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竞争政策与市场经济下的产业政策对比研究
竞争政策与市场经济下的产业政策对比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成为了经济学领域的两大重要研究方向。
竞争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对市场上的竞争者进行规范和管制的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产业政策则是指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它关注的是从宏观层面对行业进行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创新水平。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政策目的、实施方式、优缺点等方面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对比研究。
一、理论基础对比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源于自由主义和经济学。
经典自由主义者认为monopolistic competition(垄断竞争)和oligopoly(寡头垄断)会损害市场经济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推崇完全竞争市场。
而经济学家在理论上分析了垄断与寡头现象的成因和效果,并提出了反垄断、反寡头壮大企业补贴等措施保护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则源于新古典主义与产业组织经济学,在理论上分析市场失灵的情况,要求政府通过对工业政策的调整来促进市场的发展,包括对不同产业的差异化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设施和产业集聚等。
由此可知,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其实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产业政策则是近些年进入人们的视野,两者在理论层面上的差异较为明显。
二、政策目的对比竞争政策的政策目的是在维护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竞争,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出现;与此相关的目的还包括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效率。
通过限制垄断地位和打击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竞争政策使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公正,从而加强消费者的购买力,提升效率和产品质量。
产业政策则更注重在宏观层面推动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水平。
政府会根据产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自身资源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包括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丰富的资金支持和潜在创新人才的发掘,以确保相关产业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产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赢得更多竞争优势,支持本土企业、促进本土产业发展。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一、引言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目标及其实施方式,并探讨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2.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目标是打击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反竞争的合并等行为。
2.2 法律基础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基础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等。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等。
- 控制经营者集中:如审查大型企业并购以防止市场过度集中。
三、反垄断法的目标3.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存在足够的竞争者,使企业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从而激发创新和提高效率。
3.2 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质量,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提升消费者福利。
3.3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被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保持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竞争政策的重要性4.1 补充作用竞争政策是对反垄断法的重要补充,它涵盖了更广泛的领域,包括行业监管、贸易政策等,共同构建一个全面的市场竞争环境。
4.2 长期效应有效的竞争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而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4.3 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确保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五、结论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它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完善竞争政策体系,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挑战。
我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
关键词: 垄断法; 反 竞争政 策; 产业政策; 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 9 2 9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62 3 8 (0 10— 09 0 D 2. 4 2 4 A 17— 9 82 1 ) 05 — 6 4
一
、
问题 的提 出和相 关概 念 的界定
力 的加强 。
产 业政 策 的 目的主要 是 发展 特 定产 业 和加 强 产业 的竞 争力 ,特 别 是转 型 国家 实施 的选 择 性 产业 政 策 , 承赶 超 理论 促 使经 济 产业 的快速 发 展 , 秉 但产 业 政策 在 增 强产 业竞 争 力 的 同时 却没 有 办法 避 免 市场 现 存 结构 的 改变 以及 可 能存在 限制竞 争 、 压缩 竞争 政策 实 施 的空 问 。其 强 调 的不是 如何 维护 有 效竞 争 的 市场 结 构和 市 场秩 序 , 是 如何 实 施对 特 定行 业 的 管理 、 何促 进特 定 产 业 的发 展和 国家产 业 结 构 的优 而 如 化 。因此 , 引导市 场竞 争过程 中 , 在 两者 存在 着一 定 的差异 , 反垄 断法 与产业 政 策的冲 突是 难 以避免 的 , 如 何建 立协 调我 国产 业政 策与竞 争政 策 的机制 就成 为亟 需解 决 的问题 。
