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财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讨论的高潮。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以下简称解析一文)。
对于其内的部分财税政策观点,笔者个人存在异议,现将个人学习心得成文,与大家共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一、对于“个人”及“小额零星”概念解析有待商榷“解析一文”认为“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析一文”认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在我国税收征管“以票控税”的大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发票作为扣除主体,除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管理,还对促进增值税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增值税既有规定中应当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应税行为,笔者认为不宜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发票扣除要求框架之外。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际间名词含义不同,对于某实体税种的名词具体含义,应结合本税种既有框架和管理要求理解。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为连续经营实体,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而个人零星经营则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笔记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税务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未能按本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形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的合法性原则,但若不区分情况一概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允许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之前)全面清查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一般情形
境内支出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理清头绪,轻松应对在咱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免不了要和钱打交道。
这其中啊,就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税前扣除凭证。
可别小瞧了这玩意儿,它的管理办法要是弄不明白,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啦!我先给您讲个真实发生的事儿。
有个朋友开了一家小公司,业务做得还算不错。
有一回,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参加了一个行业展会。
这展会的费用可不少,花了好几万块呢。
展会结束后,朋友就想着把这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毕竟能少交点税,公司的资金压力也能小点儿。
可问题来了,朋友当时只拿到了一张手写的收据,连个正规发票都没有。
到了报税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不认这收据,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朋友这下可傻眼了,好几万块钱不能扣除,意味着要多交不少税。
他那叫一个后悔啊,直拍大腿,说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注意这个事儿。
从这个事儿咱就能看出来,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那是相当重要!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这其中的门道。
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税前扣除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比如说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等。
这里面发票是最常见的一种。
您想想,咱平时买东西,商家给咱开的发票,那就是一种税前扣除凭证。
不过,这发票也得是正规合法的,要是假发票或者不合规的发票,那可就不行啦。
那什么样的凭证才能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呢?这就得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真实性,就是说这凭证得是真的,不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二是合法性,得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三是关联性,要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不能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儿。
四是合理性,支出得是合理的,不能是瞎搞胡来的。
比如说,企业请了个专家来做讲座,给专家支付了一笔报酬。
那这时候,就得有专家签字的收款凭证,还得有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证明这个讲座是真实发生的,而且报酬的金额也是合理的。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自2021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内部凭证
❖二、其表现形式为企业内部自制凭 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 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资 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内部凭证
❖三、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 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 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 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 依据和发生过程,并根据税法的规 定进行扣除
征点的情况下,能否代开发票?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一、工资单 ❖以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
扣缴资料、社保费缴纳资料和相应 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二、差旅费 ❖以交通、住宿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发放差旅补助的,需提供出 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和任务等 内容的证明材料 ❖注:差旅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九、利息支出 ❖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
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
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的几个问题
❖一、债资比的影响 ❖二、向自然人借款 ❖三、向股东借款 ❖(一)其他应付款 ❖(二)其他应收款 ❖四、统借统贷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九、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以合同、质检报告、责任鉴定报告、法
院文书等和发票(或者收据)以及付款 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分公司取得了经济利益,需要向总 公司开具发票,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十一、资产损失
财产行为税清算相关 政策解读
房产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行业有着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而准确确定税前扣除项目,获取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务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种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则是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收款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
收款凭证通常用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款项往来。
分割单则适用于多个企业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由其中一方开具给其他方的费用分摊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获取原则企业在获取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这要求企业在取得凭证时,对其背后的业务进行核实,确保不存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监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开具。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的支出应当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
三、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一)货物和劳务支出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理、合法地扣除相关费用和成本。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范围、条件、标准以及凭证管理的具体要求,以提高税务合规性,减少税务风险,并优化企业的税务负担。
一、税前扣除范围与条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依法扣除以下项目:1. 生产、经营成本;2. 税金;3. 损失;4. 其他支出,如捐赠、研发费用等,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前扣除标准1. 成本费用的扣除应与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相符;2. 税金扣除应依据实际缴纳的税款;3. 损失扣除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4. 捐赠扣除需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且不超过规定的扣除比例。
三、凭证管理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税前扣除项目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2. 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支付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3. 企业应定期对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4.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及时予以纠正或重新获取。
