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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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有关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环函[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06〕46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新建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涉选址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管〔2005〕3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风电场工程建设要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拟在江苏盐城珍禽、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鉴于风力发电设施特别是发电机运行对主要保护对象鸟类的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二、如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根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及多项工程(包括发电场周边地区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及在建项目)叠加效应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报告,科学预测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重点分析工程建设对鸟类生境占用和发电机运行对鸟类起飞、落地及迁徙过境的影响。

三、你厅在征求我局意见时,应首先提出你厅的具体意见,同时需报送有关专题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该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押题宝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押题宝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押题宝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的总体。

A.生态因素B.自然因素C.资源因素D.生活因素【答案】 B2、《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提出的近期(2009—2015年)目标要求:到2015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区全面开展。

A.100%B.90%C.80%D.70%【答案】 A3、()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 D4、2016-12.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关于公众参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公众意见B.规划编制机关在专项规划批准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C.规划编制机关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篇章的意见【答案】 C5、201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A.客观、公开、公平B.客观、公开、公正C.客观、公正、公平D.公开、公正、公平【答案】 B6、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

A.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B.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C.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D.环境影响评价调查报告(表)【答案】 A7、2014-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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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若干问题的请示》(豫环〔2019〕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五条、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结束——。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1.29•【文号】国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2]5号)环保总局: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8)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8)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说法中()是错误的。

A.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B.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C.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D.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重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渤海区域建设开发规划中可以不包含的内容是()。

A.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B.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C.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D.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

A.不做环评B.不考虑C.省去D.简化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

A.当地人民政府B.铁路部门C.环保部门D.交通部门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C.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6.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包括()。

A.失效的危险化学品B.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C.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D.某转产单位库存的合格危险化学品7.【真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的原则。

A.公开、公正、广泛B.公正、客观、广泛C.公平、客观、便利D.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8.【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环函[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30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A.当年年底B.次年1月底C.次年2月底D.次年3月底【答案】 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A.影响范围B.影响程度C.影响类别D.影响因子【答案】 B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已开垦并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应当()。

A.保持现状B.自然发展C.限期治理D.尽快恢复【答案】 C4、某重要水源涵养区60%的面积位于甲省、40%的面积位于相邻的乙省。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规定,在该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应当是()。

A.县级B.省级C.国家级D.地(市)级【答案】 C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

A.退耕还牧B.限期治理C.退耕还草D.进行绿化【答案】 C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建设项目。

A.化工B.造纸C.印染D.电石【答案】 D7、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比2010年下降()。

A.7%B.8%C.9%D.10%【答案】 B8、(2018年真题)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是( )。

A.评价方法的适当性B.评价内容的全面性C.基础资料、数据的完整性D.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客观性【答案】 A9、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开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严重失实。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30年回顾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30年回顾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30年回顾通过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变迁的回顾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日益突出,环境管理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环境管理部门已被提升到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部门同样重要的地位,环境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改革与完善,实现了由单一管理体制到多元管理体制,再到综合管理体制的转变。

随着人口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张,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并逐渐恶化,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逐渐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将环境保护视为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在环境管理体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也在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得到了不断改革完善,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深化阶段和完善阶段,实现了由单一管理体制到多元管理体制,再到综合管理体制的转变,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起步阶段(1978~1991年):由单一管理体制向多元管理体制转变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上主要采取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强调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业的优先发展,是一种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党和政府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经济上,环境管理体制建设还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并获得其应有的地位,环境管理手段主要采取单一的行政管理,各项环境管理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台,一些具体防治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命令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始逐渐以现代化战略取代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逐步推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开始发展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9•【文号】环办函[2014]1197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19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山东黄河三角洲等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函》(护自函〔2011〕19号)收悉。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调整方案通过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现将有关评审意见函复如下:同意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功能区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变。

范围在东经102°28′36″-102°58′11″,北纬34°00′02″-34°25′54″之间,总面积为166570.6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4694公顷,缓冲区面积63576.6公顷,实验区面积38300公顷。

保护区边界从213国道与红星-唐克乡道交叉口(102°45′56″E,34°00′02″N)起,沿213国道向南至209省道交叉口的黑河桥(102°56′07″E,33°35′38″N),沿209省道向西至辖曼乡道交叉口(102°35′10″E,33°25′54″N),沿沼泽边缘向北经8个拐点(102°35′08″E,33°28′24″N;102°35′43″E,33°30′01″N;102°35′24″E,33°30′45″N;102°35′09″E,33°31′20″N;102°35′13″E,33°32′20″N;102°34′38″E,33°33′41″N;102°35′43″E,33°30′01″N)至红星-唐克乡道(102°28′55″E,33°39′18″N),沿乡道至塞唐柯桥(102°35′31″E,33°49′28″N),沿塞唐柯、黑河向东至嫩哇乡牧场(102°41′45″E,33°42′59″N),沿彻尼亚柯、恰日山脊向西北至红星-唐克乡道(102°36′12″E,33°56′28″N),沿红星-唐克乡道至起点。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函[1992]16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函[1992]16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1992年10月27日国务院,国函〔1992〕166号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审批一九九二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同意下列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二、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三、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四、吉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五、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六、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七、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八、浙江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九、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十、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十一、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十二、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十三、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艮自然保护区;十四、贵州威宁草海自然保护区;十五、贵州赤水桫椤自然保护区;十六、甘肃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界、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由你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199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典型请及时报送我局。

我局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各地落实情况组织检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任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加强法规建设,力争到2002年底基本建立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初步控制,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经济的发展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力争使全国5%的县(市)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区,初步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跨省域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建立()。

A.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B.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C.特别生态功能保护区D.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答案】 D2、根据《水法》,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湿润地区开发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B.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等用水需要C.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生态环境用水,兼顾生产用水需要D.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答案】 B3、(2017年真题)某地区因重点水污染物氨氮指标未能完成总量削减要求而实行“区域限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地区下列建设项目中应实行限批的是( )。

A.城市河道改造项目B.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C.新建玉米深加工项目D.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答案】 C4、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不包括()。

A.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B.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城市垃圾、污泥作为肥料C.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D.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液产生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后利用天然裂隙、溶洞排放放射性废液B.利用渗井、渗坑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C.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按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予以贮存D.采用符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答案】 C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规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环发[1999]9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9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9]1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第五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据此,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二、关于试生产和申请验收的期限对大多数行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限。

对在试生产3个月内生产设备难以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建设单位又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或生产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状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确因设备调试达不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的,可在建设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后再进行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

三、关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产项目的处理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环发[2015]86号颁布⽇期:2015-07-14执⾏⽇期:2015-07-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的决策部署,进⼀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作通知如下:⼀、关于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建设项⽬审核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件中关于建设项⽬对⾃然保护区的⽣态影响的审查,⼀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环境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

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要严格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整改。

国家级⾃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建设和运⾏对⾃然保护区产⽣重⼤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

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环发[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已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基础上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为推动这项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题目: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2、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3、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4、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环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0•【文号】环函[2000]453号•【施行日期】200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环函[2000]4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黑政函[2000]10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

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领导牵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执行。

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并编写《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生态省建设应突出重点,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面向21世纪的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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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环函[200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3.19
【实施日期】2001.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1]49号2001年3月19日)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国家拟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

这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总结经验使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先抓一批试点。

根据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经研究,同意下列地区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
1.阴山北麓科尔沁沙地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
2.三江平原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黑龙江省)
3.鄱阳湖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江西省) 4.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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