策等市场 政策 。 竞争 是市 场经 济 的必然产 物 , 也是 市场 经济运 行 的基本 机制 。在 理想化 的竞 争状 态下 , 通过 计场 竞争 了 主体 的积 极竞 争 , 能够 促进 主体 的经 济发 展 与整 体 生产力 的提 高, 得社 会 资源 得 到优 化 配置 , 就 使 保证 满 足消 费者 的需 求 。但 是 , 市场 竞争 主体 竞 争 的根本 目的在 于获取 经 济利 益 , 高额经 济利 益驱 动 下, 在 主体 会利 用 一切 方 法 与手 段 去竞 争 , 竞争 中 自然 就 产 生 了包 括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 制竞 争 行 为和 垄 断行 为 在 限 等反 竞 争行 为 。所 以竞 争政策 的 目的主要 在 于控 制企 业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 , 当然 还包 括控 制政 府 行政 性限
论文 经验与借鉴:日本的产业政策于竞争政策
经验与借鉴:日本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摘要:无论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它们都是国家依法干预经济、促进发展的措施和手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同属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甚至两者在政策内容和具体实现途径方面都存在冲突。
如何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方面促进协调与融合,日本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
关键词:日本;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反垄断法。
作为竞争政策核心内容之一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紧密,它们共同调整国家经济活动、规制市场健康发展,特别在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水平、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日本战后经济迅速恢复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处理,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令人瞩目,这两者的政策内容在不同政治背景、经济环境下的博弈、变迁都围绕着日本“经济宪法”地位的禁止垄断法展开,在实质上反映着日本经济政策的此消彼长。
在日本经济转型、发展、扩张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紧张、矛盾,甚至对立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纠正“市场失灵”、推进经济高效增长,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践与做法值得借鉴,其经验演进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但同时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为避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产业调整措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搭配模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这两者之间的实施效率,我们应借鉴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优势特征,充分发挥“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相互协调补充作用,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一、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基本经验。
(一)政策创设的因时制宜。
1946年至50年代中期是日本二战后经济恢复期产业政策主导与竞争引入时期。
日本1945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但该法并未真正得到实施。
1953年《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松了对卡特尔的限制,制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大量卡特尔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如中小企业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等。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确保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则旨在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竞争政策以市场竞争为导向,旨在保护并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和健康发展。
其基本原则包括: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市场上的主导企业,禁止其利用垄断地位控制市场,限制竞争和消费者选择;2.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促使企业运用创新和高效率来竞争,而非依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操纵价格、欺诈行为等;3. 抗拒反竞争合并:禁止企业通过合并或兼并侵害市场竞争,限制市场进入,减少竞争威胁等;4. 促进市场透明与信息公开:强调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充分和透明的信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是为了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垄断禁止:明确禁止并惩罚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等;2. 禁止垄断协议:明确禁止并打击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分工垄断等限制竞争的行为;3. 反竞争合并控制:对企业兼并和合并进行监管和控制,防止合并形成过大的垄断力量;4. 放宽进入门槛:通过引入竞争政策的手段,减少对市场进入的障碍,保护新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参与竞争。
