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保险案件、司法案件、风险案件辨析--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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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保险案件、司法案件、风险案件辨析

案件(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违规案件)=风险案件> 司法案件=保险案件

一、案件、保险案件

保监系统内考核时,使用“保险案件”概念。但在保监、公司追究案件责任时,使用“案件”概念。

(一)保险案件

2013年《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其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

2010年《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其第三条规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1、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

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三)案件> 司法案件= 保险案件

司法案件只是“案件”之一。

保险案件(业内案件、业外案件),都是司法案件。司法案件也是保险案件。

二、司法案件

(一)保监的司法案件定义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规定: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集团公司的定义

集团公司依据《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的规定,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太保发(2011)184号),其第七条规定:

发生下列案件的,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1、司法案件,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重大违规案件,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又,违规行为分严重违规、较重违规和一般违规(185号文)。据此,严重违规才构成(重大违规)案件。

(三)比较

集团定义的司法案件比保监会定义的范围小,但增列了2个罪名。

四、案件风险与风险案件

经查,无正式的“风险案件”的概念。一般认为,其来源于“案件风险”这个词。现在一般做如下理解,“风险案件”就保监而言是“保险案件”,就保险公司而言是“案件”(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违规案件)。

《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其“第一条,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五、资金案件风险与资金风险案件

(一)保监用法

《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8 号)规定:

“一、风险排查内容。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2013 年11 月30 日为时点向前排查,排查个人营销渠道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其营销团队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的资金案件风险”

(二)总公司用法

《关于个险条线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案件防控的通知》(太保寿

发〔2016〕21号)规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资金风险案件是指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组织、从事、参与、宣传以下违法违规活动(包括并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民间借贷、违规销售或推荐第三方理财产品、传销、以保险名义进行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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