩展后分工不清的问题,可在督察局内设不同科室,分管不同类目的自然资源督察或不同环节的自然资源利用,并根据其具体的职责范围与对应部门沟通配合、协同联动。
推动督察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自然资源的综合监管不仅仅是督察部门的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对提升督察效能同样十分重要。
例如:在荷兰,如果发现与住房、空间规划或环境相关的管理问题,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其督察部门;美国也在多部法律中对公民参与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这一方面力量的运用有待加强。
我国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人员编制有限,每一个派驻地方的督察局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广、任务重,难以提升督察效能。
因此,我国可以尝试探索公开督察、公众参与的方式,最大程度调动社会力量,降低督察成本,并进一步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强化法制体系建设,赋予督察权力法律地位。
俄罗斯在发展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监管法律体系,全面而丰富的法律条文对自然资源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2006年通过的新《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整合了3个部门的督察职责,界定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了督察工作的执行逻辑,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较高。
美国则通过《总监察长制度》来规范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总监察长制度。
荷兰虽然没有为自然资源督察专门立法,但在相关法律中对其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法定化。
土地监察大队管理制度
土地监察大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大队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稽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监察大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土地监察大队是土地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土地执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土地监察大队的任务是:依法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
第四条土地监察大队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权责明确、高效务实。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领导机构,由主任负责领导全面工作,下设若干个科室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任是土地监察大队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第七条科室负责相关的专业工作,对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各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巡查组,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第十条土地监察大队设立督查组,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主任负责领导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推动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科室负责相关的专业工作,根据主任的指示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第十三条巡查组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科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工作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督查组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推动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执法第十五条土地监察大队要依法履行土地执法职责,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及时化解土地纠纷,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和谐。
第十七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保护国家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土地监察大队要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公正廉洁第十九条土地监察大队要做到公正廉洁,杜绝腐败行为,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土地督察制度.
相比合法使用土地而言,假定地方政府采取“违 法”行为且不受查处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 的当期地方财政收入和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 提高地方政府在当地民众中的威信,增加官员 个人的政治晋升资本;而一旦被督察机构查处, 则有更大的收益损失。
第二阶段:设计与实施阶段(2003年—现在)
(二)土地督察制度建设的内容
1、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2、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3、人员编制 4、其他事项规定
三、土地督察制度实施的经济学内涵
从制度经济学理论相关理论来看,土地督 察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 变迁。
由于我国土地供给为政府垄断,因此这种 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资源 配置的委托—代理问题。
总的来看,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对严 格耕地保护、遏制土地违法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成效显著
前后组织结构变化
设立土地督查制度以前,地方土地管 理部门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 政府的共同领导
设立土地督察制度以后,土地管理部 门业务上主要受上级国土部门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直接受土地督 察部门监督。
第二节 土地督察特征及其效果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特征
土地督察是由国务院直接授权的专门 性的特殊行政监督
土地督察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土地督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地方 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二、土地督察的效果
从2006年到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 展顺利,开局良好。 一是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 点督察,针对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 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提出了督察建议。 二是针对“以租代征”、擅自调整规划、违法占 用基本农田、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 题开展了专项督察。 三是开展了调查研究。
全程督察督办工作计划范文
全程督察督办工作计划范文一、项目背景督察督办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到实处而制定的监督机制。
为此,本督察团队将对指定的项目进行全程督察督办,提出具体的问题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督察对象本次督察的对象为XX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项目,根据前期调查,确定了以下重点项目: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土地审批管理项目。
三、督察目标1. 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2. 提升国土资源局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加强各级干部队伍建设。
3. 加强对土地审批管理的监管,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四、督察工作计划1. 督察前准备工作(1)明确督察的范围和目标,制定详细的督察方案。
(2)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分工,确定各个督察小组的负责范围和工作计划。
(3)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对项目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调查问卷。
2. 督察第一阶段:项目调研与问题发现(1)派出督察小组赴现场进行调研,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座谈,梳理相关问题。
(2)针对土地整治项目,核查项目建设进度、效果,了解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利用情况,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3)针对自然资源管理项目,了解各类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情况,研究存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针对土地审批管理项目,调查审批程序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延误审批、不公正审批等问题。
3. 督察第二阶段:问题整改方案提出(1)对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类,形成问题清单,并就每个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2)根据整改方案,拟定督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督办机制。
4. 督察第三阶段:问题整改落实(1)召开专题会议,将问题整改方案传达给被督察单位,明确责任和时限。
(2)确保问题整改方案得到有效落实,定期进行督办检查,及时跟进整改进展情况,并记录督办过程和结果。
5. 督察总结与报告(1)督察完毕后,组织撰写督察总结报告,对督察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督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8〕8号)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边工作边组建,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继续按照“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项机制”的工作思路,边探索、边总结、边实践、边提高,扎实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攻坚克难要有新突破,机制探索要有新进展,基础建设要上新台阶,为推进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逐案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到位,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