三、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在中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鼓励企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有如下几个重要措施:1. 成立反垄断机构: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和监管工作;2. 打击市场滥用行为:对于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机构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打击;3. 反垄断审查制度:中国实行了反垄断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兼并和合并行为,以防止市场过度集中和垄断形成;4. 关注互联网领域:中国反垄断机构也加大了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力度,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论农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以农业产业法规与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之关系补正为中心
以农 业 产 业 法 规 与 反 垄 断 法 农 业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之 关 系 补 正 为 中心
: l :
陈 兵
摘要 :农产品作为人类基本 的生活物资 ,其价格 波动影响 甚广。近年 来我 国农 产品涨价潮频发 的原 因有很 多,其中市场竞争秩序的扭 曲值得 高度重视。从 目前我国农 业市场竞争秩序 的规制现状 来看,农 业产业法规 与 以反垄断法为首的竞争法律政 策的协调 出现 了问题 ,包括积极 冲突和 消极 冲突,且 以后 者居 多。鉴 于后 者发 生
农 业豁免 制度为 中心” ( 项 目编 号 :2 0 1 1 B 0 1 6 ) 、吉 林省 法学会 2 0 1 2年研 究课 题 “ 农 民权 益的竞争法保 护机 制研 究—— 以吉林 省农 产 品市场 竞争秩 序为 中心 的分析” ( 立
项 号 :吉 法学会研 字 [ 2 0 1 2 ]I号) 、教 育部 人 文社 会科
生活水平 的急剧下降。 与此 同时 ,农产品价格大 幅上涨并未带来 农民收入的
内人士 、专家学者还是一般 民众 ,都普遍认 为农产品生产
者 和消费者是农 产品大幅提价 的受害者 ,对加工 、流通环
节获利 巨大 的加工企业 和中间运营商谴责之声不断 。究其
原因 ,在整个农业产业链 条中 ,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都 面临着付 出与收益极不对等的情况——农 民种植农作物付
一
、
从 农产 品涨价 潮 透视 农产 品市 场竞 争 秩
正常引致市场涨价 的因素外 ,游资炒作农产 品 ,中间商囤 积农产 品.控制农产 品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也成为农产
品价格大 幅上涨 的重要推手 。这类 违法行 为危 害性 极大 ,
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 平台经济非法外之地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下称新法)于近日正式实施。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加入了“鼓励创新”,这一举措具有多层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称:“这反映了新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和谐一致,体现了对新经济、新产业的支持。
而且,在需要解释法律时,可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进行权衡考量。
”平台企业迎来更锋利的法律利器今年4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指出,平台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自觉性明显增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态势基本形成。
过去的2021年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元年,大动作频频。
2021年4月和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对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182.28亿元和34.42亿元的高额罚款。
而最近的案例是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知网事件,市场监管五是将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
新《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六是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除了原《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以外,新《反垄断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从2008年8月1日到2022年8月1日,十四年磨一剑,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本次修订之后将正式实施。
由于本次修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我们相信,新《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反垄断法》鼓励创新文 / 本刊记者 刘檀方面,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李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张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叶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392022.08 中国对外贸易 Copyright 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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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政 策 与 产 业政 策 的 冲 突与 协 调
王 长 秋
( 西南 政法 大学 , 庆 403 ) 重 00 1
摘要 : 竞争政 策是 市场机制 有效发挥 作用的制度保障 ; 产业政 策体现 了政府 用市场 以外的方 法培 育某 些产业 竞争 力的努 力。产 业政 策的许 多措 施具有反竞争性 , 两者 必然产 生冲 突。竞争政 策和产 业政 策是一 个国 家基 于
于市场竞 争的 自发 性 , 长期 无约束 的竞 争会 导致 自身无 法 克服的反竞争行 为的发 生 , 而 使市 场失 去或扭 曲其 配置 从 功能 , 因此市场需要竞争制度安排来 加 以保护 , 种制度就 这 表现为竞争政 策 , 并且主要表现为竞 争立法 , 这就 是人们为 何时常就竞争政 策和竞争法在广义和 狭义层面上 混同使用 的原 因。特别 是在国际上人们更倾 向于将竞争政 策等 同于 广义 的竞争立法[( 4 。 2I - ]M r 对于竞争政策 , 经济学界 更倾 向于从广 义上去理解 : 除 竞争立法外 , 将一 切政 府使 用 的有助 于竞争 的政 策措 施均 视为竞争政策 , 如发展 中国家和 原社 会主 义国家 所实 施 的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