四、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时调整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合规。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更加规范地进行税前扣除操作,同时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税务支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
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摘要:
1. 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3. 扣除标准: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4. 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前扣除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凭证要求:所有扣除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且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
6. 扣除时效: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逾期不得补扣。
7.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审计,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8.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补缴
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
9. 税收筹划: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10. 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优化税务成本。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老税官:以上才是引用文件的正确格式?而: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妥否?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老税官:师出得有名!规章的细化规定,得来自于上位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得来自于上位法的授权,得不超过上位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何来加强对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老税官:税收当然是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但是,会计的相关规定不是更强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嘛。
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不适当引用?下面这一条倒是为数不多的一次横向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学习笔记(意义阐述+逐条学习)(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但其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重要性绝非普通文件可比,三尺冰对它进行深入研究,用了12000多字详尽描述,为的就是您能够系统、透彻地了解它的意义、背景、作用、内涵和风险点。
一、意义(一)对企业所得税税制中的税前扣除操作起到了关键性的承上启下作用税前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他包括收入、计税基础、税收优惠等),深刻影响着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日常财税工作(数千万纳税人+数百万财务人员、中介机构+数十万税务人员)。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仅给出指导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税前扣除的实操缺乏系统性的具体规定,且散落在不同文件中。
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
而28号公告正是这样一个楔子,对上秉承和阐释企业所得税法,对下串联起各个有关税前扣除的文件条款。
(二)正面澄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的关系,削弱“以票控税”惯性思维发票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商事凭证,在税收管理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虽然“发票不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观点深入人心,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既有规定过于抽象,实际操作又缺乏具体规则和方式,导致根据发票以外凭证实现税前扣除的作法在实践中难以落地,个案通过司法诉讼才能得以实现(比如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诉讼),代价高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创:刘金涛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笔记:1、《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2、即:广而告之,不需一级一级下发!)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笔记:1、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2、规范税收执法。
3、优化营商环境。
4、小结:1)规范税收执法是关键。
此前的执法口径有些乱?2)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3)本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税收执法管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笔记:1、《企业所得税法》全篇无“凭证”字样。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两处讲到凭证:1)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3、《税收征管法》讲到:1)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办法》讲到:1)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小结:1)税前扣除凭证虽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但从上述规定来看,更是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规范。
2)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
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行。
本公告应主要从何种发票为规范的税前扣除进行规定。
3)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纳税等是法定义务。
4)如何设账,税务总局也有部分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笔记:1、税前扣除凭证的官方正式定义。
2、税前扣除凭证的意义:1)证明相关性、合理性、实际性。
2)可以据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笔记:1、本公告仅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适用!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笔记: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思考:本公告讲“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否不一致,有扩大税法明文规定的嫌疑?4、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5、合法性=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6、思考:此处的法规包括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吗?根据《立法法》规定,法规应仅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总局令的形式颁布的文件,也仅为部门规章,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规哦。
7、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
思考:证明力怎么理解?)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笔记:1、发生支出,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没凭证就不行!2、税前扣除凭证是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1、截止时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2、若没取得,肯定不能当年税前扣除。
3、思考:若6月底才取得上年支出发生的凭证,怎么办?)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笔记: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原则,那么怎么证明真实性?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证明!2、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3、例子:光有个发票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的。
如果能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就不用规定打击虚开了。
4、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
5、留存备查多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笔记:1、自制的。
2、必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笔记:1、来源于外部。
2、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小结:1)发票不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
2)思考:此处的“收款凭证、分割单”各是什么?待明确?)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笔记: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处尺度比较大!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1)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小结:A、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即他们收款时,支付方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对方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本公告还提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开发票。
C、限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笔记: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总有特别情况)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记: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则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