按期完成对省(区、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强对“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监督土地调控政策落实(三)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XXX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
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四)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三、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落实共同责任(五)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国土资源12345投诉巡查问题
国土资源12345投诉巡查问题国土资源12345投诉巡查问题(一)制定完善动态巡查制度。
一是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
将城区、城乡结合部、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纳入动态巡查的重点。
二是制定年度动态巡查方案。
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审批、矿业秩序整治等工作,每年初制定动态巡查方案,明确巡查目标、重点、方法及步骤。
同时,制定了重点矿区巡查方案和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巡查方案。
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奖惩机制。
对各乡镇动态巡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优秀等次的,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如:远安县茅坪场镇国土资源所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巡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有关纠纷矛盾处理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对2个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土地纠纷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全面落实动态巡查制度。
一是加强动态巡查组织领导。
成立了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监察队人员、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领导小组。
二是明确动态巡查责任。
划定巡查区块范围,落实巡查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汇报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各辖区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巡查周期间,每月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动态巡查不少于3次。
三是完善动态巡查体系。
聘请了5名县级矿产督察员,6名陶土协管员,20名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员、115名国土资源信息督察员,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四级执法监察体系,做到了超前排查,事前预防,及时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在矿区聘请信息员和监督员,委托思想觉悟高的村干部为协管员,对无证开采、偷采盗挖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通过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率降低,发现率、制止率明显提高。
(三)扎实开展动态巡查。
一是划分动态巡查区域。
以县行政区为单元,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动态巡查区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厅办函〔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5〕6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经研究,省厅将于近期对全省土地整治有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专项督察,掌握今年以来土地整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措施。
二、督察内容1.第一批“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2.报部审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及质量提升承诺进展情况;3.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在督察过程中,同时开展工作调研,了解各地“812”土地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听取2015年度垦造耕地计划任务安排、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察方式采取座谈汇报和实地踏勘相结合方式开展督查。
听取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分XXX计划任务情况,到有关县(市、区)实地踏勘项目。
同时,召开有关部门、乡镇、村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查人员分组和时间安排1.宁波、绍兴组:钟天明、沈志勤(联络员)2.金华、衢州组:赵哲远、徐祖煌(联络员)3.杭州、嘉兴、湖州组:翁祖荣、宋佩华(联络员)4.台州、舟山组:严庆良、何佑勇(联络员)5.温州、丽水组:陈习军、陈新明(联络员)督察时间安排在5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具体时间和督察县(市、区)名单由各组确定。
五、工作要求(一)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围绕督察内容,认真梳理土地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的意见和措施。
国土工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
国土工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一、引言国土工程项目是指对自然界地表及地下的土石结构进行改造和开发,以满足工程建设及其利用的需要。
国土工程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为确保国土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及时的监控和处理,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检查的重要性1. 确保工程质量国土工程项目中存在各种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同时又受到诸多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做了详细的计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也难以避免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 提高工程安全性国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土石结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土石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保护环境国土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噪音污染、粉尘污染等。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治理,保护周边环境。
4. 保障后期维护国土工程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的维护,为了保障后期的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后期维护工作的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
三、检查内容国土工程项目的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进度检查:检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2.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 土石结构稳定性检查:检查土石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环境保护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治理。
5. 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6. 后期维护检查: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后期维护的要求,并提出维护建议。
四、检查方式国土工程项目的定期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巡查:定期派驻专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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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
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
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三、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
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
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
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
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中央编办要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土资源部详解土地督察制度主要内容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
机构设置为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设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若干名。
(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法定机构。
(三)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
一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二是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三是监督
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
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四)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权
一是调查权,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材料、运用遥感监测技术等方式掌握土地违法违规情况。
二是审核权,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是纠正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四是建议权,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
一是时效制度,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问责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总体来说是“围绕一条主线,
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
围绕一条主线即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三是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揭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