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
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
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
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
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但没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什么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没有标准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本文对此暂不讨论)。
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其关系:二、关系(1)一致性:A首先,隶属范围: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隶属于一国的经济公共政策领域,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具有目标的一致性,都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都以共同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B其次,建立基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市场经济的出现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出现,政府通过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弥补市场不足,引导市场正确发展C第三,执行作用:产业政策的目标之一是维护产业内部的竞争机制,竞争政策的根本目的也是维护竞争机制,都侧重于产业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都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2)矛盾性:A 首先,调整手段:竞争政策通过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强制调整整个市场和所有产业,运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多属于事后型被动性的禁止性规范。
产业政策突出政府发挥自主宏观调控权以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此往往涉及事前的审查、事中的调整和事后的规制等不同方面。
B其次,调整范围:竞争政策的调整范围只限于清除市场障碍,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微观性单一性。
产业政策调整的主要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具有宏观综合性。
C第三,调整侧重:竞争政策的价值导向是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积极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
产业政策的价值导向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优化产业结构,注重整个市场的规模效益和生产者的发展。
三、我认为,其关系除了一致性和矛盾性,由于其同属公共经济范围,在不同的领域和侧重上有一些交叉,不能简单归纳为一致或矛盾,而通过这些交叉方面的思考,能更好的理解两者的关系,确立两者协调机制,使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A第一,关于企业的兼并与联合企业的兼并与联合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
再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调和机制的构建——从企业合并控制的视角看我国反垄断法的改进
产业政 策走 向明显 、 际 化 , 意 图 是 先 在 国 内市 场 形 成 领 导 厂 国 其
商而增 强我 国企 业 在 国 际 上 的竞 争 力 。然 而 , 这 与竞争 法通 过企 业 合 并 控 制 维 持 市场 开 放 、 免 避 形 成 或 增 强 企 业 的 市 场 优 势 地 位 进 而 减 少 竞 争 的
构建 协调 竞争政 策 和产 业政 策的机 制是 我 们 面临 的一 个 重 大课 题 。产 业 政 策和代 表 竞 争政 策 的
反 垄 断 法之 间 不 是 非 此 即 彼 的 关 系 , 们 都 是 国 家 总 体 经 济 政 策 的 一 环 , 是 在 具 体 适 用 范 围 、 他 只 调整 手段 上存 在 着差别 。反 垄 断法 与产 业 政 策之 间应 该 是 一 个相 互 支持 、 互 补 充 、 动发 展 、 相 互
理念实 有 冲突 。如何 处理 好竞 争政 策 和产业 政策
的 关 系 , 者 说 市 场 竞 争 与 产 业 管 制 的 关 系 , 垄 或 反
断法立 法 和执法 应 该 如 何 构 建 、 和 竞争 政 策 和 调
产 业 政 策 的 机 制 ,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后 面 临 的 是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调 和 产 业 政 策 和 竞 争 政 策 立 法 执 法
情 况 的集 中 比较 与 研 究 , 出我 国 构建 适 应 我 国 提
国 情 的 产 业 政 策 与 反 垄 断 法 协 调 机 制 的 基 本 模 式
一
济学界 普 遍 采 用 的 概念 。 , 至今 为 止 , 内 ‘ 但 ’ 国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基本特征与地位探析
【论文关键词】排除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经济法【论文摘要】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
反垄断法主要具有典型的国家干预性、整体利益本位性、经济政策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性等基本特征。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或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这是与各国独特的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被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日本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在英国被称为“垄断与限制竞争法”,在法国被称为“价格和竞争自由法”,在欧盟被称为“竞争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平交易法”,而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中直接采用了“反垄断法”的称谓。
然而,反垄断法的性质为何?它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何种地位?这些问题法学界尚存一定的争议,笔者拟就上述三个问题发表一点浅见,权作引“玉”之“砖”。
一、反垄断法的性质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或阶段,而商品经济离不开竞争,正是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推动人类社会经济的繁荣,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然而,竞争与垄断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那样:“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并非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企业之间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是使生产和资本集中,当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垄断,而垄断反过来限制甚至扼杀竞争。
同时,在竞争过程中,一个或数个企业为牟取更大的利润和更有利的生存空间总是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或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来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些非法措施的运用既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自由的市场,又损害了合法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损害一国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作者:李青方艳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2年第09期近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竞争问题线上研讨会,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参加了研讨。
会议主要围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面临的挑战,破除地方行政垄断推进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学术研讨。
一、新《反垄断法》最大亮点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会专家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
自201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后,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逐步向竞争政策倾斜,但竞争不足与竞争无序的现象依旧存在。
作为政府经济权力运行“失当”典型的行政性垄断,长期以来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严重阻碍了竞争政策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亟需予以规制。
专家指出,今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正是通过完善竞争政策的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性垄断予以规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整体来看,新修订《反垄断法》的重大进步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三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四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中,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之举。
但在实践中仍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监督缺失。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对照设定的标准自我审查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性探讨
宦示 竞 争 政 策 , 也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回 它 应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同 时 , 争 政 策 又 属 竞
于 产 业 政 策 之 一 的 产 业 组 织 政 策 中 的 一 种 。 但是 , 产业 组 织 政 策 并 不 限 于 竞 争 政 策 , 府 也 可 以通 过 组 建 大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政
策 法 律 化 的 体 现 , 和 产业 它
政 策 的 关 系 亦 即 竞 争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的关 系 。 2 0 从 08
等 政 策 发 生 背 离 。 因此 , 争 政 策 也 就 成 竞
了产 业 政 策 与 反 垄 断法 的联 结 点 。
免 因 基 础 设 施 等产 业 的 发 展 不 足 对 竞 争
良好 竞 争 秩 序 的 实 现 ,更 关 系 到 在 WT O 框 架 下 我 国 与 其 他 围 家 和 地 区 的 经 济合
作发展。 竞 争 政 策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核 心 政
推 动 经 济 发展 和社 会 进 步 的合 力 ; 果 两 如
者 是 相 斥 关 系 ,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或 作 用 力 则 相 互 抵 消 等情 形
层 面 面临 的重 大 课 题 。 不 仅关 系 到 反垄 这
断 法 在 将 来 的 经 济 管 理 中 面 临 是 否 能 有 效 实 施 , 时 关 系 到社 会 主 义市 场 体 制 和 同
如 何 影 响 竞 争 政 策 的 落 实 取 决 于 两 者 关
系 的性 质 。如 果 两 者 是 相 容 关 系 , 业 政 产 策 与 竞争 政 策 将 服 务 于 共 同 的 目标 , 成 形
论产业政策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2 1 00
菏 泽 学 院 学 报
第1 期
率 , 图在较短 的经 济周期 中完成 产业 升级 , 提 试 迅速
计划, 而是 对市 场 缺 陷 的弥 补 。产业 结 构 的合 理 化
高产业竞争力。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以经济 自由
和经济民主为其价值取 向。立法者认为 , 在理想的
争行 为 , 护 和促 进 自由竞 争机 制 , 持 市 场 活力 。 保 保
断法的冲突。产业组织政策 主要是规模经济政策 。 该政 策鼓励 企业 合并 , 降低 生产经 营 成本 , 现规模 实
经济 。但这 会改 变 现 有市 场 结 构 与竞 争 均 衡 态势 , 限制市 场竞 争 ; 止 经 营 者集 中是 反 垄 断法 的三 大 禁
支 柱之 一 , 防止 因 经 营 者过 度 集 中 而形 成 市 场垄 在
在价值取向方面, 产业政 策被称为“ 赶超 与振兴政
策 ”应 当 以效 率 为其 价 值 取 向 。产 业 政 策 追 求 效 ,
+ 收稿 日期 :0 0—1 0 2 1 0— 6 作者简 介: 朱凯 (9 7一) 男 , 18 , 山东菏泽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 经济法 。
第3 2卷 第 1期
Vo . 2 I3 No 1 .
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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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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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21 0 0年 1月
J n a. 2 1 00
J u n lo z ies y o r a fHe eUnv ri t
文 章 编 号 :6 3— 13 2 1 ) 1— 0 7一o 17 2 0 (0 0 0 0 7 4
展 。为 了达 到 目的 , 方 产 业 政 策经 常 以地方 利 益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应评估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应评估[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两年来,既产生了及时有效保护竞争和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积极效应,也存在“经济宪法”地位是否凸显、执法效应偏离反垄断法目标、私益保护乏力的论争。
结合应然效应和美国等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实践,科学理性地评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应,建议在WTO核心原则框架下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良好效应。
[关键词]《反垄断法》;实施;效应;WTO核心原则[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1-0187-03相对美国《谢尔曼法》120年的实践、欧盟《罗马条约》52年的实践来说,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2年多来,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实践经验迅速积累,备受国内外的关注。
因此,反思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实际效应,结合美国等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实践,科学理性地评估和正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应,建议在WTO 核心原则框架下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良好效应,保护竞争。
一、《反垄断法》实施的应然效应(一)保护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虽然我国与西方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背景不同,即我国是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初期,西方是在充分自由竞争而且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下创制的,但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及应然效应基本相同。
欧盟《罗马条约》第3条规定,“共同体应当保护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受到歪曲”。
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应了世界法制发展趋势。
可见,保护竞争,不是保护竞争者,是中、西方反垄断立法及实施的基本诉求。
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逐步消除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产生的经济垄断及计划经济积淀而成的行政垄断的土壤,回归市场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的法制和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保护竞争成为了首要目标(除非有正当理由)。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 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 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 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 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 ;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 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 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 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 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 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 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 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 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 , 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尽管各国对横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 但在本质上相同, 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 或提供向一类服务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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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2011-05-03 17:16:17王先林/丁国峰【作者简介】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法的实施不仅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等反垄断法内部的一系列问题,而且也涉及反垄断法外部的相关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方面。
本文拟就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与可能的冲突(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含义的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或者能够影响一国国内或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的所有政策都属于竞争政策的范畴。
但通常认为,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
在经济学界,竞争政策被定义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
在国家的各种经济政策中,竞争政策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
①可以说,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
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把竞争政策与禁止、反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等同起来的做法,可称为以‘反垄断’为中心的竞争政策,如做适当扩大解释,竞争政策还包括国家促进市场主体充分自由竞争的各种政策工具。
”②但是,竞争政策无疑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因为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或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的经济政策。
狭义上的竞争政策就等同于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
在国际经济学界,经典的竞争政策也常常被定义为一组针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或法规。
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基本上也就是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或者产业政策法的关系。
产业政策的含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政府有目的地对未来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动进行调整、干预和规制的总称,是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而采取的补救政策措施。
通常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即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这里的“干预”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
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一种自觉干预,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包括实现经济振兴与赶超、结构调整与转换以及保持经济领先地位与维持经济增长势头等。
显然,这种政策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若从产业政策的目标来看,产业政策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在国际层面上则是为了增强和维持本国经济整体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其实质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
“产业政策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反映一种赶超的思想。
”④通常认为,产业政策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四部分构成,其中,前两者是最基本的,分别涉及产业间与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整问题。
当然,这个体系不是静态的、封闭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而包括新的内容。
国务院在1994年发布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也指出:“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
”这里所谓“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正是体现了动态、开放的要求。
例如,可以根据情况将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产业进出口政策)和产业环境政策(产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等包括在内。
实际上,各类产业政策之间存在着彼此交叉渗透的关系,难以截然分开。
同时,产业政策在各国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并根据各自经济的实际情况而不断进行调整。
⑤产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产业政策法实际上就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
“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
”⑥(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一致性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国家干预经济发展、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表现,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两者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毫无疑问,以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为目标的竞争政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无市场经济也就无竞争政策可言。
而现代的产业政策也是普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政府制定与实施产业政策不是要取代或者排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调节,而是在充分尊重并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对市场缺陷的必要补充。
因此,竞争政策、产业政策都与经济统制时期或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计划指令和行政直接干预明显不同,市场经济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环境,同时两者都弥补了一定的市场机制缺陷。
其次,两者的一致性还表现在两者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都以共同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在高层次上,产业政策或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其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促进产业的发展、提高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⑦从长期的动态视角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执行具有一致性,产业政策的目标之一是维护产业内部的竞争机制,而竞争政策的根本目的也是维护竞争机制,两者都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根本的政策目标方面殊途同归。
特别是在有些国家,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竞争为导向的。
例如,“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
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
”⑧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一致性就更为明显。
基于此,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不是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依存与相互补充的关系。
竞争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产业组织之间或产业组织内部这个大舞台上进行,产业政策的落实同样离不开竞争政策维护的公平市场机制。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差异与可能的冲突虽然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上述的一致性,但从总体来看,两者在不少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调整手段的差异。
竞争政策一般通过竞争法或反垄断法表现出来,调整整个市场和所有产业,运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往往采取单一的法律规制方法,具有强制性。
产业政策突出政府以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强调政府扶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人为选择过程,其实施是行使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表现,其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宏观综合性。
其次,作用机制的差异。
竞争政策作用机制的发挥更多地体现了直接性和强制性,多属于事后型被动性的禁止性规范,除经营者集中需事前申报审查外,一般不涉及直接的事前预防性调整。
产业政策作用机制的运用则更多地体现了间接性和劝导性,多属于事前型主动性的鼓励性规范,其功效体现在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负效应,实现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更强调经济的集中、行业的指导,因此往往涉及事前的审查、事中的调整和事后的规制等不同方面。
第三,调整范围的差异。
竞争政策的调整范围只限于纠正市场机制固有的外在缺陷,即清除市场障碍,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其调整范围相对地具有微观性和单一性。
产业政策调整的主要是产业结构,从外部引导产业结构的优化,主要是对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和固有的内在缺陷进行补救,即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其调整范围相对具有宏观综合性。
第四,价值导向的差异。
竞争政策的价值导向是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积极竞争,追求整体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一般来说,它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
产业政策的价值导向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对弱势行业、企业进行扶持而体现某种差别待遇,注重的是特定市场主体的后发优势与整个市场的规模效益,具有明确的产业指向性,以支持生产者的发展为重点,很少直接顾及消费者利益。
第五,实施过程的差异。
虽然竞争政策具体的规则和执法的宽严存在差异,但其所调整的领域和规制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产业政策则是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它对主导产业的支持、对弱小产业的扶持、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差异和相应的冲突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在经济生活中也现实地存在着。
尤其是我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实施伊始就遇到了国际金融危机,为应对危机从中央到地方都紧急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上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根据国务院部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对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以及物流业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编制工作,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措施。
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遇到了挑战,也凸显了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加以协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为,危机应对和结构调整所涉及的信贷、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关系到企业的公平地位和平等对待问题,而所涉及的鼓励行业内重组或者限制新企业进入或者新项目开工则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这会造成与反垄断法实施中所体现的竞争政策的冲突。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必要性其实,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
例如,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日本倡导重构卡特尔与追求市场竞争的经济派别斗争一直没停止过,矛盾冲突的结果并未出现赢家。
“简而言之,竞争法已进入了与产业政策高度冲突的时期,作为竞争法分析的一部分,产业政策所扮演的特征和影响日益减少,因此,二者之间更加显眼的利益冲突将是可能的。
”⑨此外,产业已经高度化、地区发展均衡化的美国所采取的完全通用的产业政策和司法主导的反垄断立法、执法模式也与中国的现实条件不太符合。
⑩在我国,政府以前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其认可的主导或支柱产业,但从结果来看,除基础设施领域外,产业政策对竞争性产业的发展并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相反,那些并未得到政府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产业部门却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而迅速壮大经济实力。
在某些政府介入程度最深、干预力度最大的竞争性行业,虽作为重要战略性产业而长期受到产业政策保护和资源配置倾斜,但产业政策的副作用却集中体现为竞争机制被行政意志所压制,(11) 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竞争政策,使得产业政策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